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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申请人颜某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沙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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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公南复决字〔2020〕22 号 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颜某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以下 简称南沙交警大队) 三、申请事项与受理 申请人不服南沙交警大队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作出的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 440115-1505110321),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向我局申请申 请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我局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 完毕。 四、申请人颜某复议意见 2020 年 08 月 23 日 09 时 43 分许,颜某把号牌为粤××× ×号小型轿车停放在南沙区简太路(无名路-无名路),到 附近的市场买菜,回到车时发现被贴处罚告知单。现申请撤 销处罚。理由如下: 1 (一)因市场附近没有停车场,不方便停车,应划多停 车位; (二)停车时间短,应允许,而且应先教育才可以罚。 五、被申请人答复 取证照片两张显示:2020 年 08 月 23 日 09 时 43 分许, 粤××××;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南沙区简太路(无名路无名路)路段,车内无驾驶员,车身驾驶座前玻璃窗已张贴 《违法停车告知单》。 申请人颜某在道路上违法停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 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三 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南沙交警大队 作出对颜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处 罚决定。 六、主要证据 (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公安交通 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 440115-1505110321)。 证实了被申请人将处罚内容、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告知申请 人,申请人承认本人驾车并签名确认。 2 (二)现场取证照片二张显示:2020 年 08 月 23 日 09 时 43 分许,粤××××;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南沙区简太路 (无名路-无名路)路段,车内无驾驶员,车身驾驶座前玻 璃窗已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七、复议意见 2020 年 08 月 23 日 09 时 43 分许,颜某把粤××××; 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南沙区简太路(无名路-无名路)路段, 交通民警执法时,车内无驾驶员,驾驶人不在现场,车身驾 驶座前玻璃窗已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南沙交警大队对 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广州市公 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 定书》(编号:440115-1505110321)。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 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2020 年 10 月 30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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