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昆政办发〔2017〕41 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行政管理中 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 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昆山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实施办法(试行) 一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中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加 快完善信用奖惩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 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发改财金〔2013〕920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苏 政办发〔2013〕101 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 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 〔2014〕194 号),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是指昆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主要分为信用承 诺、信用审查和信用报告三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昆山市各级行政 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 —2— 贷款、地方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招 投标、行政审批(许可)、资质资格认定、市场准入和评优评先, 以及其它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五条 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坚持 “重点突 破,以点带面” 的原则,在全市行政管理事项中全面推行信用承 诺,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失信被执行人、财政税收、环境保 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教育科研、社 会保障、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合同履约等重点领域 应用信用承诺、信用审查或信用报告,逐步形成全社会信用管理 联动机制。 二 信用承诺 第六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 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审批 项目可采取信用承诺的方式,简化审批程序。 第八条 信用承诺责任。 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3— 第九条 信用承诺违约信息记录。 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将违约信息录 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三 第十条 信用审查 信用审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 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查询行政相对人 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接到审查申请后,按照程序 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审查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 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 能的事业单位可通过 “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 查询 相关信息,并递交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 信用审查的应用领域。 (一)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等申报活动; (二)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活动; (三)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等评优评先 活动; (四)政府部门绩效评价、资质审查、备案管理、许可管理 等资质认定活动; (五)进行重大决策等其它需要进行信用审查的行政管理活动。 —4— 第十三条 信用审查首批在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 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 文广新局、体育局、环保局、旅游局、审计局、安监局、市场监 督管理局、物价局、国资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 国税局、地税局等 28 个部门和单位试行,其他相关部门可积极参 与试行。 第十四条 信用审查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 1 年,有效期内,信 用主体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主动提出进行相应变更修改。 四 第十五条 信用报告 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及具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委托经市级以上(含市级)信用管理部 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综合性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 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 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机 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需要的其它相关信息,以及含 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信息。 第十七条 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 (一)申请政府公共资源分配、财政性资金、政策性贷款、 地方政府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资金等融资项目; —5— (二)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货 物招投标、土地招投标; (三)行政机关评优评级、评定职称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 领域; (四)其它需要出具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领域。 在金融领域实行 “双报告” 制度,即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 在开展贷款审批业务过程中,既要查询使用人民银行的信贷征信 系统数据,还要对一定规模的贷款审批使用信用审查或第三方信 用报告。 第十九条 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 1 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信用报告应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具有信用管理 职能的机构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第二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必须依法接受征信管理部门的 监管,其出具的信用报告应符合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报告。 五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 称信用办)负责整体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管,以及对市公共信 用信息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制定信用审查的具体实 施办法。 —6—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 位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细则,明确 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事项、形式和程序;信用审查 首批试行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工作制度;国有 企业要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使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使用情况 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信用办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信用服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完善 市场退出机制,确保其出具的信用报告真实可信。要督促信用服 务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 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信用办要加大各类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加 快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 值服务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服务组 织体系。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 品创新,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 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7—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企 业参照政府部门的做法,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作为其实施企业行为的重要参考之一。 六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各部门,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8— 2017 年 3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