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发〔2016〕13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留 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结合天津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 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留 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 标本兼治的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和区县、乡镇政府 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充分发挥 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加大关爱保护力度。到2020年,全 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 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家庭、学校、社会联动衔接的关爱保护机制。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人员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 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监 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 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实行义务教育适龄未成年人 辍学信息通报制度,学校要将就读农村留守儿童的辍学信息 及时通报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 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 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各级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 优势,突出课后、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重点时段,依托 各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日间照 料、课后辅导、自护教育、心理辅导等关爱服务。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和公益慈善类社 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深入学校、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 童的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 调适等专业服务。 (二)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 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 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 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 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 员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 扬和奖励。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受理强制报告责任 人或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的有关报告,要第一时间出警调查, 采取针对性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 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按照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分类 区别处置,对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 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 临时照料,协助联系并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 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对失踪的农村留守儿童,要按照儿童 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对有家庭暴力倾向或属于 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 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必要时 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 构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受到二次伤害。 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四)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 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 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 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 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相应的专业 服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状况得到保障。对于监护人 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 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五)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 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给予批 评教育,必要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 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 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 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 暴力、虐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 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区县民政部门等要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六)强化源头控制。各区县要大力发展经济,落实各 项支持外出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 业提供便利条件。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 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符 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农民工及家属落户。对符合住房保 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 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 述条件的,各区县政府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 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留守儿童群 体。 (七)健全政策保护体系。各区县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 爱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保障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良性运行的政策措施。要逐步建 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并抓好落实,有条件的要 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保护设施建设,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制 定相应政策时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予以倾斜,确保农 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组织实施 (一)摸底排查、建立档案。2016年7月底前,市民政 局、市教委、市公安局联合对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进行 一次全面、系统、深入摸底排查,掌握幼儿和义务教育阶段 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构成、特点、家庭状况、监护、就学 等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 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二)分类管理、制定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摸底排 查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分类制定关爱保护措 施。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 难的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义务教育适龄农村留守儿童辍 学,要根据情况给予资助或落实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随迁入 学。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急、危、重病患者,任何医疗机构不 得拒绝接受或延误治疗。对关爱保护措施要及时改进完善, 确保执行到位、责任到位、关爱保护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各区县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 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 组织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要加强农 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 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 接和工作对接,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 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 协调和工作调度,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制度,细化措施, 将任务和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对因工作不 力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 关单位人员的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 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 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民政部门要主动承担监督 指导责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置损害农村留守儿童违法行 为。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工作地入学的政 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关爱服务所 需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支持力度。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农村合作 医疗保障范围,及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司法部门配合有关 部门依法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 团要利用职工之家、妇女之家、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阵地,创 新工作载体、积极探索关爱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多 关爱保护。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QQ 群等网络新媒体的优势,利用公 益广告、微电影、爱心捐赠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企业、公益 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中来。鼓励 城市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手拉手”自由结对,互帮互学, 共同成长。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 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 好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