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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新区工业项目产权分割及抵押、转让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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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新区工业项目产权分割及抵押、 转让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高新区工业项目产权分割及抵押、转让操作规程(暂 行)》已经 2021 年第 38 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新区工业项目产权分割及抵押、转让操作 规程(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高新区内工业项目产权分 割及抵押、转让等行为,推动《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推动 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支持新型产业用地高效复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文件实施落地,打造优质招商载体,促进产业聚集,进一步 提升工业楼宇利用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新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高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工业用地 上设立的房屋所有权,可按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并 按本规程规定对分割后的房屋按幢、层设立抵押,按幢进行 转让。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工业项目除外。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以服务产业发展为导向。以实现产业集群为目的, 严禁变相成为房地产开发项目。 2. 以明晰优化资产权属为特色。按照获准办理销售许 可类和未办理销售许可类工业项目的不同路径,分类实施, 有效盘活资产。 3. 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后盾。保证不动产资源充分 有效服务于区内产业发展需要。 2 二、获准办理销售许可工业项目分割登记规程 第四条 [适用对象]本规程所称获准办理销售许可类 工业项目,是指按照《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推动高端产业 集聚发展的通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 持新型产业用地高效复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 〔2020〕29 号)等文件批准办理销售许可的工业项目。 第五条 [登记要求] 规资局按照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文件确定的建筑物基 本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在销售对象、自持比例等符合《高 新区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管理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型产业用地高效复合利用暂行办法 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由规资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收取维修资金以及依法依约代收契税。 上述项目申请抵押的,由规资局按抵押登记规范要求办 理。 三、未办理销售许可工业项目分割登记规程 第六条 [适用对象]本规程所称未办理销售许可类工 业项目,是指在完成全部建筑物的首次登记后,依法不能办 理销售许可的工业项目。 第七条 [产权分割程序] 3 在工业项目完成全部建筑物的首次登记后,确需按幢、 层进行房产分割登记的,由规资局采取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方 式进行登记。 拟按幢分割产权的工业项目,由项目所有权人向规资局 提出申请,规资局直接依据登记规范办理。 拟按层分割产权的工业项目,由项目所有权人向规资局 提出申请,由规资局请财政局提供关于企业政策补贴相关数 据情况,并与经发局、招商部门基于企业生产运营等情况进 行联审(相关部门一般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联审意见或情况 反馈给规资局,联审时间不计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后报 主任办公会审议。管委会出具批准分割抵押(附分割后的界 线范围图)的书面意见,规资局按照上述意见办理登记。 经管委会批准按层分割后,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分 割的楼层只可抵押,不得转让。依据本规程对工业项目进行 幢、层分割的,最小分割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 500 平方米。 第八条 [转让、抵押程序与要求] 工业项目在按幢分割登记后,申请抵押、转让的,按照 《高新区存量不动产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资 局经与经发局、建交局(仅转让时)通过办公系统会签同意 后,由规资局办理相关登记。 受让后的工业楼座自完成首次分割转移登记之日起 5 年 内不得再次转让,由规资局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中注记不 得转让的起止日期。 4 工业项目在按层分割登记后,申请抵押的,须明确贷款 用途用于区内项目发展运营;抵押权人承诺实现抵押权时, 高新区管委会或其平台公司拥有优先回购权。 第九条 [自持比例] 分割转让后转让人自持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 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30%。 土地合同等相关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相关配套规定 第十条 [维修资金归集及使用]签订转让协议后办理 转移登记前,买卖双方须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缴纳 首期房屋维修资金。规资局办理转移登记时核验上述凭证。 共有权人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成立业主大会。 需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有关政 策规定执行。若业主不超过 5 名,也可通过书面征求业主同 意方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保证用途]工业项目分割转让后,不得改 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 第十二条 [不得分割宗地]工业项目产权分割及分割 转让时,原则上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 第十三条 [配套用房]工业项目内的办公、生活服务 等配套用房须集中设计,不得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 5 第十四条 [符合用地文件要求]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对地上物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的 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经管委会审核同 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按照 本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及税费]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 让金、缴纳土地合同违约金、税费等款项的,应当提交相关 款项缴纳凭证、免税或完税凭证后,方可办理分割抵押或转 让。 第十六条 [改扩建]工业项目分割转让后,受让人根 据使用需要确需改扩建的,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 以上的所有权人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权人同意 后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坐落与注册]工业项目按幢、层分割时, 规资局应依据规划及测绘文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分 割后的楼座名称或层数,便于受让人办理工商注册。 第十八条 [解释权]本规程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规程自 2021 年 12 月 X 日起 暂行。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6 2021 年12 月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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