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oc

Attack丶放肆10 页 69.5 KB下载文档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oc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oc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oc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oc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oc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oc
当前文档共10页 2.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oc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和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 津发改规〔2020〕5 号 市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 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 号)和《天津市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津人发〔2019〕31 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 营商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坚决清除寄生在政府部 门之下的中介机构,打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经济社 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重点整治“红顶中 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治范围 政府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或行政审批事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统称中介服务机构,下同) 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 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技 术性服务活动。重点整治政府部门拥有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中介服 务机构、政府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各种利益关联、中介服务 -1- 机构借助政府职能变相乱收费等 “红顶中介”问题。 二、规范整治措施 (一)加快推进脱钩改制 1.政府部门不得拥有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中介。政府部门所属 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 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一律转 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转企改制或脱钩 之前,涉及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暂停。结 合本市实际,政府部门所属单位原则上也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 管理或服务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 2.加速推进转企改制。对已纳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改革范围, 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加大工作力 度,必须加速推进转企改制,其他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要 求按时完成撤销或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工作。对未纳入改革范围的 非经营类事业单位,其开展的竞争性、中介性生产经营活动,通 过剥离或与其他经营类事业单位整合等方式积极推进改革。 3.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全面脱钩。按照国家脱钩改革实 施意见和我市脱钩工作方案要求,严格遵守“五分离、五规范”原 则,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确保在 2020 年底前基本 完成脱钩任务。 (二)规范公益类事业单位中介经营活动 -2- 4.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禁止开展中介经营活动。除国家有特殊 规定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及设立或参股企业,不 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和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收入,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 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提出规范管理意见。经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使用 行为不属于经营活动。 5.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禁止开展与主业(机构编制部门明确的 单位主要职责)无关、不符合公益目标的经营活动。除国家有特 殊规定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参股企业,已参股的, 由其主管部门按照“事企分开”原则和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监管的 要求清理规范。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项目,取得的非税收入和教育收费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 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其他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 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对公益二类事业单 位取得的收入,由其主管部门提出规范管理意见。经批准的资产 处置或使用行为不属于经营活动。 (三)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6.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 院决定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 -3- 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 制一律取消。 7.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 务机构数量。增强行政审批前置评估报告的通用性、互认性,减 少企业不必要费用支出。 (四)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8.彻底剥离中介服务与行政审批、行政管理的关联。严禁政 府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变相间接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各级政府 部门必须同等对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9.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 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10.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开支、报 销费用,不得违规购买中介服务和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招标 投标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 职),各部门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11.编制行政审批中介要件清单。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 务基础上,进一步梳理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要件,凡没 有法定依据的中介要件一律取消,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件清 -4- 单和收费目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 构开展清单以外的服务。 12.集中统一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天津市行政审批中介服 务机构清单,通过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服务范围、资质条件、收费依据及标准等 内容。推行“中介超市”做法,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 信的原则,提供一站式服务,供申请人自主选择。 (六)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13.严禁强制收取服务费用。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不 得利用行政权力实施行业垄断,强制企业入会、参加各类收费培 训班、研讨班等活动,强制向申请人收取赞助费、咨询费、服务 费、审验费、评估费、评比费等。 14.严格清理规范收费事项。严禁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的企业无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并收费,或者通过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变相收取已明令取 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因本部门出台政策文件规定 产生的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取消。 15.政府部门要依法行使职责。严禁将政府部门职能或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转交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强制服务并收费,本部门行政 审批事项取消后不得由中介服务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 会组织、举办的企业变相审批并收费。 -5- 16.清理规范行政职权运行要件。按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定, 凡未列入管理服务事项操作规程的行政职权运行要件,特别是相 关中介要件,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17.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部门在审批或管理过程中确需委 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等类技术 性服务活动,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其 相关费用由政府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 赋予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行业管理行政职能的行为,属 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由政府部门统一支付费用,不得向管理相对 人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 业管理,依据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收费,不得强制向申请人收 取费用。 18.公示收费内容。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及其他收费,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取 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等信息内容,通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门 户网站进行集中公示,已与政府部门脱钩和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 会收取会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民政部门进行集中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和整治“红顶中介” 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是提升治 -6-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 众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规范整治行动,有助于为企业创新创业 减负清障,有益于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 市良好营商环境。各部门、各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 位,充分认识清理整治“红顶中介”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深化“放 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从树牢“四个意识”,坚决 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度, 深入推动工作开展,对“红顶中介”必须清扫干净、必须彻底清除。 (二)抓好组织实施。上述各项规范整治措施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区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认真对本 部门、本区下属单位进行规范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成为要, 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专项规范整治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 任务书,形成全市“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 的工作局面。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发现问题、找准问题、 解决问题,避免流于形式。请各部门、各区于 7 月 15 日、9 月 30 日、11 月 30 日前,分别将工作落实情况(包括落实方案、清理 整治成效、存在问题、好经验做法等)加盖公章后,通过传真或 电子邮箱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审批及管理 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畅通企业和群众举报渠道,向社 会公布受理举报电话,推动有奖举报。及时处理企业和群众反映 -7- 问题,严肃查处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肃问责机制。要严肃纪律,执纪问责,以坚决的态 度推动“红顶中介”清理工作不断深入。要充分发挥问责督促作用, 在规范整治过程中,针对发现的相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 纪检监察部门,以强有力问责督促落实。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 对“红顶中介”问题的审计监督,对查实问题进行处理,达到“查处 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市发展改革委:黄 颖 23142226 23142053(传真) 电子邮箱:sfzggwsfc@tj.gov.cn -8- 市市场监管委:刘斐然 23529141 市财政局: 亮 23116659 市政务服务办:宋卓阳 24538545 市民政局: 23513595 郑 张瑞娟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民政局 市政务服务办 2020 年 5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9- - 10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