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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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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昆政办发〔2017〕152 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全面建立 信用承诺机制的指导意见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不断拓展信用产品的应用广度, 加快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 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 号)《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 诺和信用审查办法》(苏政办发〔2013〕101 号)和《昆山市行政 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昆政办发 〔2017〕41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 —1— 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苏州市委十二 届四次全会和昆山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牢固树 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国 家、省、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全面推进我市 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产品应用,提高社会诚信水平,营造良好社 会风尚,为致力 “两聚一高” ,全力争当 “强富美高” 新江苏建 设排头兵创造诚信社会环境。 一、目标原则 (一)主要目标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通过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 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 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 的市场监管格局。至 2017 年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建立社会法人信用承诺机制,2018 年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原则 1. 简政放权,依法行政。全面推行信用承诺机制,就是要求 社会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后将按承诺 接受约束和惩戒,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 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同时要切实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 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2— 2. 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充分发挥政府的规划引领、资源整 合、需求牵引等推动作用,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信用承诺应用 工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加强信用承诺的引导和宣传,按照 市场主体自愿承诺的原则开展信用承诺工作,不得将信用承诺作 为市场准入前的前置条件。 3. 统筹协调,宽进严管。建立保障运行机制,市信用办牵头, 各成员单位之间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信用承诺机制得以科学、有 效地予以落实。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行政机关及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对审批项目可采用信用承诺的方 式,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承诺代替审批。 三、适用范围 各成员单位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流程及相关环节中 主动应用企业法人信用承诺,具体可结合年度信用产品使用目录, 制定本部门年度使用计划。 (一)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1. 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 量、建筑市场、环保、公共资源交易、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 2. 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 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3. 具有仲裁、公证、鉴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4. 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二)信用承诺的对象 —3— 1. 申请工商注册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市场准入前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 2. 申请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 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自然人; 3. 申请司法诉讼、行政仲裁、公证、鉴定等事项的双方当事人; 4. 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四、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 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 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 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 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 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信用管理要求,按照规定 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 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 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 —4— 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个人)在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无 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 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 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 愿按照《昆山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 (暂行)》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市公 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九)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五、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告知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登记申请方式,由人工或电脑系统自动告 知实施承诺制的条件和要求。选择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申请 注册登记的,由综合窗口或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将涉及承诺的 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发放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 选择通过互联网登记系统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申请注册登记 的,由系统自动提醒申请人需要承诺的事项,申请人按类型选择 打印相应格式的承诺书,在线上或线下进行填写。应告知申请人 信用承诺将纳入其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 管的参考。 (二)承诺 —5— 申请人仔细阅读承诺内容,了解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应履行的 法定责任义务,在达到符合登记的条件和要求后作出承诺,并同 意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存档 《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交由行 业主管部门随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归档管理。 六、信用承诺的应用 (一)分类监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将信用承诺和违背 承诺约定行为的违约信息纳入社会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行政相 对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行政审批。将行政相对人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的依据;把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信用 承诺作为行政审批延续或中止的参考。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 对进行信用承诺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实施 “绿色通道” 和 “容缺受理” 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符合条件且进行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 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 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法律责任。将行政相对人违反信用承诺作为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 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 —6— (五)以其他方式应用。 七、信用承诺的公开 信用承诺情况将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 信用承诺还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信息公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信用承诺书生效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承诺书以图片形式上传到 “诚信昆山” 网 站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数据库直连的方式,实时将 承诺书更新至 “诚信昆山” 网站相关栏目。为保证承诺书可查找、 可追溯,各成员单位应将承诺书依次进行公示。 (二)信息变更。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 情形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三)公示渠道。为统一信用承诺网上公示途径,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应在 “诚信昆山” 网站 “信用公示” 专栏 “信用承诺” 模块集中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 八、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部门实 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 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 参与到监管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规范会员行为。 市信用办要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书上网公示专项培训,确保工作有 序推进。 —7— (二)坚持灵活运用。各成员单位和行业协会可根据不同领 域业务特点将信用承诺应用到各流程及相关环节中,将市信用办 提供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承诺书参考样本进行分类细化,确 保信用承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信用承诺书参考样本可以通过 “诚信昆山” 网站下载。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各种形式,加大信 用承诺机制建设的宣传力度。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培训,让 广大企业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企业作出信用承 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严格督查考核。信用承诺机制建设和信用承诺书公示 工作已纳入市级机关部门绩效管理考核范围,市信用办将牵头, 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开展信用承诺、 公示信用承诺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定期通报,确保信用承诺机 制落到实处。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各部门,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8— 2017 年 8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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