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调出使用工作制度.doc
市应急管理局 市发改委关于下发救灾物资调 出使用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发改委: 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保障体系,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救灾物资 调出使用工作,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沈阳市自 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政策法规及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三定”方案及有关工作要求,建立沈阳市救灾物资调出 使用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动条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97 号)规定的自然灾害应急响 应等级Ⅳ级以上(含Ⅳ级)。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建立联动机制,完善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工作制度,分工协 作,密切配合。 (二)快速反应,高效协同。严格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 〔2017〕97 号)以及应急工作相关要求,与交通运输、交警和 物资接收地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协调,在规定时间内快速调拨救灾 物资,以确保救灾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 1 - 三、救灾物资调拨程序 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一般情况是指 根据灾害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提前调拨市级救灾物 资的情况。紧急情况是指灾情发生,当地救灾物资不足以满足救 灾工作需要,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的情况。 (一)一般情况 1.受灾区(县、市)级应急管理局应优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 在本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 书面申请,调拨救灾物资。 2.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县、市)级应急管理局申请,结合 灾情实际,经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 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动用决策。 3.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发 出调拨通知。 4.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在接到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书面 调拨通知后,工作时间 2 小时内、非工作时间 4 小时内,启动应 急调拨程序,通知受灾区(县、市)级应急管理局,组织救灾物 资装运,并按照调拨通知将救灾物资发运到目的地,也可由接收 地应急管理部门到指定地点自行提取,确保救灾物资 24 小时内 送达接收地区,所需运输等有关费用由接收方承担。 5.受灾区(县、市)级应急管理局应在收到市级救灾物资储 备单位通知后,加强与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沟通,安排好物资 - 2 - 卸货和发放准备工作。 6.受灾区(县、市)级应急管理局接收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 后,应立即组织清点和验收,并登记造册。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 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 同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7.救灾物资调拨完成后,受灾区(县、市)级应急管理局及 时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反馈给同级发改部门;市级救灾物资 储备单位及时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反馈至市应急管理局。 8.市应急管理局将此次救灾物资动用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备案。 (二)紧急情况 1.受灾区(县、市)级应急管理局应优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 在本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 书面申请,情况特别紧急时也可电话提出申请,调拨救灾物资。 2.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县、市)级应急管理局申请,结合 灾情实际,经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 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动用决策。 3.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级救灾物资储备 单位发出调拨通知。 4.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在接到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书面 或电话调拨通知后,工作时间 30 分钟内、非工作时间 90 分钟内, 启动应急调拨程序,组织救灾物资装运,迅速与交通运输、交警 - 3 - 等有关部门和受灾区(县、市)级应急管理局沟通,确保救灾物 资 12 小时内送达接收地区,并代垫运输、保险等有关费用。 5.受灾区(县、市)级应急管理局应在收到市级救灾物资储 备单位通知后,加强与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沟通,安排好物资 卸货和发放准备工作。 6.受灾区(县、市)级应急管理局接收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 后,应立即组织清点和验收,并登记造册。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 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 同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7.救灾物资调拨完成后,受灾区(县、市)级应急管理局及 时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反馈至同级发改部门备案;市级救灾 物资储备单位及时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反馈至市应急管理 局。 8.受灾区(县、市)级应急管理局应在 48 小时内补办书面 手续。 9.市应急管理局将此次救灾物资动用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备案。 四、救灾物资的使用 1.救灾物资的使用范围只限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 是重灾区和重灾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 得截留、挪用。救灾物资应坚持按需要发放、使用的原则,不得 平均分配。 - 4 - 2.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集中发放 即由区(县、市)级应急管理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 可以委托其亲属或社区(村)负责人代领。分散发放即由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市)级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 按受灾群众的生活需要,将市级调拨救灾物资或本级储备物资直 接发放到户。 3.发放救灾物资应遵循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受 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区(县、市)级应急管 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发放时,应做到账目清楚、 手续完备。在发放过程中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社区(村)应 将本社区(村)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发放 明细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 4.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由区(县、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回收并交由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由 县(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负责清洗、消毒和整理,作为 区(县、市)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过程中损坏、无重复利用 价值的物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回收工作完成后,区 (县、市)级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 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市级救灾物资 储备单位汇总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一般情况下,救灾指挥帐 篷、照明设备等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物资,以及发放给 - 5 - 受灾群众的单帐篷使用不满 6 个月、棉帐篷使用不满 12 个月的, 均需回收处理。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棉大衣、棉被和睡袋等被 服类物资和折叠床、炉具等生活消费类物资,不再回收。 附件:1.沈阳市调拨救灾物资的通知 2.救灾储备物资调拨单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 年*月*日 - 6 - 附件 1 沈阳市调拨救灾物资的通知 应急管理局、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 决定调拨救灾物资如下: 需要, 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和接收工作,并按要求 管理和使用。 接收地单位名称: 接收地联系人: 接收地联系人电话: 接收地地址: 市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联系人: 市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联系人电话: 市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地址: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 7 - 附件 2 救灾储备物资调拨单 承发单位 No: 接收单位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第 × 联 × × × × 合计 批准人(签字) 批准 经办人(签字) 单位 公章 提货人(签字) - 8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