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编制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docx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编制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 通 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 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省生态环境厅也下发通知要求,县 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市级、省级规划同步编制。 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通知要 求,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 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并与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加快 编制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