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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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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 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非银行金 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具体范围: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 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 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 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 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 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 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自贸区外)、专营机 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 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 董事长、行长(总经理) 、副行长(副总经理) 、首席代表, 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 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 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 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 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 及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 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独立理事和其他理事等理事 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行长、副行 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 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 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农村信用合作 社主任;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 信用联社主任、副主任;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 任、副主任、主任助理、总审计师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 合规部门负责人、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贷款公司 总经理;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 行长、行长助理,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 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 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 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应符合拟任 人任职资格条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 费金融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 准。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董事(理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保监会认定的同类人员纳入 任职资格管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ZZSYYH0001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至 第九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 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银保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地银 保监局、所在地银保监分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保 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保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八)申请材料 1.所在机构任职资格申请书,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 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决议、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决 议及聘任(或经授权高级管理层聘任)董事会秘书、行长、 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原任职单位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 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 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 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如 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 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6.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个人负债情况、 诚信受规及履职尽责、遵守监管规定并定期报告履职情况进 行承诺,并提供个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征信报告。如涉及 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 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7.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8.由原任职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 (2)合法合规情况; (3)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 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 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10.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 构和总行营业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 人机构向银保监会提交,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 市银保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 定。 (十一)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 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 30 日 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02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含自 贸区内管理型支行行长)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至 第九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 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 监局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 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 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 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 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 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 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银保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 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 所在地银保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 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机 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 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 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 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银 保监局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 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 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银保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 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 所在地银保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要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 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 核意见。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 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 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 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如 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 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5.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个人有否大额负 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说明,并就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 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6.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7.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 (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 (2)合法合规情况; (3)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 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 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9.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 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 局提交,由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 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 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 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 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提交,由银保监分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 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银保监分局的, 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 交任职资格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 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 在城市银保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 并决定。银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 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 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 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 向银保监会提交,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 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 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 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银保 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 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 30 日 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01 (一)项目名称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许可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六 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 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 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 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 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有权机构作出选举或聘任决议(分支机构高管除外) ; 3.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条件。 (八)申请材料 董(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 录: 1.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董(理) 事的决议; 4.董(理)事会选举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 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 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6.个人证明文件: (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 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 (2)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取得国 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 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3)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类)证 书复印件; (5)个人征信报告; 7.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8.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9.个人承诺书; 10.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邮编)。 董(理)事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董(理) 事的决议; 4.个人证明文件: (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 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 (2)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取得国 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 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3)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类)证 书复印件; (5)个人征信报告; 5.个人承诺书; 6.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7.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邮编)。 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 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个人证明文件: (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 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 (2)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取得国 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 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3)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类)证 书复印件; (5)个人征信报告。 5.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个人承诺书; 7.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 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 告。 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材料目录: 1.报告书; 2.任职资格备案表; 3.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 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个人证明文件: (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 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 (2)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取得国 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 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3)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类)证 书复印件; (5)个人征信报告; 5.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个人承诺书; 7.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由法 人机构提交。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 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1.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 用联社、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和 高级管理人员,贷款公司总经理; 2.