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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广西柳州生态环境局网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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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 州 市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规〔2021〕1 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州市畜禽养殖 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 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 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 年修订)》已经市 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12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 月 15 日 - 1 - 柳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 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原农业部办公厅印发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 号)的 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 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 市实际,特制定本修订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控制农业 面源污染、保护城乡饮用水源、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合理 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科学划定畜禽 养殖区域,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着力推行种养结合、 生态循环养殖,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 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 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 2 -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 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 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 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生猪养殖场所:年出栏 500 头以上或存栏 300 头以上; 2.肉牛养殖场所:年出栏 50 头以上或存栏 100 头以上; 3.奶牛养殖场所:存栏 100 头以上; 4.肉禽养殖场所:年出栏 10000 只以上或存栏 5000 只以上; 5.蛋禽养殖场所:存栏 2000 只以上; 6.肉羊养殖场所:年出栏 100 只以上或存栏 100 只以上; 7.其他畜禽养殖场所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 执行。 三、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 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15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 年修正)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畜禽规模养 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 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 规 范 》( HJ/T81-2001 )、《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 (HJ338-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 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 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柳州实际。 四、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 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 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 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护地: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自 然公园核心区域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自然保护区一般 - 4 - 控制区和自然公园非核心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 场、养殖小区,具体依据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年)》确定的柳州 市中心城区域(柳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按新批复的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执行)。 (四)城镇居民区、村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 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五、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 原有的养殖场(小区) ,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调整畜禽养殖禁 养区,取消限养区,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发展布局,促进 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须在 2021 年 1 月底前完成本辖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并印发实施。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柳州市畜禽禁养区和 限养区划定方案》(柳政办〔2015〕10 号)同时废止。 - 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发 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6 - . 2021 年 1 月 15 日印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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