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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政府规章 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2020 年 12 月 22 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公布 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 控制、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 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将人民群众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科 - 1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学、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 完善应急预案,将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级市)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第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的监测预警、事件报告、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 加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健康知识和应急技能的培训和教育。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社会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 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提高全社会防护救助 能力。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 极参与、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 作。 支持慈善、志愿服务、社工等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突发公共卫 - 2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 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明确事件级别和应对措施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 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同级 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社会 福利机构、羁押场所、监管场所、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存在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 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 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 门和单位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 3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应急演练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置场所设置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置规划要求, 储备集中隔离场所、集中安置场所,完善日常运营维护和应急管 理制度。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集中隔离 场所、集中安置场所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安全 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场所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级、分层、 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 定点医疗机构和战略后备医疗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 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和战略后备医疗机 构应当完善应急医疗救治相关设施,配备与应急医疗救治需求相 适应的设备、药品、医用耗材,加强应急医疗救治相关学科和人 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医疗救治演练和培训。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发热 门诊、肠道门诊、隔离病房、负压病房、负压手术室。 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队 伍、志愿者队伍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服务保障能力。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 - 4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形势研判、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 测、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心理危机干预、健康教育、媒体沟通、 社区指导、物资调配等专业应急队伍,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的快速响应能力。 第十六条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市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物资储备目录,明确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储备责任单 位等要求。医用物资按照日均消耗上限不少于 1 个月的数量进行 储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实行市县两级储备,纳入全市战 略物资保障体系。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 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建立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形式相结 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机制,科学调整储备品类、 规模、结构,形成供应高效、规模适当、补充及时的储备体系。 第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 备责任单位应当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管理制度,规范 物资保管、养护、补充、更新、调用、归还、接收等管理流程, 每年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应急物资储备、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具备相关能 力的企业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基地,实施社会 - 5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化储备。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入库、库存、发放等工作台 账,做好应急物资盘点工作。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区(县级 市)人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应急物资采购的需要,可以调整 采购方式,简化采购流程,提高应急物资采购保障能力。 第三章 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平台,并与国家、省有关监测信息系统对 接。监测平台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收集、核实、汇总医疗卫生机构、科 研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海关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跟踪、研 判外省市、国(境)外新发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风险,综合 国内外有关监测情况,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 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 - 6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 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法 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辖区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或者隐患信息后,应当立即对信息予以 核实,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其中属于重大食品安全 事故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同级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调查核实、评估研判后认为尚未达到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应当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向卫生健 康、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报告事态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区(县级市)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核实,认为构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 交书面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尚未达到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标准的,应当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向市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报告事态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主 管部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报告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 对事件的性质、类型、分级等进行确证,必要时组织有关专业机 - 7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构和专家等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证;确证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 2 小时内 提交书面报告,按照规定提出预警建议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接到卫生健康、市 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 应当在 24 小 时内作出决定,依法发布预警或者启动应急响应。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作出启动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决定或者接到上级机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响应命令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分级处置的规 定和应急预案,立即成立相应层级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相关 部门共同参与,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辖区内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 一指挥、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向社会 发布相关决定、命令、通告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并按照 - 8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规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分级标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启动四级 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一 级人民政府报告,在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 启动二级或者一级应急响应。 第三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在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隔离观察、物 资保障、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 劳动保障、环境卫生等方面,制定和发布相关工作规范,依法发 布应急处置的决定、命令,并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一)紧急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储备物资、交通 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追踪、确定、消除、管控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共卫生 事件的传染源、食品及其原料、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严重影响公 众健康的危险源; (三)要求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 的场所、停止人群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 - 9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活动; (四)发布人群、地域、行业防控指引; (五)其他必要防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法 向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 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 出应急征用凭证,使用完毕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返还;因 财产被征用产生的费用,或者征用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 评估或者参照征用时的市场价值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及其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伤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进行医疗 救治。 第三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市、区(县级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置区域和场所的管理、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为需要 救助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三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隐患消除或者被 有效控制后,应当适时解除应急响应。 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与启动应急响应的程序相同。 - 10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第二节 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国务院、山东省人民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信息管理,及时组织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对 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信息进行解读。 第三十七条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调查、处置的有 关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管理机制,因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相 关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等信息的,应当对姓名、住址、联 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不得泄露、公开相 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不得将相关人员信息用于与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处置无关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三十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研判 甄别,加强舆情控制和引导,对不实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 11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第三节 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市、区(县级市)人民 政府除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防控措施外,经充分论证 后,还可以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一)按照国家规定对相关人员采取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 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二)对易感人群和易受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 群体防护等措施; (三)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道路等设置临 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入辖区的人员、交通工具、物资以及宿 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 (四)对相关区域或者场所实施隔离或者封闭管理; (五)按照国家规定对进入辖区的人员采取管控措施。