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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9号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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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9号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津滨环容发〔2012〕49 号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相关委、局,各单位: 为强化减排约束性指标,鼓励相关单位采取多种措施,有效 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期完成总量控制目标,解决新区发展 所需总量指标来源,实现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我们起草了《天津滨海新区区域主要污染物总 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并经区人民政府第 49 次常务会议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滨海新区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暂行办 法 2.天津市滨海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资金申 请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 减排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市环保局办公室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 1 2012 年10 月30 日印发 天津滨海新区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降低滨海新区主 要污染物排放量,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解决新区 发展所需总量指标来源,实现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指纳入国家减 排约束性指标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 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第三条 滨海新区政府按照“以奖代补”方式设立区域污染 减排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年限暂定为 2011-2015 年, 每年额度为五千万元,由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奖励资金与减排量挂钩,多减排多奖励。 第四条 各管委会、功能区应当加强污染减排监督管理工作, 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重点安排好污水、锅 炉烟气、工艺废气、工业粉尘、重金属、危险废物等现有污染源 的治理,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 2 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污染减排工作的要求, 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和科 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对奖励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对 减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 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负责审计。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核定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标准由区财政局、区环容局和 区发改委根据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量的奖励标准 对新建污水处理厂、原有污水处理厂设施改造、管网建设和 中水回用等项目新形成的化学需氧量削减量,按照每年新增加 1 公斤削减量,给予奖励资金 6 元的标准执行;氨氮按照每年新增 加 1 公斤削减量,给予补助资金 12 元标准执行。 超额完成部分的削减量,按照化学需氧量每公斤 8 元、氨氮 每公斤 14 元的标准奖励。 新建污水处理厂形成削减量获得的奖励按照污水处理厂主 体和管网建设投资比例进行分成。 农业源减排形成的削减量,按照化学需氧量每公斤 8 元、氨 3 氮每公斤 14 元的标准奖励。 第十条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量的奖励标准 1、二氧化硫超量减排奖励标准按综合脱硫效率(注:综合 脱硫效率=脱硫效率*投运率)大小实行分段递升奖励。 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大于 85.5%(脱硫效率 90%、投运率为 95%) 至 90%的部分,奖励标准为 3000 元/吨;综合脱硫效率超过 90% 的部分,奖励标准为 10000 元/吨。 自备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大于 65%至 70%的部分,奖励标准为 3000 元/吨;综合脱硫效率超过 70%至 85%的部分,奖励标准为 6000 元/吨;综合脱硫效率超过 85%的部分,奖励标准为 10000 元/吨; 对工业锅炉和采暖锅炉脱硫治理或改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形成二氧化硫削减量的,奖励标准为 6000 元/吨。 2、自备电厂和非电锅炉对锅炉烟气进行脱氮治理形成的氮 氧化物削减量,奖励标准为 8000 元/吨。 电厂锅炉综合脱氮效率达到 70%以上的部分,每吨氮氧化 物奖励标准为 6000 元/吨。 对工业锅炉和采暖锅炉脱氮治理或改用电、燃气等清洁能 源形成氮氧化物削减量的,奖励标准为 6000 元/吨。 第十一条 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形成的化学需氧量、 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量,分别按照 6 元/公斤、12 元 4 /公斤、6000 元/吨、8000 元/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奖励额度分 别限制在 500 万以内,化学耗氧量和氨氮减排奖励额度分别限制 在 300 万以内。 第十三条 减排量的核定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量的核定以环保部关于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的相关文件为依据。 2、主要污染物的减排量等于污染物排放核定总量减去上年 污染物排放总量。 3、区环容局在国家和天津市审核确认总量减排考核结果的 基础上,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奖励额度的计算 1、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额为奖励范围的减排量与减排奖励 标准的乘积。 2、区财政局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定结果,按照减排奖励标准 核算奖励总额,拨付减排奖励资金。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减排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对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 减排作出实质性贡献的项目,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纳入新区减排计划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 (二)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的管理减排项目; 5 (三)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结构减排项目; (四)其他与污染减排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座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辖区内,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污水处理厂及电厂、自备电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测 设施、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台帐,依法缴纳排污费,无违反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为。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滨海新区内 的环保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于每年年初,根据环 保部上一年度核查结果组织各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开展主要污染 物总量减排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1、天津市滨海新区污染总 量减排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和申请报告;2、项目单位工商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件;3、减排设施运行基础 台帐;4、新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投资额证明材料;5、 其他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管委会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后,上报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 第二十条 为鼓励污染减排先进,在考核评价基础上,每年 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6 第二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资金必须用于减排 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确保项目实 现污染减排效益。 二十二条 区环容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对获得政府减排 奖励资金扶持的项目和相关单位,要建立定期复核制度,监督其 执行情况。如发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限期整改,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区环容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按 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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