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docx
沈减办发〔2020〕3 号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市减灾委员会各 成员单位: 现将《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1 - 沈阳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13 日 沈阳市减灾委员会公室 2020 年 10 月 13 日印发 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辽宁省减灾委 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减 委〔2020〕2 号)要求,使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能够有效 衔接,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 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 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确保迅速、有序、高效 地组织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 - 2 - 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减灾委员 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沈阳市 防灾减灾办法》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 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 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启动 市Ⅳ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适用于本方案。 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方案开展救助 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 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各级人民政府在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重 要作用,强化政府与社会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 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市委统一领导,市政府 统筹主导,县(区、市)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强化县(区、市)党委的领导能力 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三)全面客观,公开透明。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流程, 准确客观的核实受灾地的灾害损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 3 - 等情况,在确保真实性和可靠性后,及时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工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程序、标准及结果等内容,依据 相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开,全程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救助 工作的透明度。 五、自然灾害救助准备 (一)市应急管理局灾害自然救助准备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 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对可能出现的 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 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 救助准备措施: 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通报 预警信息,提出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 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通知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要求市级应急物资储备 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做好提前调拨准 备;特殊情况下,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支 援;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或运输合作企业 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调运准备。 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自然灾 害救助准备工作。 - 4 - (二)各地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1.资金准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 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 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 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相关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救助 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根据应急管理 部门核定的灾情情况,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 府决定后实施。 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 管理工作。 2.物资准备。各级人民政府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 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要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 执行,要体现党和人民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遵 循就近存储、调运迅速、保障有利的原则,科学选址,规划 布局,形成一定辐射能力,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 需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自然灾害发生发展 的趋势和特点,按照“合理储备、突出重点,先重点、后一 般”的要求,确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的种类和规模,做 好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工作。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 - 5 - 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物 资储备规模,增加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种类。 3.装备准备。各地区各部门应配备自然灾害救助管理工 作必需的装备(设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 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 装备(设备)。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通信网络,确保灾 情信息沟通通畅。同时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部门间灾情 共享机制。 各地要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尤其在自然灾害多 发、易发地区设立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4.人力资源准备。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专家队伍,组织 应急、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 卫生防疫、气象等行业领域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 区开展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村(社 区)的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开展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 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自 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5.社会动员准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 工作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 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社会捐助 接收站(点)布局,方便群众捐赠。 6.防灾减灾宣传。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相 - 6 - 关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 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 应能力。 六、信息报告与发布 (一)信息报告 市、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 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 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市)应急管理局 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情 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应在 接报灾情信息 2 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 急管理厅报告。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 或房屋大量倒塌、城乡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 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区、 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区、市)人民 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 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2)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区、市)应急 管理局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县(区、 市)应急管理局应在 5 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市应急 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 3 日内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 7 - (3)干旱灾害,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 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 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 及时核报。 (4)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 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灾情 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 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 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 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统计资料,务必做好原 始记录、统计台账、现场照片等基础性证明材料的档案管理 工作,做到有据可查。对因迟报、瞒报、漏报、纂改、伪造 自然灾害灾情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信息发布 在灾情稳定前,市、县(区、市)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 理局秉承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在不违反 相关保密制度的情况下,可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 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或通过重点新闻网站、 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及时 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在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 - 8 -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七、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 别分为 I、II、III、Ⅳ级。 (一)启动条件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 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 20 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 含本数,下同)的启动 I 级响应;死亡或可能死亡 10 人以 上、20 人以下的启动 II 级响应;死亡或可能死亡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启动 III 级响应;死亡或可能死亡 3 人以上、5 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 万人以上的启 动 I 级响应;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的启动 II 级响应;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启动 III 级响应;0.5 万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 万间以上或 0.3 万户以上 的启动 I 级响应;0.5 万间以上、1 万间以下或 0.2 万户以 上、0.3 万户以下的启动 II 级响应;0.3 万间以上、0.5 万 间以下或 0.1 万户以上、0.2 万户以下的启动 III 级响应; - 9 - 0.2 万间以上 0.3 万间以下、或 0.05 万户以上、0.1 万户以 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 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 15%以上或 100 万人以上的启动 I 级响 应;80 万人以上、100 万人以下的启动 II 级响应,50 万人 以上、80 万人以下的启动 III 级响应;30 万人以上、50 万 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5)自然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 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 I-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的情形; (7)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二)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 启动条件,向市政府、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 应建议,I 级响应应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建议,并按照市委、 市政府决定启动;II 级响应应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建议,由 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I 级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 导决定启动,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Ⅳ级响应由市应急管 理局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负责领导决定启动。 (三)响应措施 1. I 级响应措施 - 10 - 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 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 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 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市减灾委及其成员 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议,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 灾委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 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 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 局主要领导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 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 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 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 区需求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 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 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需申 请资金时,对上级补助资金,按照上级要求组织申报、拨付; 对需市本级保障的资金,履行市本级现行资金申请、拨付程 序。