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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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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序 事项 子项 力 号 名称 名称 类 型 1 医疗机构 设置审批 (含港澳 台)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 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 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 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 2017〕43号) 第四条: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对二级及 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进 一步简化三级医院的设置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 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 2021)15号) “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规定:“开 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 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 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行 使 主 体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实施层 部 承办 责任事 级及权 门 机构 项内容 职 限 责 根据《医 疗机构管 理条例》 《医疗机 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 则》审核 三级医院 的设置。 根据《国 家卫生健 昭苏县卫 昭苏县卫健 负责诊所 康委办公 县市区 生健康委 委卫生健康 的备案工 厅关于印 级 员会 科 作 发医疗领 域“证照 分离”改 革措施的 通知》( 国卫办医 发【2021 】15号) 实行诊所 备案制管 理。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追责情 对象 形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 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 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 履行行政职责,有 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 下列情形的,行政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之日起施行。)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直接实施责任: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 任: 1.规范完善审批 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 1.对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程序等具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 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体规定;主动公 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 予受理的; 示依据、条件、 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对不符合法定条 数量、程序、期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 件的申请人准予许 限以及需要提交 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的全部材料的目 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权作出准予许可决 录和申请书示范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定的; 文本等,便于申 1.具体承办 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3.对符合法定条件 请人阅取。 人; 的申请人不予行政 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 2.依法依规实施 2.内设机构 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 诊所备案管理, 负责人;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 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 作出的准予备案 3.单位法定 政许可决定的;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 应当予以公开。 代表人或分 4.不依法履行监管 可申请。 3.监督责任。建 管领导。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 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立健全监督制度 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的; ,对被许可人从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 5.违反法定程序实 事行政许可事项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施行政许可的; 的活动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 6.违规审批造成严 ,对未经行政许 材料的方式。 重后果的; 可,擅自从事相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 7.办理许可、实施 关活动的,依法 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 监督检查,索取或 采取措施予以制 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者收受他人财物或 止。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 8.其他违反法律法 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 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所需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 。 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 请人。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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