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区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pdf
宿城管发〔2018〕18 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市洋河新 区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宿迁市市区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2018 年 5 月 8 日 宿迁市市区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共同维护文明美丽宿迁,根据《江苏省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沿街商铺的信用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自愿原则,沿街商铺经营者通过书面承诺、协议约定等形式,自愿参 与信用积分管理。 第二章信用积分管理范围 第四条在沿街商铺经营者的经营、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的范围内实行信用 积分管理。 第五条沿街商铺经营者违反约定、承诺或者未履行下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事 项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不违规向地面、下水道、雨水篦等区域乱泼(排)污水等; (二)不违规店外清洗、维修车辆,产生的污水经沉淀、除油等达标后处理,落实 污泥消纳场所,不造成废油、废液等污染环境; (三)不乱倾乱倒垃圾,不将店内垃圾扫至店外,及时清除产生的鞭炮等垃圾; (四)产生的生活垃圾袋装化,并按有关规定分类投放; (五)空调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不随意排放; (六)及时擦洗店铺门窗等,做到无积尘、无污渍; (七)不店外摆放花盆、拖把、扫帚、水泥墩、轮胎等物品; (八)不沿街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九)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十一)不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 施用途; (十二)其他涉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规定的事项。 城市管理部门每发现沿街店铺经营者有一次(处)问题的扣除信用分 3 分,第二次 发现同类问题的扣除信用分 6 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扣除信用分 10 分,逾期 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信用分 30 分。 第六条沿街商铺经营者违反约定、承诺或者未履行下列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事项 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主动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情况; (二)按有关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投放到专用的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存放在店内,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不向专用收集容器倾倒餐厨废弃物之外的其他垃圾; (五)不向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公共厕所等倾倒餐厨废弃物; (六)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相关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七)其他涉及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规定的事项。 沿街商铺经营者未按照前款规定或者未履行相关约定、承诺事项的,城市管理部 门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信用积分管理。 第七条沿街商铺经营者违反约定、承诺或者未履行下列油烟污染防治方面事项 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不擅自改动已设置的油烟净化器等油烟防治设施,发现故障及时通知; (二)经营活动中不偷排、漏排油烟,不产生油烟污染; (三)保持油烟净化器等油烟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运营用水、用电,配合相 关人员定期清洗维护; (四)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五)不在居民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 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六)不擅自处置产生的废油; (七)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八)不违规露天烧烤,不随意排放影响周边环境和市民生活的烧烤等油烟; (九)其他涉及油烟污染防治方面规定的事项。 沿街商铺经营者未按照前款规定或者未履行相关约定、承诺事项的,城市管理部 门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信用积分管理。 第八条沿街商铺经营者违反约定、承诺或者违反下列城市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市容秩序方面事项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空调外机、玻璃幕墙、遮阳(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牢 固; (二)不在阳台外和窗外晾晒、堆放、吊挂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三)不违规安装空调外机、遮阳(雨)棚等; (四)不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保持外立面整洁; (五)不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 (六)店铺装饰装潢按有关规定做到封闭、规范施工; (七)不乱搭乱建,及时拆除到期的临时设施; (八)不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不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 (九)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十)其他涉及城市建(构)筑物安全与市容方面规定的事项。 沿街商铺经营者未按照前款规定或者未履行相关约定、承诺事项的,城市管理部 门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信用积分管理。 第九条沿街商铺经营者违反约定、承诺或者未履行下列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方面 事项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不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 吊挂物品; (二)不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超出门、窗店外经营(作业) 或者展示商品; (三)车辆不乱停乱放; (四)不对道路或台阶进行搭接; (五)不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不擅自占用或者挖 掘城市道路; (六)不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饲养宠物和信鸽不污 染环境、不影响他人生活; (七)其他涉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安全与市容方面规定的事项。 沿街商铺经营者未按照前款规定或者未履行相关约定、承诺事项的,城市管理部 门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信用积分管理。 第十条沿街商铺经营者违反约定、承诺或者未履行下列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 管理方面事项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按照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含临时)设置许可; (二)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店招标牌,发生污损的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三)逾期未进行店招标牌设置备案的; (四)不违规设置广告灯箱、电子显示屏、楼顶广告、发光字等各类广告; (五)其他涉及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及安全方面规定的事项。 沿街商铺经营者未按照前款规定或者未履行相关约定、承诺事项的,城市管理部 门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信用积分管理。 第十一条沿街商铺经营者违反约定、承诺或者未履行下列城市公共设施及绿化保 护方面事项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不在树木、地面、墙体、门窗或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 (二)不故意损坏城市照明等各类公共设施或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 (三)不违规侵占绿地,不在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 物品,不破坏或占用绿地、毁坏绿化树木; (四)其他涉及城市公共设施安全及绿化保护方面规定的事项。 