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津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津科生物新建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2212-120318-89-05-133237 津高新审建审〔2023〕77 号 关于天津津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津科生物 新建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天津津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天津津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津科生物 新建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一、天津津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 100 万元,租 赁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科技园(环外)海泰华科八路 6 号 5 层 E 区 512-514 建设津科生物新建实验室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 1829.44 ㎡,主要建设内容为,设置实验室、动物接收室、观察 室、动物饲养间等区域,购置安装石蜡切片机、电解质分析 仪、离心机、超净工作台、生化培养箱等设备。主要针对客户 送检的动植物、细胞样本进行生物医学检测,或由客户提供安 全性中医药物,选择实验动物给药,观察实验药物对实验动物 生理活动和机体健康恢复的影响,然后对实验动物进行解剖, 1 对其血液、脏器等实验样本进行检测并出具分析检测报告。项 目建成后年出具 HE 染色实验、RT-qPCR 相对定量实验、Western Blot 检测、细胞滴片免疫组化实验、石蜡切片免疫组化实验、 细胞实验等共计 700 份检测报告。该项目环保投资 15 万元,主 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收 集暂存措施及排污口规范化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在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已完成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信息的全本公示,并提交 公示情况的证明材料。我局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全本信息在天 津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了公示。 三、该项目应在设计、建设阶段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 中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验过程、溶液配制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各区域通风 橱收集,鼠饲养间产生的异味经洁净车间排风系统收集;上述 废气一并引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 气筒P1排放。P1排气筒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甲苯与二甲 苯合计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甲醇、氯化 氢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硫 化氢、氨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兔饲养间产生的异味,经喷洒植物型除臭剂控制后,厂界 处硫化氢、氨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2 (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二)动物房清洗废水、手术器具清洁废水、第三次实验 清洗废水、实验服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备过滤、消毒处理,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一并与净水机排浓水通过厂区总 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统一处 理。污水处理设备出水pH、COD、BOD、SS、粪大肠菌群数、总 余氯、LAS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相应限值要求,厂区总排口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 (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三)设备风机、通风橱、净水机水泵等为主要噪声源, 应优先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 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交由城市 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废培养基、净水设备废弃物、动物粪便属 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属 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处理;废活性炭、实验废 液、实验废物、废UV灯管、动物尸体、污水处理滤渣等属于危 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确保处 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 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四、该项目建成后,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依标准核算量为:化 学需氧量 0.2076 吨/年、氨氮 0.0187 吨/年,预测排放量为:化 学需氧量 0.1246 吨/年、氨氮 0.0125 吨/年;新增化学需氧量、 3 氨氮倍量指标由 2021 年度南排河污水处理厂一期 5 万立方米/天 (第二阶段)减排项目平衡解决。 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依标准核算量为:VOCs1.725 吨/年,预 测排放量为:VOCs 0.1981 吨/年。新增 VOCs 倍量指标由 2022 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大港油库 4 座汽 油储罐浮盘及密封改造项目平衡解决。 五、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 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要 求,落实排污口规范化工作。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 管理名录》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 度。 七、依据报告表及排污许可相关技术指南和规范科学制定 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污染物监测工作,并将相关监测结果及时 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八、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 度。该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及其相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十、建设单位应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 4 2、《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059-2018)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12/356-2018)三级 7、《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 9 、《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和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9-2020) 1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 11 、《 危 险 废 物 收 集 、 贮 存 、 运 输 技 术 规 范 》( HJ20252012) 此复 2023 年 4 月 14 日 抄送:城管和环境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