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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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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2019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类别 具体项目 责任部门 超额完成 县考量化指标 相关部门 任务加分 市考指标 县考核办 标准及分值 县考量化指标每超出目标任务 1 个百分点,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分中加 0.01 分,最高加到 0.1 分,多个项目分别予以加分。 某项市考指标超额完成任务,按照超完任务的比例占该项任务基本分值的比例给 承担该项指标的责任单位在综合分中予以加分;在市上平时考核中某项指标位居 全市前三名,给承担该项指标的责任单位在综合分加相应分值。 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 2 分,等级奖励按一、二、 三等奖分别加 2 分、1.5 分、1 分。 表彰奖励 表彰事项 县考核办 获得市委、市政府或省直部门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 0.5 分,等级奖励按一、二、 三等奖分别加 0.5 分、0.4 分、0.3 分。 乡镇、街道办获得市直部门单位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 0.3 分,等级奖励按一、 二、三等奖分别加 0.3 分、0.2 分、0.1 分。部门单位获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 任考核综合奖的在综合分中加 0.3 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0.3 分、 0.2 分、0.1 分。 工作有重大创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县委、 重大创新工作 创新工作 县考核办 县政府决定推广的或因工作成绩突出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 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单位决定召开现场会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 在全省县域经济监测指标考核排名中,某项指标位居全省前 20 位或后 20 位的, 给该项指标责任单位加或减 0.1-0.3 分。 省考指标 县统计局 在营商环境工作考核中,某项指标工作突出,我县排名位居全省前 20 位或全市 前 3 位的,给该项指标责任单位加 0.1-0.3 分;某项指标出现问题,导致我县排 名位居全省后 20 位或全市后 3 位的,给该项指标责任单位减 0.1-0.3 分。 平时考核 加减分 资料报送 县考核办 交办任务 县考核办 两办督查室 督办约谈 县考核办 相关部门 未按重点工作月报告制度要求上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有关数据、资料和市考指 标工作计划,每次减 0.1-0.2 分。 市、县领导批办、交办事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落实,每项减 0.1-0.2 分。 每下发一次督办通知单减 3 分,警示通知单减 5 分;分管县级领导约谈的,每次 减 3 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的,每次减 5 分。 (在督办约谈单项中减分) 量化指标 相关部门 县考量化指标未达到目标要求,每低于目标要求 1 个百分点,在单项分中减该项任 务基本分的 1%。 乡镇、街道办和部门单位凡因未完成市考指标或发生问题造成我县在全市考核中 市考指标 县考核办 未完成任 扣分的,在综合分中减责任单位相应分值。在市上月通报、季讲评中某项指标位 居全市后三位,导致我县扣分的,在综合分中减责任单位相应分值。 务减分 党管武装工作、乡村振兴、河长制工作、深化改革、宗教工作、政务公开、食品 单项工作 相关部门 药品安全实行未完成任务减分,凡因平时督查出现问题和未完成任务的每次在综 合分中分别减 0.1-0.2 分。 通报批评减分 受到通报批评 县委办、 县政府办 某项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 2 分;受到 市委、市政府或省直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 1 分;受到县委、县政府 或市直部门单位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 0.5 分;受到县直部门单位以正式文 件明确提出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 0.3 分;发生重大问题或在一定范围内造 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在综合分中减 0.5 分。 备注:受到通报表彰或批评的,以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或省直部门,市直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 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减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或批评的,按最高标准加减分;多个项目受到通报表彰或批评的,分别 予以加减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受表彰当年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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