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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珠海市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的通知 (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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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GS-201 8-51 附件1 珠海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漳局立件 珠 海 币 财 政 局八日 珠人社〔 2018) 255 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留学人员创业项目 扶持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局、市档案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 年 10 月 16 日印发 附件: 珠海市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加强对留 学人员创业资助的管理,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 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 6 号)等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包括留学人员创业初 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类资助。 第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工作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坚持市场化、科学化、专业化的原则,择优、无偿资 助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支持留学人员在珠海创业发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经认证取得相关证明的人 员: (公派、自费到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国(境)外学 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 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做访问学者一年以上, 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六条申请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人为留学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 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发展潜能; 申请人在珠海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为企业前三名的创始股东,个人实缴资本不低于 30 万元,且担任 企业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技术职务; 创业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 ( 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需要,且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 (企业经营正常,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和 人员, (申请创业初期费用补贴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 3 年,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 5 年。 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留学人员,有在我市创业意愿但 尚未注册企业的,也可申报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但应承诺通 过专家评审后 6 个月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上述所有基本条 件要求。 第三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在创业期可分别申请获得创业 初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各一次。 第八条创业初期费用补贴标准分为 A 、 B、 C 三个等级,根 据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创新性程度,经专家评审,分别 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 15 万元资助,对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 高 500 万元资助。 其中,获 50 万元(含)以上资助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 50 万元资助的,申请人实际出资额应不低于 50 万元; 获 100 万元(含)以上资助的,申请人实际出资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二)项目实施企业应具有较为稳定的核心团队成员,且全 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 第九条贷款贴息总额最高 30 万元,根据金融信贷机构签署 的贷款合同书和企业付息凭证据实拨付,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十条 申请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资助: (申请人或者所在企业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申请人或者所在企业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申请人所在企业有恶意欠薪、拖欠债务等严重失信行 为的, (同一企业更换出资人(申请人)并用同一项目申报的; (申请人或者所在企业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 (存在其他不适合给予创业资助的情形。 一3 一 第四章 资助申报、评审和资金划拨 第十一条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每年至少申报评审一次。申 报公告在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同一留学人员在珠海注册或者参股多家企业的,只 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同一企业有多名人员符合 申报条件的,同期只能选择一人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同一留学人员、同一项目或者同一企业已获得市级 财政其他同类资助的,在项目管理期内不可再按本办法申报或享 受创业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的评审、拨付流程: (形式审查。重点对申请人及其项目是否符合条件进行 审核,凡出现不宜资助情形的,不再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召开项 目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实地考察。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人员开 展实地考察,着重考察项目实施企业对项目的支撑能力及项目开 展情况。其中,对专家评审意见拟资助 50 万元(含)以上项目, 实地考察应包含专家提问、质询及答辩环节。 (审核及公示。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实地考察 结果,形成拟入选项目名单和拟资助资金额度等立项建议,并在 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将 立项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六)资金拨付。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主管部门下达项目 资助计划,并按规定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 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注重效益。 资助资金可用于与获资助项目直接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咨询费、国际 交流合作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人员费、劳务费等 方面,并符合以下要求: (人员费、劳务费两项支出总额不超过获资助经费总额 的 30%,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可调增至 50%; (会议费、差旅费、咨询费和国际交流合作费等支出总 额不超过获资助经费总额的 15%。 第十六条获资助留学人员及项目实施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 项目资助合同,作为项目实施、管理服务、考核验收的依据。合 同应约定项目的实施内容、预期阶段性成果、经费预算和绩效目 标等,明确项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助管理期 2 年。 第十七条项目资助管理期内,资助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 确需调整的,项目实施企业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 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其中, 一 5- 获 15 万元或 50 万元资助的,一次性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获 100 万元(含)以上资助的,分两期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首期拨付 60%经费,第二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经考核通过后拨付余下的经 费。 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贴息方式,由申请人凭项目实施企业与金 融信贷机构签署的贷款合同书和企业付息凭证,经报请主管部门 核定后据实拨付,贴息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九条对于分两期资助的项目,在项目资助满一年后,主 管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团队人 员到位情况等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第二期资助资金拨付 的依据。 第二十条中期考核评价分为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 格、不合格。 “优秀”:人员到位时间达到要求,项目进展较快、成效较好, 经费使用严格规范; “合格”:人员到位时间达到要求,项目按合同执行,经费使 用较规范; “基本合格”:人员到位和项目进展基本达到要求,经费使用 不存在严重问题、经整改能达到合同要求; “不合格”:人员到位或经费使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且项目 进展严重滞后。 第二十一条中期考核结果合格(含)以上的,继续予以项目 一 6- 资助;中期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的,责令整改;中期考核结果不合 格的,停止资助。 对中期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的,获资助留学人员及项目实施企 业应根据考核反馈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并提供整改结果报告。经专家再次考核显示整改到位的,继续予 以项目资助,经专家考核显示整改仍未到位的,停止继续资助。 第二十二条获资助留学人员及项目实施企业,须在项目资助 管理期的每年年终主动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 费使用情况。项目资助管理期满后 3 个月内,须向主管部门报送 项目总结。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样验 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确因合理的原因需要延迟中期考核或验收 的,项目实施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 延期。原则上只能延期 1 次,延期时间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四条对中期考核不合格或验收未通过项目,确因主观 因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项目管理期内抽逃资本金、 挪用或侵占资助资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终止合同,视情节轻 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相关项目实施企业和项目组成员 3 个年度内不予申报(推荐)国家及省、市人才项目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资金及相关评审、考核、 7- 一 验收等工作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不适用于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的创业 项目扶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政策条款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 的,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珠海 市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珠人社〔2016) 286 号)同 时废止。 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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