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防控措施的,应当经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指挥机构同意。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市、区(县级市)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现场可疑环节 采样,并立即进行应急检验检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检测超出其 - 12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自身能力的,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 行检验、检测,并提供有关标本、样品的必要信息。 第四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调查规范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 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协查机制,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开展调查需要协查的,相关单位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相关 人员信息和活动轨迹等。 第四十三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医疗救治遵循集中隔离治 疗原则,接诊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市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确定的传染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集中收治;市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可以根据病人收治情况,将病人分流至具备收治条件的传染病 战略后备医疗机构。 第四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为相关人员存在传染病 传播风险应当立即予以隔离治疗或者隔离医学观察的,应当立即 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相关人员拒不配合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公安机关依法采取 - 13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强制隔离措施,可以使用电子监控设备。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病人(含疑似)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 由医疗机构负责遗体消毒处理;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由所在地 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遗体消毒处理。 传染病病人(含疑似)遗体接运、火化等工作,在亲属或者 有关部门出具遗体处置意见后,按照就近原则,由当地殡仪馆或 者民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殡仪馆负责承办。 第四节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 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 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区(县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报告。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 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市场监 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 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重大传染病或 - 14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 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 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导 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 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 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 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 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 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 职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 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的责任。 - 15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第五节 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 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 当立即组织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及时到达现场,调查核实职业中毒情况,对生产作业过程进行调 查,对生产作业环境进行现场侦检和评估,并确定影响范围和程 度。 第五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 施: (一)责令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单位暂停造成职业中毒事 件的作业; (二)组织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现场的控制; (三)封存造成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控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 措施: (一)停止造成职业中毒的作业,控制事件现场,防止事态 扩大,降低危害程度; (二)将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中毒危害的现场作业人员以 及其他人员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疗救治、健康检查和医学观 - 16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察; (三)疏通应急撤离通道,安全撤离作业人员; (四)保护事件现场,保留造成职业中毒的材料、设备和工 具等; (五)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控制、 卫生监督等机构调查,如实提供事件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六节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 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五十三条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后,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应急 处置工作: (一)初步判断具有传染性或者不能排除具有传染性的,可 以先参照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二)初步判断为中毒但原因不明的,按照有关中毒事件应 急处置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发生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丢失的,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对传染病 菌种或者毒种丢失事件进行调查,对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可能影 - 17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响的人员、地区、范围以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采取应急控制 措施。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传染病菌种 或者毒种丢失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调查。 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丢失后可能产生重大危害后果的,应当 按照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对因生物、化学、放射等污染事故引起的其他 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在经调查核实并判定事件性质后,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 处置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保障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财政主管部门 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及时拨付所需资金。 第五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应急 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 识和能力。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向本单 - 18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位人员普及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应急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 及工作。 第五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 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 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机制,稳定基层公共卫生专业人员队伍。 第五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医 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医疗救治中的作用,建立中西医协 同救治机制,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加强相关专业中医 药临床救治专家团队建设,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治技术指南,开展 中医药防治技术培训,提高中医药防治水平。 第六十条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医疗救治医保报销、支付政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 间,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相关患者的医疗费用不 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总额预算。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 提前预付医疗机构不少于 1 个月的疫情防控医保基金,并根据需 要及时追加。 鼓励保险企业开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保险产品。 - 19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第六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活必需 品储备体系,建立生活必需品储备核查制度和应急决策机制,明 确生活必需品储备应急投放启动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 当加大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依法查处 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制度,运用大数据、人工 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加强对相关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动态分 析,提升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预警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航空、铁路、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 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消毒通风、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 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 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指导、 督促行业领域各单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主体责任。 第六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与相邻地区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互联互 通、会商研判等工作协同,推动与青岛、烟台、日照、潍坊等地 市建立胶东一体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开展信 息互通和联防联控。 - 20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第六十五条 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组 织辖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以及社区志愿者、辖区居 民等,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信息报送、人员分散与 隔离、社区小区封闭管理、环境卫生整治、困难家庭和人员帮扶 等工作,并向居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防控相关知识,提高居民的健康素养、自我防护和应对能力。 第六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向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救治的人员发放适当 补助;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救治作出贡献的组织 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 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救治工作致病、致残、牺牲人员, 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有职责的部门 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 - 21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供应的; (三)不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的调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 碍、干涉调查的; (四)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调查、控制、处置、救治 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个人信息或者隐私的; (六)其他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 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 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布 的决定、命令,不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 (三)阻碍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 取的流调、检疫、隔离观察等预防措施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 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 (五)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 - 22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威海市政府规章 或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 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 离、医学观察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 为。 第六十九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 哄抬物价、 囤积居奇、制假售假,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以及危害公共安 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 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 23 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