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docx

Weanhear.(软弱的心脏)7 页 20.596 KB下载文档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docx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docx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docx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docx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docx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docx
当前文档共7页 2.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docx

附件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进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 设,2015 年 7 月 1 日,天津高新区管委会实施“创新创业通票” (以下简称“创通票”)制度,以创新政府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发展新模式,打造“一票在手,创业无忧”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迅速做大做强。 为进一步加强创通票的管理,促进创通票升级推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通票是高新区管委会为鼓励、支持和更好地服务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而设计发行的一种针对特定科技服务的定 额有价电子编码,通过创通票互联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实现创通票的可流转、可兑现。创通票编码与申请企业、服务包 (针对某种创新创业行为的专项服务,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免费向 企业提供,并根据服务效果由政府统一结算)以及达成的效果一 1 一对应。创通票的管理与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专款专 用的原则,不得拆分、转让、买卖和质押。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创通票制 度。 第二章 所涉主体 第四条 申请创通票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高新区内 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创新创业的行为特征,正常经营, 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有意愿成为服务包提供商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 “机构”),须登录系统提出申请,同意接受相应管理,承诺遵 守创通票制度的规定。经审核,符合相关标准的机构纳入系统数 据库,配置唯一的身份识别码。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创通票各项工作。高新区 科技发展局是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创通票工作进行监督 指导、服务包管理、协调解决日常工作问题等。 第七条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创通票平台运营公司(以下简 称“运营公司”)负责系统运营管理、创通票发放、第三方服务 机构审核、企业服务、企业和机构的动态监测与评价、数据统计 2 分析、创通票宣传推广等工作,接受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考核,并定期向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章 创通票服务包 第八条 创通票包含多类服务包,满足企业多种创新创业活动 的需求。服务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高企服务包,主要包括认定规划、申报准备、材料撰 写等服务; (二)商标服务包,主要包括商标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 (三)资本市场服务包,主要包括企业在资本市场的挂牌或 上市服务; (四)科技文献服务包,主要包括科技文献数据库服务。 第九条 各类服务包实施细则,包括服务包具体内容、匹配创 通票的具体价值、对应的申领条件、服务标准和使用规范等,由 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遵循公开、公正、合规、合法的原则,根据 高新区发展需求和服务包实施情况,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另行 制定。 3 第十条 服务包定价需在调研国内或本地区同类型科技服务 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征询机构以“批发价格”提供服务,经向主 要服务机构、企业、财政部门和法制部门征求意见,并经高新区 管委会同意后,确定最终补贴价格,并在服务包实施细则中进行 明确。 第四章 创通票的流转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通过系统在线提交信息,经系统 验证后,可以申请领用针对一种或多种服务包的创通票。运营公 司根据企业申请发放创通票。 第十二条 申领创通票的企业与入库机构间信息相互开放,对 于达到相关服务包使用标准的企业,可在线确认服务机构,系统 直接生成服务协议,机构须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企业与 机构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企业 使用创通票向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创通票由企业流转至机构。 第十三条 机构需按照服务协议,向企业提供达到相应标准的 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 第五章 创通票的兑现 第十四条 创通票限在有效期内使用及兑现。 4 第十五条 机构完成服务并达成协议目标后,企业需对机构完 成服务进行确认并做出客观评价,机构提交创通票兑现申请,系 统依据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自动对协议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比 对验证。如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无法充分证明协议目标是否达成, 可由企业或机构补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创通票兑现申请通过线上系统验证和运营公司线 下验证后,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完毕后,提请管委会批准, 并由高新区财政部门对创通票专项资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 资金拨付至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财务手续,通过预算 管理一体化系统,将兑现资金拨付至机构。 第十九条 高新区财政每年按照当年机构所获得创通票兑现 资金全额的 5%给予机构一次性资金补偿,用于对机构与企业签 订服务协议后,按照标准完成了服务,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 预测因素未达成协议目标的情况给予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企业在享受创通票政策支持后,在天津高新区的实 际经营年限不得少于 5 年。否则,须向高新区管委会返还已获得 5 的全部创通票政策支持资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相应利息。 第二十一条 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反本管理 办法的企业和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将依法追回资金,将其列入永 久黑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告,不再给予任何支持。构成违法的,将 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如机构与企业签约后,拒不提供服务或不能提供 符合标准的服务,企业可在线投诉。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须在七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将取消该机构的服 务提供商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如机构完成服务并达成协议目标后,企业不配合 创通票的兑现,机构可在线投诉。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须在七个 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可由运营公司协助机 构通过系统验证,进入兑现程序。对于恶意不配合的企业,将取 消其再次使用创通票的资格。 6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机构可在线就运营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行为向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投诉。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接到 投诉后,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和处理意见在系统内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创通票的发放、 流通、兑现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7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