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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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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大队职责目录 序 号 主要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贯彻国家和我市 环境保护的有关 1.1 环境执法 1.2 参与案件移送 2.1 排污申报 和超标排污费的 2.2 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征收 征收及监管 2.3 排污费征收的稽查 参与辖区内环境 3.1 法律、法规、政策 和规章;受环境主 管部门委托,依法 1 对辖区内单位或 个人执行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的情 况进行现场监督、 检查,并按规定进 行处理 负责辖区内排污 2 申报登记、排污费 污染事故、生态破 3 坏事件的调查处 理和环境污染纠 纷的协调处理 参与突发环境事故、生态破坏事件 调查处理 3.2 参与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 3.3 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3.4 参与环境信访问题的协调处理 页码 环境执法事项信息表 序号 名称 法定依据 实施机构 职责边界 1.1 环境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10.《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11.《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2.《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13.《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4.《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5.《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16.《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 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18.《关于进一步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 见》(津政法制〔2015〕7 号) 19.《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街镇综合执 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滨政发〔2015〕6 号) 环境监察大队 由环境监察大队行使。即,对辖区内企业或个人 (不包括机动车、加油站等涉及油气排放企业或个 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应由其他部门 执行监督检查的企业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职责事项 监督方式 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相对人环境 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立案;依据权责一致要求,对 新区本级审批的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 对相对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立案。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进行证据 收集-调查终结并立案-案卷报局法规处审核并处 罚-后督察 1.需要相对人或第三方在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或 询问笔录进行签字确认; 2.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个人需 提供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及相关的 审批和验收文件; 6.建设项目投资额证明文件; 7.用水量及排水量证明、排水去向证明; 8.燃料购买票据和使用量证明; 9.污染治理所需物料的购买票据及使用、更换记录; 10.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 11.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12.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转移联单;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依法对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检查过程中发 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实施环 境违法行为相对人进行立案;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 6 个月内对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相对人进行后督察。 来信来访地址: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 483 号 参与案件移送事项信息表 序号 名称 法定依据 实施机构 职责边界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职责事项 监督方式 1.2 参与案件移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 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 号) 3.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 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 号) 4.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 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 号) 环境监察大队 由局法规处牵头,环境监察大队配合。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符合移送条件时编写调查报告 -上报局法规处审核并移送 1.需要相对人或第三方在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或 询问笔录进行签字确认; 2.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在对现场情况进行勘查、调查后,对是否符合移送 条件进行初步判断,并编制相关调查报告如实描述 现场情况以及初步判断符合移送条件。 来信来访地址: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 483 号 排污申报事项信息表 序号 名称 法定依据 实施机构 职责边界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职责事项 2.1 排污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环境监察大队 由环境监察大队独立行使。2018 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后,大队不在行使此 项职责。 排污者申报排污种类、数量-环境监察大队对排污 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情况告知排污者-排 污者对核定情况存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 复核。 1.排污申报登记表; 2.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个人需 提供身份证件; 3.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及相关的 审批和验收文件; 4.用水量及排水量证明、排水去向证明; 5.燃料购买票据和使用量证明; 6.污染治理所需物料的购买票据及使用、更换记录; 7.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 8.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者相关物料检测报告; 9.一般固废处置说明或处置合同; 10.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转移联单;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严格按照排污量核算优先级对排污者排污状况进 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需一次性告知补齐相 关材料;在审核结束后履行告知义务;对申请复核 的,严格按照期限作出复核决定。 监督方式 来信来访地址: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 483 号 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征收事项信息表 序号 名称 法定依据 实施机构 职责边界 运行流程 2.2 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征收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 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 2003 年 31 号令) 4.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二 氧化硫等 4 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 发改价管〔2014〕272 号) 5.《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二氧化硫等 4 种污染物排 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及差别化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津环保计〔2014〕102 号) 6.《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 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 号) 7.《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烟 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发改 价管〔2015〕352 号) 8.《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烟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 征收标准调整及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 环保财〔2015〕82 号) 9.《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 5 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5〕553 号) 环境监察大队 由环境监察大队独立行使。2018 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后,大队不在行使此 项职责。 排污者提供审核后的排污登记表-大队人员依据登 运行要件 职责事项 监督方式 记表排污种类和数量核定排污费-向排污者下达排 污费核定缴费通知书,要求企业向财政指定账户进 行缴纳-未按时缴纳的向排污者下达催缴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的立案查处;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 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 缴排污费-大队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进行审核 -进行公告并注明批准的主要理由。 1.核定后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严格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排污费征 收,并按时通知排污者缴纳排污费;排污费缴纳至 财政指定账户,不得私自截留、挪用;对排污费采 取减、免、缓的要进行公告并说明理由 来信来访地址: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 483 号 排污费征收的稽查事项信息表 序号 名称 法定依据 实施机构 职责边界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职责事项 2.3 排污费征收的稽查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总局令 第 42 号) 环境监察大队 由环境监察大队行使,对本辖区内各功能区排污费 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环境局对环境监察大 队稽查报告审核后做出处理决定。