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pdf

Pretext(借口)4 页 183.588 KB下载文档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pdf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pdf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pdf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pdf
当前文档共4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pdf

政 展 改革 部 委 财 国 家发 文件 财利乞〔2019〕 58 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同意收取和取消 部分考试考务费有 关事项的复 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你部 《关于商请设 立和取消部分考 试考务 费项 目的函》 (人 社部 函 〔⒛ 19〕 22号 )收 悉 。经研 究 ,根 据 《政府非税收入管 理 办法》 (财 税 〔⒛ 16〕 33号 )和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审批管理 暂行办法》 (财 综 〔⒛04〕 100号 )有 关规定 ,现 就有关事项 函复 如下 : 一、同意收取和取消 以下考试 、考务费 : (一 )鉴 于社会工作师职业水 平考 试 中新增 了高级社会工作 -1— 师,同 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 中心在组织高级社会 工作 师职业水平考试 时,向 省 、 自治 区、直辖市考试 工作承担单位收 取考务费;省 、 自治 区、直辖市考试 工作承担单位 向报考 人 员收 取考试费。 (二 )鉴 于原造价 工程 师执业资格考试 已改为一级 、二级造 价 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同 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 中心 在组织一级造价 工程 师职业资格基础 和专业科 目考试 时,向 省 、 自治 区、直辖 市考试 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省 、 自治区、直 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 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 费。省 、 自治区、直 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在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基础 和专 业科 目考试时,向 报考人 员收取考试 费。 同时,取 消原造价 工程 师执 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一级 、二级造价 工程 师职业资格专 业科 目,专 业类别分为土 木建筑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 、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 。 (三 )鉴 于原注册安全 工程师执业 资格考试 已改为初级 、 中 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同 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 事 考试 中心在组织中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和专业科 目考 试时,向 省 、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省 、 自治 区、直辖市考试 工作承担单位 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 费。省 、 自治 区、直辖市考试 工作承担单位在组 织初级注册安全 工程 师职 业资格公共和专业科 目考 试时,向 报考人 员收取考试费。同时 , 取消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2— 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 师职业资格专业科 目,专 业类别分 为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 山安全 、化工安全 、金属冶炼安全 、 建筑施工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 和其他安全 (不 包括消防安全 )。 (四 )鉴 于国务院 已明确取消相关行政许可 、职业资格许可 等事项 ,同 意取消价格鉴证 师执 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投 资建设 项 目管理 师职业水 平考试 、考务费 ,招 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考务 费。 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 事考试 中心 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 准 ,按 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 国性职业资格考试 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 改价格 〔2015〕 1217号 )规 定执 行 ;省 、 自治 区、直辖市价格 主管部 门、财政部 门制定考试费具 体 收费标准。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 事考试 中心 收取的考务费收入应 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纳 入 中央财 政预算管理 ,具 体收缴办法按照 《财政部关于确认人 事部收入 收缴管 理制度 改革试点有关事 宜的 通知 》 (财 库 〔⒛03〕 121号 )、 《财 政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社 会保 障部非税 收入 收缴 电子化管理有关 事 宜 的通知 》 (财 办库 〔⒛ 16〕 376号 )等 有关规定执行 。省 、 自治区、直辖市考试 工作 承担单位 ,应 按规定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 事考试 中心及时、 足额缴纳考务费。 省 、 自治 区、直辖市考 试 工作承担单位 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应 全 额上缴地方国库 ,纳 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具 体缴库办法按 照 -3— 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上述考试 、考务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 目一般公共 “ ” 预算收入 专业技术人 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1O3∝ 50⒁ )科 目。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 部 门统一监 (印 )制 的财政票据 。对于取消的考试 、考务费 ,执 收 部门要按规定到财 政部 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 。 五 、收费单位 应严格执行 上述规定 ,不 得擅 自增加收费项 目、 扩大收费范围,并 自觉接受财政 、价格 、市场 监督管理 、审计等 部 门的监督检查 。 六 、本文 自印发之 日起执行 。 此复。 信息公开选项 :主 动公开 抄送:民 政部 、住房城 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应急部 ,各 省 、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发展 改革委。 财政部办公厅 — 4— ⒛ 19年 7月 2日 印发 非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