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docx
附件 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江苏省工程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 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 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 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 生《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 七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 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 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 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 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 1 — 发生《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县级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 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 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 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 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 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 别发送给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 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额、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佰拾万千佰拾元角分 小写: — 2 — 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 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营业执照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3 — 存储企业开户银行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 (签字)(签字) 签字时间:签字时间: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需求修订使用。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