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寨上街.docx
街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军武 ,职务: 局长 被委托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周保峰 ,职务: 办事处主任 为规范滨海新区各街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以下简 称安监中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 受委托机关的权力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 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结合《滨 海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审批管理制度》, 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你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名义,在委托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依 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 统一部署,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以及本街镇的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生 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各类专 项执法检查、区域互查等情况,按照区应急管理局统筹部署 开展执法检查。 (三)现场处理措施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有权要求违法行 为人立即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 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 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 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 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 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3.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 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 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安监中队的 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 确安监中队工作职责,确保安监中队队伍人员稳定,充分发 挥安监中队的执法监管力量;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 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 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 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严格按照《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案件审批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规范使用执法系统,确保 案件按期及时、准确、真实的通过系统统计;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法律 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法律责任 委托事项出现执法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并按有关 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五、委托期限 从 2021 年 4 月 16 日至 2023 年 4 月 15 日止。本委托书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生 效。此后,每年年底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不符 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另两份送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和滨海新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军武 受委托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周保峰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