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

DIE°15 页 82.5 KB下载文档
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
当前文档共15页 2.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

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 挥应急管理专家技术支撑和智库作用,规范应急专家管理,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 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聘用从事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具有较高理论 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等, 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四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 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开展工作、执行任 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 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 是苏州市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部门,市应急局规划科技处 牵头负责专家的聘用、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各相关处室、 1 监察支队负责专家的初审、使用、日常考核等工作。主要职 责: (一)制定、修订专家管理办法; (二)承担专家的日常管理与联络服务,负责专家的选 聘、发证、考核、解聘、换届及专家信息更新、交流培训等 工作; (三)对专家参与相关工作任务的信息和记录进行归档 管理; (四)定期汇总专家工作情况,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应急 管理问题和建议,按程序提报市政府或者省应急厅研究解决; (五)指导各市(区)专家管理工作; (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实行分类别、分组管理。 各专业组额定组员人数,分别设置组长一名。每名专家只参 加一个组别,有多项专长的可在实际工作中跨组使用。 (一)综合组 由交通安全、建筑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燃气安全、电力和机电安全等类别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超 50 名,由市安委办综合协调处负责初审相关专家。 (二)化工组 由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等类别专家组 成,专家人数不超 50 名,由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处负责初审相关专家。 2 (三)工矿组 由非煤矿山安全、工贸安全等类别专家 组成,专家人数不超 50 名,由市应急局安全生产基础处负 责初审相关专家。 (四)防灾减灾组 由防灾减灾、气象、防汛抗旱、水 利施工、地质灾害防治等类别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超 30 名,由市应急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防汛防旱处负责初审相 关专家。 (五)消防组 由消防安全、森林火灾救援等类别专家 组成,专家人数不超 30 名,由市应急局消防协调处负责初 审相关专家。 (六)应急救援组 由应急救援、综合保障等类别专家 组成,专家人数不超 30 名,由市应急局应急指挥处负责初 审相关专家。 (七)宣传培训组 由法律、宣传、培训等类别专家组 成,专家人数不超 30 名,由市应急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初审 相关专家。 (八)科技信息组 由科技信息、规划等类别专家组成, 专家人数不超 30 名,由市应急局规划科技处负责初审相关 专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在本领域具有代表 性和示范性,经市应急局审核研究后,可认定为专家组组长: (一)具有国家、省、市决策咨询专家称号的; 3 (二)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部级规划、 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的; (三)作为专家参与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调查 处理或自然灾害抢险的; (四)长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扎实 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 第三章 专家选聘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专家选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 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从事专家 工作。主动接受市应急局委派的任务。 (二)熟悉并掌握国家和地方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方 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专业技术水 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关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5 年,具有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者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10 年,业绩突出,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较强的 现场发现、检查、审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事故和灾 难调查分析、评估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在精力和时间上 能够保证从事现场应急处置、应急救援、调查研究等工作。 4 (五)在职公务员原则上不能聘请为专家。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享受 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或获国家、省级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者、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应当优先选取,不受单 位、年龄限制。 第十一条 对达不到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但有突出专业特长的人员,经市应急局审核和集体研究通过 后,可适当放宽聘任条件。 第十二条 专家选聘流程 市应急局成立专家资格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局分管领导 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专家选聘严格 遵循“统一条件、报审结合、择优聘用、公开公正”的原则, 采取“申报、初审、审核、聘用公示”四步法进行。国家、 省级专家愿意加入本市专家库的,免去选聘和资料审核程序, 直接提交《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纳入市 专家库。 (一)专家申报 市应急局在每年 5 月份发布遴选专家信 息,面向全市各行业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专家的遴选 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由机关部门、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申报填写 《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附件 1),提供具备专家 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后,6 月上旬前报市应急局相关处室初审。 5 (二)处室初审 市应急局相关责任处室负责对本组别 对应的专家申报表及个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 通过后每年 6 月中旬前报市应急局专家资格审核委员会。 (三)委员会审核 市应急局专家资格审核委员会于 6 月 下旬对申报各专家组且通过初审的专家申报个人材料召开 会议审核,并对已入库专家进行全面考核。 (四)公示聘用 经市应急局专家资格审核委员会考察通 过后的专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示,由市应急局规划科 技处统一发放专家聘书并建档管理,聘书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专家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关于应急管理、安全 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 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 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现状、自然灾害及相关专业领 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分析安全事故、研判自然灾害的发 生规律,提出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意见 和建议。 6 (四)根据需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置,为应对 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现场技 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五)参与全市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社会中 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 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六)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 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 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七)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 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以及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 设及培训考核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八)完成市应急局交办或委托开展的其他专业技术服 务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在履行责任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 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 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 隐患,有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 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7 (四)享有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应急管理活动劳务报酬 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使用单位和市应急局的管理; (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 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不得弄虚作假;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接受市应急局委 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 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 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守公共安全管理相 关保密规定; (五)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任务委 派单位报告; (六)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请回避; (七)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 下接触,不得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从事与 委派工作无关的活动; (八)专家组成员不受市应急局指派时,不得以市应急 局名义开展业务; 8 (九)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 或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 (十)其他应当遵循的义务。 第五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专家 使用主要以随机抽取为主,特殊情况下需要指定的,由有关 业务处室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并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建立特聘专家制度。在事故调查、应急救援、 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时,若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批准后,可临时特聘使用专家库之外的各级各类专家。 第十八条 各类各组专家参与工作的情况,由使用处室每 季度填写《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 2),并 交规划科技处存档备查,专家工作情况评价将作为考核的重 要依据。 第六章 专家考核、增补与解聘 第十九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 关条件和程序,建立增补淘汰机制。专家每届任期三年,任 期时间自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市应急局建立专家使用档案,对专家参与工作 情况进行记录,每半年根据使用处室的反馈意见、基层应急 9 部门反映的情况、企业反馈的情况等信息对专家进行考核。 每年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汇总专家意见或建议,对专家工作 进行总结和评比,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给予 通报表扬或奖励;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专家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经市应急局研究后予以解聘,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 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 作; (三)1 年内 3 次无正当理由、未接受或完成指派任务, 或不参加任何培训活动,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交流活动; (四)因从事委派任务不力,对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 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 正当活动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违 规收费、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 虚假的意见结论; (七)有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其专家证书应交回市应急局。 10 第二十二条 欢迎社会各界对专家工作进行监督。对专家 工作存在的违法违规及不当行为,均可向市应急局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51268611752)。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安 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督一〔2015〕42 号) 同时废止。 附件:1、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 2、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统计表 11 附件 1. 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 填报日期: 专业类别: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宅 工作电话 移动电话 1 寸免冠 电话 身份证号 在岗情况 □ 在岗 □ 照片 退休 粘贴处 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所在部门 职务 职称 单位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毕业学校 最高学历 职业资格 所学专业 行业 专长 12 (提交学历、职称有关证明材料。) 工 作 简 历 发明、著作、 学术论文 (提交主要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及专著的有关证明材 情况(何时、 料。) 何地出版 或发表) 受过何 (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种奖励 13 安全生产 或应急管 (主要包括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安全咨询与论证、重大科研等工作成果;参与安全检查、 理相关工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企业安全技术与管理咨询等工作实绩。可附页。) 作主要业 绩及研究 成果 推荐单位 意见 (公章) 年 14 月 日 附件 2 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统计表 处室: 序号 填报日期: 姓 名 工作态度 所属组别 工作天数 好 一般 处室负责人: 技术水平 差 分管领导: 15 好 一般 职业道德 差 好 一般 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