沿街商铺经营者未按照前款规定或者未履行相关约定、承诺事项的,城市管理部 门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信用积分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作业主体违反约定、承诺或者未履行下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 面事项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严格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等 标准规范,履行责任和义务; (二)城市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定时定点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污水、 痰迹等污物; (三)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保持整洁美观,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 明显污迹,定期做好维修、养护工作; (四)不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 用途; (五)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六)在栽培、修剪草坪、树木等施工作业时,不乱堆乱放废弃物,并及时清运; (七)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九)其他涉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规定的事项。 环境卫生作业主体未按照上述规定或者未履行相关约定、承诺事项的,城市管理 部门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信用积分管理。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违反约定、承诺或者未履行下列餐厨废弃物管 理方面事项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三)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 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在运输过程中不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 (八)如实填写餐厨废弃物收运记录,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账; (九)其他涉及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规定的事项。 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未按照上述规定或者未履行相关约定、承诺事项的,城 市管理部门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信用积分管理。 第十四条餐饮油烟排放设施清洗维护主体违反约定、承诺或者未履行下列油烟污 染防治方面事项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提供符合规定的油烟净化装置; (二)定期上门对油烟净装置进行清洗维护,确保达标排放; (三)其他涉及油烟污染防治方面规定的事项。 餐饮油烟排放设施清洗维护主体未按照上述规定或者未履行相关约定、承诺事项 的,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信用积分管理。 第十五条市区沿街商铺经营者履行约定、承诺,其区域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的, 经核实后进行信用加分: (一)区域范围内连续 1 个月以上未出现乱堆乱放、乱晾乱晒、出店经营、乱泼(排) 污水、乱扔乱倒、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安乱装、乱排油烟等行为; (二)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能够在重要活 动、法定节日等期间主动配合营造节日氛围,表现突出的; (三)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建(构)筑物外 墙面砖和玻璃幕墙能够每年清洗 1 次的,建筑外墙涂料能够每 2 年粉饰出新 1 次; (四)配合城管执法,积极提供视频、录音、照片等能直接证实他人违法行为证据 的; (五)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文书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的。 沿街商铺经营者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门每月加信用分 3 分;有前款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部门加信用分 5 分。 第十六条市区沿街商铺经营者、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和 餐饮油烟排放设施清洗维护主体履行约定、承诺,且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 信用加分: (一)认真履行约定、遵守承诺,被城市管理部门授予文明经营户、流动红旗等荣 誉的; (二)一年内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达 60 小时以上; (三)在市容环卫事业的宣传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被相关部门表彰的; (四)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卫事业贡献突出,被相关部门表彰的; (五)其他可以计入良好信用的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部门加信 用分 10 分;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贡献程度大小进行相应加 分。 第三章信用认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沿街商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沿街商铺经营者、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和餐饮 油烟排放设施清洗维护主体的信用积分管理,每年为一个积分周期,以 100 分 为信用基础分,累计扣满 30 分列入一般失信行为,累计扣满 60 分列入较重失 信行为,累计扣满 100 分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累计加分超过基础分 30 分的,列 入守信名单。 第十九条沿街商铺经营者、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和餐饮 油烟排放设施清洗维护主体的信用认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负责具体 实施,并对照本办法及相关合同、承诺书予以积分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沿街商铺经营者发现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和餐 饮油烟排放设施清洗维护主体违反承诺或者相关事项的,可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影 像图片资料等证据材料报送城市管理部门。符合信用积分管理的,城市管理部门 应及时送达现场积分通知书,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和餐饮油烟排放设施清 洗维护主体发现沿街商铺经营者违反承诺、约定或者相关事项的,可于三个工作 日内将影像图片资料等证据材料报送城市管理部门。符合信用积分管理的,城市 管理部门应及时送达现场积分通知书,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在沿街商铺责任范围内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且无法确定行为人 的,沿街商铺经营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以确定违法行为人的,沿街商铺经营 者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提请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积分情况实行每月汇总一次,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于每月月底前将相 关信用数据报送市城管诚信系统,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公示积分情况,通过媒体等向社会 公布。 第四章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第二十五条沿街商铺经营者、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和餐 饮油烟排放设施清洗维护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 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二十六条沿街商铺经营者、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和餐 饮油烟排放设施清洗维护主体存在守信行为的,将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减少日常巡查检查次数;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 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五章失信修复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及异议处理,依据《宿迁市法人和自 然人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级行政机关、 相关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