地市农村商业银行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副 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 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 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 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 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 长、副理事长、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副理事长、理事、副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副董事长、董 事、副主任; 5.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专营机 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 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 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 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任职应报告 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 银保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 1.地市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 2.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理事长、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董事长、主任; 3.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区域审计中 心)主任。 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考试、考察、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FYB0001 (一)项目名称 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 二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受理机构为银保监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 受理机构为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 (四)决定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决定机构为银保监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 决定机构为所在地银保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拟任人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核准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推荐拟任人任职的决议复印 件。 4.拟任人原任职单位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 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或申请人对 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 5.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 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 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6.拟任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7.拟任人曾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还 应提交最近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复印 件。 8.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 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 监会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 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 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 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由财务公司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 请,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 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 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专业子公司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 监局提交申请,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申请核准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金融租赁公司向银保监分局或 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 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或收到完整 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并抄报银保监会。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 监局提交申请,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 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 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非银行金 融机构法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 核准,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审查 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 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考试、考核、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起 30 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XTJGB0001 (一)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以及其他实际履行董事职责的人员) (二)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 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 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保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任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长、 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实际履行董事职责的人员) 任职资格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拟任人拟任职务、职责范 围、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2)任职资格申请表(见最后附件)。 (3)有权决定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 议(需列明“拟任人任职资格经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 。 (4)申请人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 报告,内容包含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采用的考察方式、获 得的证据和结论,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 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5)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 位证明复印件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参加相关培训的书面 证明(如有)。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 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6)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7)拟任人无不良记录声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 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声明。 (8)拟任人的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 ①不存在未按时清偿的个人债务(同时提供个人征信 记录); ②将诚信、尽责履职; ③将遵守监管规定、服从银保监会的监管。 (9)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还应提交最近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 计报告。 (10)申请人组织结构图,并说明体现拟任职务在本公 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以及汇报路线。 (11)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1)、(2)、(4)、(10)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单位公章;(5)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 门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6)、(7)、(8)应由拟任人签 名确认。 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后续事项 报告材料目录: 信托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式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 件。 信托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代为履职采用报告制。 报告材料目录: (1)代为履职的报告。应简要介绍代为履职人员的基 本情况及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代为履职的原因、时间。 (2)对代为履职人员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 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考察报告(应由申请人的法定 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 (3)有权决定该人选代为履职的相关决议。 (4)代为履职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 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 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 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并 注明与原件相符。 (5)代为履职人员的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 ①不存在未按时清偿的个人债务(同时提供个人征信 记录); ②将诚信、尽责履职; ③将遵守监管规定、服从银保监会的监管。 (6)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信托公司申请核准董事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 所在城市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 并初步审核、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 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 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十一)办理方式 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 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XTJGB0002 (一)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 裁)、副总经理(副总裁)、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财务 总监(首席财务官) 、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稽核)、运营 总监(首席运营官)、信息总监(首席信息官)、总经理助理 (总裁助理)以及其他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 (二)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五十 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保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任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总经理(首 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风险总监(首席风 险官)、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 稽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 、信息总监(首席信息官) 、 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以及其他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 责的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拟任人拟任职务、职责范 围、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2)任职资格申请表(见最后附件)。 (3)有权决定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 议(需列明“拟任人任职资格经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 。 (4)申请人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 报告,内容包含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采用的考察方式、获 得的证据和结论,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 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5)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 位证明复印件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参加相关培训的书面 证明(如有)。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 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6)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7)拟任人无不良记录声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 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声明。 (8)拟任人的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 ①不存在未按时清偿的个人债务(同时提供个人征信 记录); ②将诚信、尽责履职; ③将遵守监管规定、服从银保监会的监管。 (9)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还应提交最近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 计报告。 (10)申请人组织结构图,并说明体现拟任职务在本公 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以及汇报路线。 (11)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1)、(2)、(4)、(10)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单位公章;(5)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 门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6)、(7)、(8)应由拟任人签 名确认。 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后续事项 报告材料目录: 信托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式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 件。 信托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代为履职采用报告制。 报告材料目录: (1)代为履职的报告。应简要介绍代为履职人员的基 本情况及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代为履职的原因、时间。 (2)对代为履职人员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 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考察报告(应由申请人的法定 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 (3)有权决定该人选代为履职的相关决议。 (4)代为履职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 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 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 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并 注明与原件相符。 (5)代为履职人员的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 ①不存在未按时清偿的个人债务(同时提供个人征信 记录); ②将诚信、尽责履职; ③将遵守监管规定、服从银保监会的监管。 (6)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信托公司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 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 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 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 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十一)办理方式 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 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四、审批结果 五、结果送达 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六、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七、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海南银保监局受理窗口咨询 电话咨询:0898-68563123 八、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海南银保监局(民声西路 9 号)的 来访接待室进行监督投诉,申请人还可以拨打海南银保监局 信访投诉电话:0898-68563123 进行监督投诉。 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民声西路 9 号 。 邮编:570300 (二)服务时间:9:00-11:30;14:30-16:30。 十、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海南银保监局受理窗口申请查询海南 银保监局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亦可以登录中国银保监会官 方网站查询(相关系统正在开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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