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98号(食品肉联厂).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8]98 号 珠海市食品有限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34778N 地址:珠海市前山翠屏路新涌工业区 负责人:冯高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清洗废水通过雨水井直接排放,该雨水井并非环保部门核定的排 污口。你(单位)属于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2018 年 4 月 18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 年 4 月 18 日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珠海市香洲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珠香)环 境监测字(2018)第 065 号}、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18]2407 号)、《关于珠海市食品有限 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香环建表[2017]48 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许可证编号:2017 香字第 071 号)、环保 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珠海市食品有限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技改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 定。 我局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珠环听告字[2018]46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 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根据我司证据材料显示,2018 年 4 月 18 日之后已 经纠正违法行为,并积极改造了环保工程。但环保局认定证据均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形成和固定的证据,并不能得出此后我司依然存在违法行为的结论。2、对 于认为我司存在严重情节应罚款十万的观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十四条 设定了从重处罚的标准,环保局证据未有相应事实和证据支撑,所以我司认为, 目前拟处罚结果过重。3、我司在收到责改决定后积极进行施工整改,按要求改 正了违法行为,在我司改正了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应再对我公司做出罚款的行 政处罚。综上所述,贵局对我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事实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 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并参照《广东省环境保 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十四条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