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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办法》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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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办法》政策解读.docx

《市人防办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 用办法》政策解读 1.背景 为规范我办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工作,根据 《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及《辽宁省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2.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哪些配 备比例要求 (1)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单 位,原则上不少于 3 名执法人员一台; (2)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 单位,原则上不少于 5 名执法人员一台; (3)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 单位,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3.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 术性能要求 (1)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 录; 1 (2)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 音录像; (3)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 作,摄录不卡顿; (4)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 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4.执法记录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执勤活动结束后 24 小时内, 将执法记录接入本单位执法记录工作站,将执法记录信息存 储至后台硬盘服务器中。 (2)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二年。 (3)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 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5.哪些情形视为执法过错,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 (1)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 作执法过程的; (2)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 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2 (3)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4)对执法记录个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5)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 失的; (6)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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