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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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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环境保护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信用 体系建设,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督促排污单位、环境服务机 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湖 南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黑名单管理,是指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排污单位、环境服务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 行为,依法进行记录和公开,并对其实施环境保护综合约束, 或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促使其纠 正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湖南省环境保护黑名单管理对象主要包括排污 单位、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8 的环境保护黑名单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 及时、准确原则。 第二章 第六条 认定标准 排污单位存在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列入 环境保护黑名单: (一)经查实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污染物偷 排外环境,或私设暗管排污,或故意非法排放、倾倒、转 移、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的。 (二)在自动监控装置和污染物治理设施上弄虚作假的; 或篡改、伪造监控监测数据的。 (三)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阻挠现场 执法的。 (四)拒报、谎报、瞒报排污申报登记,或故意拖欠环 境税(费)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处的。 (五)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规定、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 物、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等行为,被环保部门责 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六)在重污染天气或重大活动期间拒不执行环境空气 质量保障和应急措施的;在枯水期间或应急情况下拒不执 行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的。 2/8 (七)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或因环境污染 引发重大或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八)因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的。 (九)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因环境违规违法行为受到行 政处罚、查封扣押的。 (十)近三年连续被评定为环境不良企业的。 (十一)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的。 第七条 环境服务机构存在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 列入环境保护黑名单: (一)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技术报告严重失 实的。 (二)被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证书的。 (三)违反规定将从业资质出租出借给其他机构谋利的。 (四) 技术服务资质过期或超出技术服务资质范围提供 环境技术服务的。 (五)未通过计量认证、未取得上岗考核资质提供环境检 测技术服务的。 (六)故意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漏排、超标排 放污染物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第八条 环境服务从业人员存在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 3/8 的,列入环境保护黑名单: (一)虚报、瞒报、篡改伪造数据信息的。 (二)提供的技术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三)违反规定将个人从业资质出租出借给其他机构谋 利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帮助业主单位骗取审批文件、 环保项目资金的。 (五)被吊销环境技术服务从业资质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 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第三章 第九条 认定管理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保护黑名单管理的制 度建设、名单认定和名单发布。市州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环境 保护黑名单管理的信息收集、名单建议等工作。 省、市环保部门要明确环境保护黑名单管理的牵头机构 (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办公室),归口负责环境保护黑名单的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本办法第六、 七、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情况,提出实施黑名单管理建议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省环境保护厅各内设业务机构提出的黑名单管理建议和 有关证据材料直接移交省环境保护厅黑名单管理办公室。 4/8 市州、县区环保局提出的黑名单管理建议和有关证据材 料,由市州环保局初审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厅黑名单管理办公 室。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黑名单管理办公室对实施黑名 单管理的建议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拟纳入环境黑 名单管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书面告知相关企业或个人。企 业或个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 见,环保部门组织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黑名单管理办公室将拟公布黑 名单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或案情复杂的名单提交 厅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要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和环境信 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黑名单,并同步推送至社会 信用信息交换平台。 环保部门应当在黑名单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认 定结果告知被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公布黑名单信息时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违法及失信事实; (三)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理由及依据; (四)其他有必要公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发现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基础信息与 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当及时进行修正。由原信息提供部门提 5/8 出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进行修正。 第十六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 黑名单管理期满且失信行为已消除的可以自动解除黑名 单,失信行为未消除的继续实施黑名单管理。 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排污单位积极实施整改、成效明显, 可在黑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向省环境保护厅黑名单管 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解除申请,并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 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允许提前解除黑名单管理。 第十七条 解除黑名单管理后,原违规违法信息和黑名 单记录转为信用档案保存,除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需要查 询外不再对外披露。原录入黑名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要在门户网站和环境信用信息平台上将已解除的黑名单删除, 解除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交换平台。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监管与惩戒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环境 保护黑名单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停产整 改。在未完成整改前,依法对其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予以限 制。 (二)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相应调整其环境信用评价等 级。 (三)不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 6/8 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四)取消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在其他 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环境 保护黑名单管理的环境服务机构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向委托方、社会通报其失信行为。 (二)向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进 行通报,建议进行相应限制。 (三)黑名单管理期内不受理其编制的与黑名单管理相 关的环境服务技术文书,取消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 动资格。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环境 服务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自然人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向委托方、环境服务机构、社会通报其失信行为。 (二)向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建 议进行相应限制。 (三)取消其入选环保行政机关建立的专家库资格。 (四)取消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加强与 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要严格按 照《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环 7/8 境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依法推进对失信行为的 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其他规定 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营运环境污染治理 设施,如果环境违法事实是由排污单位和营运单位共同造 成的,两者都要列入环境保护黑名单;如果环境违法事实 是由一方单独造成的,只把违法一方列入环境保护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重大公共利 益而不得或不宜公开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不遵守认定工作纪律,或者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给参评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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