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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依据《秦皇岛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字〔2019〕26 号)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管理系统”是落实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压减审批时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 流程、全覆盖改革的信息化载体,各相关审批部门依托“审批管 理系统”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 共享。 第三条 “审批管理系统”适用于对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 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和由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交通、 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涉及的各类审 — 1 — 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审批管理系统” 办理和传递。 第二章 运行流程 第四条 申报阶段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提 交电子材料进行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应经数字证书认证,系统校 验通过后发送至综合受理窗口。申请人打印经认证的电子材料供 综合受理窗口核验,核验无误后综合受理窗口将电子材料通过 “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 (二)现场申报。申请人将纸质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同时提 交至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校验统一项目代码,经申请 人确认无误后,在“审批管理系统”录入项目信息并上传申报材 料。 第五条 受理阶段 (一)综合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电子版材料逐项 登记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并将申报材料在系统内同步推送至相 关审批部门。 (二)综合受理窗口在办理收件时,应当查验项目是否具有 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统一项目代码,比对申报材 — 2 — 料与项目信息是否一致。对没有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 的,不予收件并告知项目单位。 (三)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通过“审 批管理系统”向综合受理窗口发送审查意见,由综合受理窗口向 申请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审批部门应予以 收件受理,并通过综合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受理通知书, 进入审查阶段,启动审批时限计时。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审批部门应 予以补正处理,并通过综合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 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上应列明需补正材料清单及提交时间;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向有 关部门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 通过综合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告知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申请人未能在补正材料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提交应补正 材料的,相关审批部门可不予受理并予以退件。 (五)申请人按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 料的,由综合受理窗口登记,并由系统内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 — 3 — 审批部门核对后应当场予以受理,并通过综合受理窗口向申请人 出具受理通知书,进入审查阶段,启动审批时限计时。 第六条 审查阶段 (一)审批事项进入审查阶段后,审批部门经审查认为,申 请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标准、条件,应修改、补充的, 可作过程补正处理,中断审批时限计时。 (二)审批过程的补正意见,原则上应在审批承诺时限的前 半段时间以内出具,并一次性提出。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综 合受理窗口发送过程补正信息,由综合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过 程补正通知书。 (三)审批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标准的,且无法通过补正程序达到要求的,依法作出 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予以退件。 申请人未能在补正材料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补正所欠缺材料 的,审批部门可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予以退件。 (四)补充、修改后的申报材料由综合受理窗口登记、递交 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核对后应当场作出审查过程的收件处理,并 通过综合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同时恢复审批时限 计时。 — 4 — (五)“审批管理系统”对办理时限的计算,自受理之日起 至审批决定书提交发件窗口之日止计算,但申请材料补正期间及 其他法定可以扣除的时限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第七条 并联审批 (一)建设项目按阶段内实施并联审批,实行“统一收件、 同时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的运行模式。 (二)并联审批的建设项目申报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 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申请可 通过现场申请或网上申报。 (三)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牵头部门负责落实阶 段内审批事项的协调和会审制度,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出具审查意 见,组织审批会审,协调阶段内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审查工作。 (四)阶段内审批部门应严格按时限进行审查、审批,及时 出具审查意见和行政许可证照,服从牵头部门协调、会审工作安 排。 (五)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审查指导服务涉及的审 批部门,应及时在时限内出具技术指导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 无意见。 (六)对需会审的审批事项,牵头部门负责在承诺的时限内 组织会审,督促出具会审意见。牵头部门与前置审批部门、前置 — 5 — 审批部门之间审查意见不一致时,可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八条 发件阶段 (一)审批部门出具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应统一使用符 合标准的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审批部门应将生成电子证照作为业务流程中的正式环节,在 出具纸质证照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并推送到“审批管理系统”。 (二)审批部门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许可批准文件 推送到“审批管理系统”,发件窗口应即时在系统上作办结处理。 部分证照类或暂无电子批文需提交纸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审 批部门将纸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提交发件窗口时即为办结。 (三)审批事项办结后,由发件窗口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申请人可凭受理通知 书到发件窗口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若申请人办理时选 择邮递送达,则由审批部门通过 EMS 邮递送达。 (四)受理通知书遗失的,申请人需携带加盖申请部门公章 的遗失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三章 系统对接 互联互通是“审批管理系统”的基本要求,以“审批管理系 统”为中心,通过统一数据标准将“审批管理系统”与“多规合 — 6 — 一”业务协同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相关部门审 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对接,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第九条 对接省和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是构建全 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审批管理信息化体系的必然要求。应 确保有足够的接入带宽、性能,报送数据应确保及时、准确,符 合国家系统的对接要求。 第十条 对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统一项目代码 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完成立项手续后,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 台获取项目代码,投资项目在线平台自动向“审批管理系统”推 送包括项目代码在内的项目注册信息,申请人凭项目代码在“审 批管理系统”申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是衔接项目策划 与项目审批的要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向“审批管理系 统”推送前期策划意见、项目空间定位等信息,作为项目审批依 据。 第十二条 对接各级各部门审批系统是实现改革“全流程、 全覆盖”的关键。审批系统接收“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的申报信 息,并将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实时反馈至“审批管理系统”。数 据推送应采用系统对接的方式进行,若因网络差异、管理权限等 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对接的,应以手工录入的方式进行填报。 — 7 — 第十三条 对接信用平台、基础信息库、电子证照库等系统 时,应确保符合相应的对接技术规范。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全面协调和统筹管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涉 及的事项,各部门根据分工参与建设、协同应用。 第十五条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 理系统的建设,负责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的具体推进工作。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审批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升级费用。 第十六条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应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 台,组织落实统一项目代码制度,明确项目代码赋码职责,引导 项目单位正确领码、用码。各审批部门应主动加强项目代码应用, 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 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十七条 各审批部门应负责本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与“审批 管理系统”的对接和日常运维工作。 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各单位是“审批管理系统”的日常使用管 理部门,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进驻“审批管理系统”各 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 8 — (二)负责本部门进驻“审批管理系统”事项办事指南的编 制、录入、发布和更新,对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规范性负责。 各单位进驻“审批管理系统”事项实行动态管理。进驻事项 如有新增、取消、调整、下放或办事流程调整等情况,须及时、 主动向市行政审批局申报备案,确保办事指南信息同源。 (三)负责将本部门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行政审批和 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审批管理系统”,受理承办进驻“审批管理 系统”事项的网上审核、网上审批等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 审批服务。 (四)因工作需要,需更换审批人员的,提前报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进驻“审批管理系统”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较轻的,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责 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责任部门、责任人 进行问责。 (一)拒绝进驻或者擅自退出“审批管理系统”的; (二)避重就轻瞒报漏报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致使“审批 管理系统”进驻事项不完整的; — 9 — (三)未按照要求配置“审批管理系统”工作人员,或对“审 批管理系统”工作管理不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审批管理系统” 公布的办事指南以外的申请材料,致使“审批管理系统”审批服 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四)指使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操作,致使“审批管理系 统”产生不良影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九条 “审批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较轻的,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责 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或机关严肃处理。 (一)利用“审批管理系统”违规行政致使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二)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审批管理系统”受理、 承办事项超时限办结的; (三)恶意破坏或擅自删除“审批管理系统”数据信息,致 使网上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四)违规操作“审批管理系统”工作系统,致使“审批管 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导致 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或失去执行效力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 10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指定 完善本部门的具体配套管理规则,共同加强管理,保证系统平稳 运行。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