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三十四、(2)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

Carzy丶约锭12 页 45.208 KB下载文档
三十四、(2)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三十四、(2)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三十四、(2)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三十四、(2)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三十四、(2)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三十四、(2)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
当前文档共12页 2.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三十四、(2)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

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2 年 12 月 1 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12 月 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第一章 总 录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产业环境 第四章 政务环境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 1 —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 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产业环 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 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 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 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 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 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 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 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可以先行先 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开放措施。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 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2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 化发展有关规划的要求,落实长三角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区域协同 机制和等高对接机制,强化创新协同驱动,加强互动合作,借鉴 先进经验,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 营商环境宣传,推介先进经验。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 理流程,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 记、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除 涉及前置许可外,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主体 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 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 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 办理流程。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 的信贷投放,开展信用贷款业务,增加对主导产业及重点企业资 金支持力度,降低市场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 — 3 — 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 务能力。 鼓励、支持市场主体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实施直接融资市级 财政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 共资源交易制度,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全面推行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替 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免收投标 保证金、减免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 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知识 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海外知识产 权纠纷应对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建设知识 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 第三章 产业环境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产 业发展制定相关规划和引导政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群的整 体培育,建立健全产业链链长牵头调度和全链条服务保障机制。 — 4 — 坚持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加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配 套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产业用地供应 图,完善项目筛选机制,按照规定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 鼓励推行标准地改革和产业定制地配置模式,实现用地前期 开发标准化和周边配套定制化,中期准入要求标准化和配置方式 定制化,后期供后管理标准化和配套服务定制化。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 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按照规定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 熟期的企业和项目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 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 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 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鼓励各类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优势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支持科技研发资源开放共享,降低市场主体研发成本。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建设。推进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与市场主体间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加快科技成果 转化应用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经 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拓展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引导数字 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 — 5 — 推动市场主体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提升 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 推进芜湖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资源服务。 第四章 政务环境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 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推 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建立 企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企业服务中心,并依托政务服 务大厅设立涉企服务专门窗口和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涉企 政策咨询、为企服务事项,实行统一接诉、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闭环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 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 和数据资源共享利用,实行政务数据资源统一目录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 事处应当依法采集、核实、更新、共享、存储信息,对可以实现 网络共享和前端流程已经收集的资料以及通过网络可以认证的信 — 6 — 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的应用,实 现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互信互认。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惠企政策兑现 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 以实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 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证明事项清单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 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目 录、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 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 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一次 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经审 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 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 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 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 定合并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 7 —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城市创 建工作,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宜学、宜养、宜创城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发 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机构,健全住房市 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布局。 第二十三条 发扬芜湖企业家的创业干事精神,推动优秀传 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商业老字 号的保护工作,保护并合理利用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文化价值的 近现代建筑,传承和发展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提升城市软实力。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 进、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等机制,对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给 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用工供需对 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完善劳动人 事争议调解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 8 —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 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 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并依法帮助其解决,推进降本增效。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 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依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监管、跨部门综 合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 响应和协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 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 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制度。有关部 门和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 及时处理。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 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 9 — 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 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 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 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市 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 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 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 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 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 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 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 的职工权益保障、社会稳定、资产处置、涉税事项等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建 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市场主体信息,提 — 10 — 高执行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人民检察 院建立健全联动机制,通过法律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 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 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 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11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会务组 — 12 — 2022 年 12 月 15 日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