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问题解答》的通知.doc

_Edmundヾ25 页 53.5 KB下载文档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问题解答》的通知.doc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问题解答》的通知.doc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问题解答》的通知.doc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问题解答》的通知.doc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问题解答》的通知.doc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问题解答》的通知.doc
当前文档共25页 2.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问题解答》的通知.doc

津司白头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 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问题解答》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2020 年 12 月 1 日 — 1 — 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问题解答 一、通用情形 1.没有行政执法证能执法吗? 2.一个人能不能执法? 3.临聘人员能不能执法? 4.哪些情形下执法人员需要回避? 5.回避决定作出前,是否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6.行政决定是否需要公示? 7.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全过程使用音像记录吗? 8.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法制审核? 9.送达文书时,当事人不在家怎么办? 10.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怎么 办? 11.通过什么快递公司邮寄送达? 12.能不能使用电子送达? 13.公告送达的时间是好久? 14.执法时遇到阻挠怎么办? 二、行政检查 15.行政检查是否需要记录? 三、行政强制措施 16.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镇街能否实施? — 2 — 17.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是否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18.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需要当事人到场? 19.是不是所有行政执法机关都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20.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能不能重复进行查封? 21.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是好久? 22.查封、扣押的期间是否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 鉴定的期间? 23.哪些东西不能被查封、扣押? 24.哪些物品属于生活必需品? 2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由谁保管? 26.查封、扣押的是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怎么办? 27.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能不能使用? 28.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遭受损失怎么办? 29.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谁承担? 30.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怎么处理? 31.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有哪些? 32.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什么时候交给当事人? 33.有权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34.行政机关决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是先通知金融机构还 是先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5.解除冻结的情形有哪些? 四、行政处罚 — 3 — 36.哪些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不要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 38.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 39.简易程序可以一个人执法吗? 40.简易程序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41.一般程序中,一个人可以调查取证吗? 42.临聘人员可以调查取证吗? 43.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情况的记录能不能作 为证据? 44.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能不能作为证人? 45.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需要告知当事 人? 46.能不能因为当事人进行申辩而对其加重处罚? 47.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有效? 48.行政机关在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届满之前能不能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9.当事人在告知的陈述申辩期限届满之后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怎么办? 50.哪些情形下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1.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行政机关能不能拒绝? — 4 — 52.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在几日内作出决定? 53.听证费用由谁承担? 54.听证由谁组织? 55.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谁组 织听证? 56.行政机关应该什么时候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 点? 57.听证是否公开? 58.本案调查人员能不能担任听证人员? 59.听证人员包括哪些? 60.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谁担任? 61.听证员怎么确定人选? 62.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能不能 申请回避? 63.符合哪些条件的听证人员应当回避? 64.听证人员是否回避由谁决定? 65.什么时候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6.听证应通知那些人参加? 67.当事人是不是必须参加听证? 68.哪些情形应当中止听证? 69.哪些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70.行政处罚决定书什么时候送达当事人? — 5 — 71.罚款 50 元能不能当场进行收缴? 72.当场收缴的罚款怎么处理? 7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怎么办? 五、行政强制执行 74.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是多久? 75.行政机关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6.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77.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不予受理的,有什么救济途径? 78.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需要事先催告当事人履 行义务吗? 79.是不是所有的强制执行实施前都要进行催告? 80.催告能不能通过电话进行? 81.当事人对催告书能不能进行陈述和申辩? 82.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83.可以无限期中止执行吗? 84.当事人经济特别困难,除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外无力履行 金钱给付义务,还需要强制执行吗? 85.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86.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怎么办? 87.执行错误了怎么办? 88.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 6 — 或者变更了,怎么办? 89.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怎么办? 90.可不可以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91.在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强 制执行? 92.公民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停水、 停电、停热、停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吗 93.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如何应对? 94.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 95.可以无限制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吗? 96.当事人不缴纳罚款或者滞纳金怎么办? 97.划拨的存款、汇款及拍卖、依法处理所得能不能划入行 政机关的基本专户或者其他账户? 98.哪些情形可以代履行? 99.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代履行而不需要进行 催告? 100.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履行吗? 101.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102.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怎么处理? 一、通用情形 — 7 — 1.没有行政执法证能执法吗? 答:不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 动时,必须主动出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发的 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 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2.一个人能不能执法? 答:不能,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人 员必须严格执行 2 人以上执法规定。 3.临聘人员能不能执法? 答:临聘人员可以参与执法辅助工作,做一些如维持秩序、 劝导、搬运等工作,不能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措 施等执法活动。 4.哪些情形下执法人员需要回避? 答:(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 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 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5.回避决定作出前,是否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答: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6.行政决定是否需要公示? 答:需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 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 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 7.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全过程使用音像记录吗? 答:不是,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 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 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只要有资料记录能做到执法全过程 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即可,但是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涉及 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 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8.