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修正案.doc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修正案 (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稿) (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 楷体为注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 西枝江流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保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 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 排放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 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开展清洁生 产审核。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应 当将审核结果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 (2017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 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 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据此,我市的条例也作 出了相应修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高毒、高 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 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 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017 年修改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 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 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 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 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据此,我市的条例也针 对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区分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 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 处罚: (一)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从事畜禽养 殖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 者关闭。 -2- (二)在限养区新建、扩建养殖场(小区)或者改建养 殖场(小区)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 者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的修改是为了保持与上位法的表述一致,同时确 保我市条例内容的前后协调、对应。)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 处罚: (一)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 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 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 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 -3- 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17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 十三条对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加大了 处罚力度,我市条例据此作出了相应修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 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 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废弃物 堆放场和处理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保持与 2017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表述一致,我市条例作出了 相应修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