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全文下载.doc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保税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党委、管委会同意, 现将《天津港保税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 年 6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制造立市”、“制造强区”决策部署,促 进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 据《天津港保税区条例》、《天津港保税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实施方案(2022-2025)》等文件精神,结合保税区实际,特 制定本政策。 — 1 —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项 目:(1)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保税区管辖范围内;(2) 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3)无 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 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4)按时上报统计报表;(5) 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保税区。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对当年购地建厂或投资建设的 实体项目,经认定,给予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8%的支持, 总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按照项目开工、投产、达产建设进 度的一定比例按年度兑现。 在临港片区投资或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制造业重大 产业项目,经认定,给予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10%的支持, 总额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 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的制造业项目,经评估,参照本条款执 行。 第四条 支持盘活现有房地资源。对于新引进的企业,租用 自用楼宇厂房,经认定,给予最高 75%场地租金补贴,补贴面积 最大不超过 6000 平方米,期限不超过三年;对已落户的企业因 增资扩产或技术改造在区内扩租的,给予不超过扩租面积的 50% 场地租金补贴,经认定,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 3000 平方米,期 限不超过三年。 — 2 — 支持代建项目厂房,建成后以成本价按照十年回收期的方式 租赁给企业使用,并鼓励企业在需要时以成本价回购。 鼓励盘活闲置房地,对原项目方利用其闲置厂房和土地引进 新投资者进行生产经营并取得一定产值规模,经认定,按照交易 过程交易双方对区域经济贡献最高 50%分别给予奖励,最高不超 过 2000 万元。 第五条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于首次纳规入库的工业企业, 其下一年度工业产值增速达到 10%以上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 励,该奖励不重复享受。 对新注册企业,当年工业产值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且 保持增长的,根据管委会绩效评定情况,给予最长 5 年期限、最 高不超过其当年对保税区地方主要经济贡献 80%的扶持。 对区内已注册企业(工商注册时间大于 5 年),前一年度产 值保持增长、当年工业产值达到 1 亿元(含)以上且产值同比增 长 10%以上,企业年增加值率不低于 20%的,根据管委会绩效评 定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保税区地方主要经济贡献增量部分 70% 的扶持。 第六条 鼓励专精特新发展。鼓励企业实施专精特新战略。 对当年首次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国家“专精特新”的 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 评天津市“专精特新”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分 别给予 75 万元、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专精特新“种子”企业, — 3 — 待获评天津市专精特新企业后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科技 研发投入和搭建高水平创新平台,相关扶持按照天津市、滨海新 区和保税区科技创新政策执行。 第七条 加速高端人才集聚。给予白领公寓租房补贴。对年 纳税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的企业,按照不超过 5 位员工 租用的区内白领公寓给予最高两年 100%租金补贴;对年纳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 7 位员工租用的区内 白领公寓给予最高两年 100%租金补贴。自企业在保税区注册之 日起,可享受白领公寓租房补贴 1 次,不得重复享受。 给予人才安居补贴。对在保税区内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的制造业企业,可以给予 2 个享受人才安居补 贴名额,以后年度纳税总额每增长 1000 万元(含),再给予 2 个 名额。人才安居补贴标准为人才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 计税金额为准)的 5%,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核心技术 管理管理人员,经管委会绩效评定,按照企业当年对保税区地方 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最高 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人。 第八条 促进产业协同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间协作配套, 对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同等质量条件下采购区内无资产关 联工业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零部件,经认定,对采购方按照不超 过上一年度采购金额 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制 — 4 — 造业企业将相关配套厂商引进保税区,配套企业首次纳规入库的, 当年给予园区采购企业不超过上一年度采购金额 2‰的额外奖励,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重大产业项目扶持。对产业影响大、科技含量高、 市场前景好的重大制造业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另行予以重点扶 持。 第十条 加快特色产业发展。对生物制造、氢能、海洋经济、 智能科技、民用航空等产业的特色环节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 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 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 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 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 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 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政策由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天 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科技和工业创新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本政 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届 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二条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扶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津保管发〔2020〕28 号)、《天津港保税区支持生物制造产业 — 5 — 发展的若干政策》(津保管发〔2020〕59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天津港保税区党委(管委会)办公室 — 6 — 2022 年 6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