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法制审核? 答: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 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的,要进行法制审核。 9.送达文书时,当事人不在家怎么办? 答:可以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10.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怎么 办? 答: 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 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送达 到当事人住所,送达回证上记载拒收事由和日期,并采用拍照、 — 9 — 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11.通过什么快递公司邮寄送达? 答:最好通过国家邮政机构采取挂号信或 EMS 的方式邮寄。 12.能不能使用电子送达? 答:电子送达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采用电子送达需经当 事人同意,并且注意保存证据证明已送达。 13.公告送达的时间是好久? 答: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4.执法时遇到阻挠怎么办? 答:保持理智和冷静,切忌情绪急躁、用词不当、举止不端、 采取过激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引导对方保持 理智和冷静,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法。可以使用以下用 语:“请大家冷静一下,我们是××执法人员,我们正在执行公 务,我们的执法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请你们配合执法工 作。妨碍公务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请大家不要以 身试法。谢谢!” 二、行政检查 15.行政检查是否需要记录? 答:需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全部过 程进行记录,可以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所有 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三、行政强制措施 16.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镇街能否实施? — 10 — 答:不能! 17.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是否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答: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 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 18.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需要当事人到场? 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但是当事人不到场的,并不影响行政强制 措施的实施,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 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9.是不是所有行政执法机关都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答:不是,实施查封、扣押必须有特定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的授权。 20.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能不能重复进行查封? 答:不能。 21.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是好久? 答:一般情况不能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查封、扣押的期间是否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 鉴定的期间? — 11 — 答:不包括。 23.哪些东西不能被查封、扣押? 答: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 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 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4.哪些物品属于生活必需品?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生活必需品包括: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 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 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 物品等。 2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由谁保管? 答:由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行政机关保管,也可以委托第 三人保管。 26.查封、扣押的是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进行拍卖、变卖,解除查封、扣押时退还拍卖 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但是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7.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能不能使用? 答:不能! 28.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遭受损失怎么办? 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 12 —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9.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谁承担? 答:行政机关承担。 30.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怎么处理? 答: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31.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有哪些? 答:(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 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 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32.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什么时候交给当事人? 答:行政机关应当在实施查封、扣押的当场交付查封、扣押 决定书和清单。 33.有权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答:一般的行政机关无此项权力,只有特定法律规定的行政 机关有权实施,例如:公安、税务、海关等。 34.行政机关决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是先通知金融机构还 是先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答:先通知金融机构,在通知金融机构后且在作出决定的三 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5.解除冻结的情形有哪些? 答:(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 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 — 13 — 再需要冻结;(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 冻结措施的情形。 四、行政处罚 36.哪些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 200 元 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 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不要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 答:要,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38.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 答:简易程序。 39.简易程序可以一个人执法吗? 答: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和处罚决定书的交付、 送达等程序可以简化,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2 人以上执法的规定。 40.简易程序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 14 — 答:必须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 41.一般程序中,一个人可以调查取证吗? 答:不可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2.临聘人员可以调查取证吗? 答:不可以。 43.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情况的记录能不能作 为证据? 答: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情况的记录是现 场笔录,属于证据。 44.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能不能作为证人? 答:不能。 45.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需要告知当事 人? 答: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 46.能不能因为当事人进行申辩而对其加重处罚? 答:不能! 47.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有效? 答:有效,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行政 机关应当如实记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署确认记录内容属实的 意思表示,并逐页签署姓名和日期。 48.行政机关在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届满之前能不能 — 15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不能。 49.当事人在告知的陈述申辩期限届满之后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怎么办? 答: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 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0.哪些情形下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一般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 以 1000 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00 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行政机关能不能拒绝? 答: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的,不能拒绝,超过三日提 出的,可以拒绝。 52.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在几日内作出决定? 答:自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 53.听证费用由谁承担? 答: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4.听证由谁组织? 答: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组织听证。 — 16 — 55.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谁组 织听证? 答:由委托机关组织听证。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不得委托其 他机关或者组织听证。 56.行政机关应该什么时候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 点? 答: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 时间、地点; 57.听证是否公开? 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 举行。 58.本案调查人员能不能担任听证人员? 答:不能。 59.听证人员包括哪些? 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60.