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x
附件 2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省第十三 次党代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振兴发展新优势” 的重要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以企 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 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 化,规范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参考《国家企业技术中 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第 34 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 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 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 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辽宁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 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 —1— 发创新的体制机制。辽宁省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 发展需要,围绕“三篇大文章”重点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 业,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 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行业骨 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 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相关工作,各部门结合职能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 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良好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 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次,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 知要求组织推荐。 第六条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 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 (三)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 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 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 标准。 (四)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成 长性良好,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其中高端装备 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 环保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 (五)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 经费支出额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 3.0%,其中营业收 入超百亿元的基础原材料企业不低于 1.5%。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 人才优势。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 50 人。 (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用于研究 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 (八)申报企业所在地市已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3— (九)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 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 环境安全事故。 第七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 向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当年的通知要求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 标体系对各地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 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学 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产业 政策、企业纳税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辽宁省企业 技术中心名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4— 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确认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 文予以发布,并授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牌匾。 第九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受理申请截止日期起,50 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 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 心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 指标体系,对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 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 —5— 化厅发文予以发布,同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 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地市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文将变 更情况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各地市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对于评价得分低于 65 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由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运行评价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 —6— 染事故; (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 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由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发文通报,与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一并发 布,公布结果同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 财政厅、省税务局。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 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二十条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至(八)项所列原 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 术中心,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 优推荐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7— 第二十二条 鼓励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研发投入,支 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按规定享受国家有 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 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 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 标体系内容和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后,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 果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 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 年发布的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辽经信科技 〔2019〕5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