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指导、 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 - 11 - 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自 然灾害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市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 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 自然灾害救助,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自然灾 害救助物资。 (6)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参与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组 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 害灾情需要和市应急管理局需求,协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 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款物。 市外办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慈 善总会依法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募捐活动,参与自然灾害救助 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 论引导等工作。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市发展改革委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医药等生产工作。市城乡建 设局指导受灾地区住房建设。市水务局组织协调水利设施的 修复,保证灾区饮水安全。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卫生应急队伍, 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 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 - 12 - 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 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 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受灾地 区做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协助组织灾区环境损失评估 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 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区、市)人民政府开 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 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 作。 2.II 级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 关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市减灾委及其成 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市 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 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 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 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 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3 -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 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 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 区需求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 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 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需申 请资金时,对上级补助资金,按照上级要求组织申报、拨付; 对需市本级保障的资金,履行市本级现行资金申请、拨付程 序。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指导、 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 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 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参与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市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 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自然灾害救 助捐赠公告,根据自然灾害灾情需要和市应急管理局需求, 协调、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和市慈 善总会依法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募捐活动,参与自然灾害救助 工作。 (6)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 论引导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疗 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 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 - 14 - 灾害救助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 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展自然 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 作。 3.III 级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 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地 区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自然灾 害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 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 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 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需申 请资金时,对上级补助资金,按照上级要求组织申报、拨付; - 15 - 对需市本级保障的资金,履行市本级现行资金申请、拨付程 序。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指导、 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 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物 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 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市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 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 接受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 动;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募捐活 动,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 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 作。 4. Ⅳ级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 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 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 施。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 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6 - (3)市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 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需申 请资金时,对上级补助资金,按照上级要求组织申报、拨付; 对需市本级保障的资金,履行市本级现行资金申请、拨付程 序。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指导、 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救助款物的 发放;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 理援助工作;市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 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自然灾害 救助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市红十字 会和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募捐活动,参与自然 灾害救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 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 作。 (四)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 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 2 个及以上地区时,灾情合并统 计,以受影响最重的地区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 17 - (五)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 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 专家及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 求情况。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对上级补助资金,按照上级要 求组织申报、拨付;对需市本级保障的资金,履行市本级现 行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及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 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市应急 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 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 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 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 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 9 月下旬开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 情况调查,会同县(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 - 18 - 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受灾地区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 10 月底前统 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 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 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备案。 根据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 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 市本级资金补助方案。对上级补助资金,按照上级要求组织 申报、拨付;对需市本级保障的资金,履行市本级现行资金 申请、拨付程序,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 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县(区、市)人民政府须 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物资拨付、对口支援、政府采购 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 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 重建工作,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 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 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 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 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 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 19 -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倒损住房核 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 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省和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 标准,提出市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省资金补助方案,对 上级补助资金,按照上级要求组织申报、拨付;对需市本级 保障的资金,履行市本级现行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 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区、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 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 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市城乡建设局和市房产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 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九、体系衔接 1.本方案是确保在国家、省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正式修 订前,为做好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有效衔接,制定的市 级自然灾害救助方案。 2.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 据本方案编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辖区内的 - 20 - 街道(乡镇)、社区(村)制定相应配套救助工作方案。 3.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 定应对跨区域性自然灾害救助的联合工作方案或应急联动 机制。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谋划和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 各项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的工作格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依据市减灾委员会成员 单位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本地区、本 部门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二)做好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 向,加大对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动员社会 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减灾宣传、防灾演练、灾前准备、应急 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注防灾 减灾救灾的良好氛围。 (三)严肃认真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灾必报、有 难必救的原则,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作为头等任务来落实, 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流程进行报灾、核灾、救助等工作; 要全面开展调查,规范资料,严格各流程阶段的资料审核工 作。对标时间节点和要求及时申报,严禁出现瞒报、误报等 损害群众根本利益的行为。同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要实事求 是,决不允许出现多报、乱报等套取国家资金的现象发生。 - 21 -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