2018 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后,大队不在 行使此项职责。 定期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排污费征收情况开展稽 查工作,或者在接到群众举报、其他机构转办后, 开展专项稽查工作-对下级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 核-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立案稽查-制定排污费 征收稽查报告并报本级环保主管部门-本级环保主 管部门审核后做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告。 1.核定后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2.排污者提供的核算排污种类、数量的相关材料; 3.排污费核定缴费通知书; 4.排污费征收采取减、免、缓的,需提供排污者申 请、证明材料,以及核定单位的审核意见及理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前应当向被稽查对象发出 《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时间、稽查 内容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但事先告知可能有 碍稽查的除外;调取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资料 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稽查对象,一份留存, 所调取的资料原件应当自调取之日起 60 日内完整 监督方式 退还;稽查结束后 30 日内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 报告》,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来信来访地址: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 483 号 参与突发环境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事 项信息表 序号 名称 法定依据 实施机构 职责边界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职责事项 3.1 参与突发环境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34 号) 环境监察大队 由环境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环境监察大队配合。其 中环境监察大队参与突发环境事故、生态破坏事件 的调查,对肇事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立案 环境局办公室接警,判断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级别 应急预案,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环境监察 大队对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现场应急指挥中心 报告现场情况-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 关标准、环境安全隐患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指挥中心 决定应急终止-环境监察大队对事故、事件中存在 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立案,并由相关管 理处室对破坏环境采取恢复措施。 1.需要肇事方或第三方在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或 询问笔录进行签字确认; 2.企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日常做好大队自身应急物资储备和统计;每年至少 参与 1 次环境应急演练或纸面推演;接到应急预案 启动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如实向局现场 监督方式 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依法对肇事方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相对人 进行立案;对肇事方是否按照要求启动企业突发环 境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调查。 来信来访地址: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 483 号 参与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事项信息表 序号 名称 法定依据 实施机构 职责边界 3.2 参与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 5.《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 号) 6.《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 见》(环办〔2013〕106 号) 7.《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 〔2013〕504 号) 8.《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 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 〔2016〕225 号) 9.《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 (环办应急函〔2016〕1260 号) 10.《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1.《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办法》 12.《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 〔2013〕3 号) 13.《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 35 号) 14.《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 [2016]89 号) 环境监察大队、第三方机构 由清新空气分指挥部牵头负责,环境监察大队配合。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职责事项 监督方式 其中环境监察大队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终止 信息发布,并会同聘用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对重污染 天气响应企业限产限排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市政府明电或市清指下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应命令-大队通过短信通知相关街镇功能区、委办 局、媒体、执法人员、督查组以及涉及响应企业按 照级别启动相应响应措施-大队及第三方对企业响 应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区清指进行报告-接到上级终 止信息后通过短信通知相关街镇功能区、委办局、 媒体、执法人员、督查组以及涉及响应企业终止响 应。 1. 响应企业需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前和启动 后用电量; 2. 响应企业需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前和启动 后在线监测数据或监测报告; 3. 响应企业需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前和启动 后产品产量; 4. 其他证明限产限排材料。 大队要及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终止信息的 通知工作;现场核实企业是否落实应急措施、实现 减排目标;定时报送现场核查信息。 来信来访地址: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 483 号 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事项信息表 序号 名称 法定依据 实施机构 职责边界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职责事项 监督方式 3.3 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 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 环境监察大队 由环境监察大队独立行使。 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环境应急预案-自 行聘请专家进行审核-专家审核通过后在大队进行 备案-大队出具加盖公章的预案备案表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 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 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 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评审情况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大队对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是否齐全进行审核,齐全 的情况下予以备案,不齐全的情况需一次性告知补 齐相关文件;大队需建立企业应急预案数据库;对 完成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抽查。 来信来访地址: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 483 号 参与环境信访问题的协调处理事项信息表 序号 名称 法定依据 实施机构 职责边界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3.4 参与环境信访问题的协调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 《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1 号) 13.《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 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 号) 环境监察大队 由局办公室牵头,环境监察大队配合完成。由局办 公室受理并依据相关反映问题转交相关处室。大队 负责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环保 “三同时”制度等环境信访问题的现场调查核实、 违法行为处理并编写信访回复。 局办公室接受信访件,并将环保业务类中举报企业 违法排污行为和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类的信 访下发到大队处理-大队接到信访后到达现场进行 调查核实-大队将处理结果回复局办公室 1.需要相对人或第三方在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或 职责事项 监督方式 询问笔录进行签字确认; 2.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个人需 提供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及相关的 审批和验收文件; 6.建设项目投资额证明文件; 7.用水量及排水量证明、排水去向证明; 8.燃料购买票据和使用量证明; 9.污染治理所需物料的购买票据及使用、更换记录; 10.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 11.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12.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转移联单;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大队需严格要求时限要求进行受理、调查处理以及 回复;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 来信来访地址: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 4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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