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谁担任? 答:听证主持人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的负责人指定本机关 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律机构人员或者专 职法律人员担任。 61.听证员怎么确定人选? 答: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 1 至 2 名本机 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62.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能不能 — 17 — 申请回避? 答:有权申请回避。 63.符合哪些条件的听证人员应当回避? 答:(1)本案调查人员;(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 亲属;(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4)其 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人员。 64.听证人员是否回避由谁决定? 答: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决定; 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65.什么时候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答: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决定听证之日起 3 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6.听证应通知那些人参加? 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 译人员。 67.当事人是不是必须参加听证? 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8.哪些情形应当中止听证? 答:(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4)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69.哪些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 18 — 答:(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 承人的;(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擅自退出听证 会的;(3)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70.行政处罚决定书什么时候送达当事人? 答:当事人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1.罚款 50 元能不能当场进行收缴? 答:不能,只有当场作出 20 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 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2.当场收缴的罚款怎么处理? 答: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 日 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 2 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 行。 7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怎么办? 答: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决定强制执 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行政强制执行 74.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是多久? 答: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例如,某人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他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六个月期限是从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如 — 19 — 果在此期间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则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的期间应为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 75.行政机关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向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象 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76.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答:(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材料。 77.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不予受理的,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是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裁定不予受理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时提出申请。 78.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需要事先催告当事人履 行义务吗? 答:需要。 79.是不是所有的强制执行实施前都要进行催告? 答:不是,除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 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 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以外,其他强制执行实施前均要进行催告。 80.催告能不能通过电话进行? 答:不能,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20 — 81.当事人对催告书能不能进行陈述和申辩? 答: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 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82.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答:(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 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 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83.可以无限期中止执行吗? 答:不能,中止执法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 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84.当事人经济特别困难,除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外无力履行 金钱给付义务,还需要强制执行吗? 答:不需要,行政机关应当中止执行,待经济情况改善后恢 复执行。 85.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答:(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21 — 86.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怎么办? 答:可以先中止执行,等待继承人承受义务。如果继承人没 有放弃继承,行政机关可以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 范围内履行义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 执行死亡公民的遗产;如果死亡公民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受人 的,终结执行。 87.执行错误了怎么办? 答: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 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88.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或者变更了,怎么办? 答: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 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89.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怎么办? 答: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90.可不可以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答:不可以,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91.在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强 制执行? 答:如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 可以做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 者公共场所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 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 22 — 92.公民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停水、 停电、停热、停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吗? 答:不能,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 停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93.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如何应对? 答: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否加处由行 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94.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 答:需要,告知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不履 行这一义务将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95.可以无限制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吗? 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 额。 96.当事人不缴纳罚款或者滞纳金怎么办? 答: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 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7.划拨的存款、汇款及拍卖、依法处理所得能不能划入行 政机关的基本专户或者其他账户? 答:不能,划拨存款、汇款及拍卖、依法处理所得应当上缴 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用专户,不得划入行政机关的基本专户或者 其他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23 — 98.哪些情形可以代履行? 答: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 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99.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代履行而不需要进行 催告? 答: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 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 实施代履行。 100.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履行吗? 答: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代履行。 101.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当事人承担,但是费用应当按照成本合理确定。 102.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怎么处理? 答:行政机关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24 —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3 日印发 — 25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