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府复决(2020)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pdf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南府复决〔2020〕69 号 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某村民委员会第 21 生产队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建锋,职务:镇长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光明路 49 号 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某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某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某经济联合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现 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万府行重决〔2020〕1 号《行政处理决 1 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处理请 求。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故意歪曲复议机关的 意见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处理事项,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作出 《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万府行决〔2019〕6 号),申请人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 南府复决〔2019〕159 号),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万府行决 〔2019〕6 号)。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未经查明该涉案土地不动产权属登 记的情况下,仅以申请人在《行政处理申请书》的论述及相关《询 问笔录》而将申请人的行政处理申请定性为土地权属争议,属于认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申请人在第二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 仅凭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作出的复函,即作出《行 政处理决定书》,简单以土地的权属断定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 是对复议机关意见的曲解。对于本案,土地权属登记是行政机关实 施土地管理的措施之一,但本案涉及到相关土地补偿款在村集体、 生产队以及村民之间的分配问题,除对土地权属进行查明以外,还 需查明某村内部的土地划分情况、历史上有关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 2 配做法等等,这样才能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才符合复议机 关查明事实的要求。 2020 年 6 月 3 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作出规 划资源南 20201837 号答复,也明确了生产队与村集体之间就土地权 权利证书涉及土地权益的分配问题,属于村内部事务。据此,被申 请人应当查明某村有关土地权益分配的章程、村规民约、惯有做法, 尊重历史,事实求实地作出决定。而且,在某村扩大横公路的项目 里面,第 21 生产队收取了相应的土地补偿。第 21 生产队的银行账 户还有收取款项的记录,每个生产队的情况都一样。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一)某村属于村队二级经济,生产队拥有自己的资源资产资 金,对内,村和生产队之间以及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对外,村和生产队则以村的名义统一对外,内外有别。广州市规划 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的查询结果显示土地权属登记在村名下, 这是对外的关系,而对内关系,不能够简单以查询结果做出判断。 根据《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 资发〔2001〕359 号)第二条第(一)款“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 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 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 发证时,可以采纳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 3 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 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 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 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 地所有证》换发到组”,结合二级经济的事实,涉案土地实质上属 于生产队,在行政登记当中则属于村,有关土地的征收补偿的分配 应当实事求是、直面历史。 (二)退一万步说,若被申请人通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沙区分局的查询结果判定土地属于村,相关的征收补偿分配事宜 由村民民主表决决定的观点正确,那么某村全部的土地在被征收时, 全部的征收补偿款都要在全村分配,不区分村与生产队。但某村“新 围下围”和“九涌东”土地补偿款项的分配办法却将绝大部分的土 地征收补偿款指定为个别生产队所有,侵害了其他生产队的村民平 等享有该补偿款的权利,被申请人也应当纠正某村的不法行为。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错误 《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南府复决〔2019〕159 号)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送达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 60 日内重新作 出,即新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在 2020 年 4 月 17 日前完成送达。 但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才能完成制作,且不计算送达所需 时间,被申请人已经严重超出期限作出行政决定,程序显然违法。 综上,南万府行重决〔2020〕1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 4 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 销,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某村 21 队队长交接证明》、《某 村生产长公开承诺书》、《关于冯永泉反映事项的答复》(规划资 源南 20201837)、《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一、争议地块的原权属人为某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征地补偿 款应归争议地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某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 被申请人在收到穗南府复决〔2019〕159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后,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万 顷沙镇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地块权属的函》,申请核实争议地块的 土地权属情况。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复函称:争议 土地属于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某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性质 为集体,由于争议地块已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土地权利证书穗集有 (2012)第 0400012*号已注销,现已办理变更并重新核发土地权利 证书《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1180011*号》。据此,争议地 块的原权属人为某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征 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 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 5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 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 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 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 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 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因此,征地补偿款应归争议地块 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某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 二、《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新围下围 468.841 亩征地补偿款差 价及九涌东 171.814 亩村集体用地(两金两费地)征地补偿款和奖 励金等征地相关补偿款分配方案》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 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 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据此, 涉案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本案中,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及某经济联合社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组织全村 21 个生产队的户代表对《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新 6 围下围 468.841 亩征地补偿款差价及九涌东 171.814 亩村集体用地 (两金两费地)征地补偿款和奖励金等征地相关补偿款分配方案》 进行表决,该方案获得包括申请人在内的 21 个生产队户代表表决通 过。由此可见,《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新围下围 468.841 亩征地补 偿款差价及九涌东 171.814 亩村集体用地(两金两费地)征地补偿 款和奖励金等征地相关补偿款分配方案》合法有效。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南万府行重决〔2020〕1 号《行政处理决定 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理申 请书》后,向被答复人及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某经济联合社 作出询问及调取证据。答复人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作出南万府行决 〔2019〕6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及某村委会、某经 济合作社、某经济联合社。 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收到穗南府复决〔2019〕159 号《行 政复议决定书》。在收到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发出《关于 协助核查万顷沙镇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地块权属的函》,查明本案 争议地块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 局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仍未回复,被申请人遂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 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复议办发出《万顷沙镇关于恳请延长某村 第二十一生产队案件行政处理作出期限的函》,延长作出行政处理 7 决定期限三十日,并告知各方当事人。2020 年 4 月 17 日,广州市规 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作出复函。根据该复函,被申请人追加 某经济联合社为行政处理决定的被申请人,并就复函的内容对某村 委会、某经济合作社、某经济联合社做出询问。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作出南万府行重决〔2020〕1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 送达给申请人及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某经济联合社。因此,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行政处理申请》、冯某泉身 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电子信息产业园项 目(广州市南沙区 2010 年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合同》及其附件、《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广州市南沙区 2010 年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一(某村第 21 生产队))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用地补偿协议》及其附件、 《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新围下围 468.841 亩征地补偿款差价及九涌 东 171.814 亩村集体用地(两金两费地)征地补偿款和奖励金等征 地相关补偿款分配方案》、“1 队、2 队、3 队、4 队、5 队、6 队、 7 队、8 队、9 队、10 队、11 队、12 队、13 队、14 队、15 队、16 队、17 队、18 队、19 队、20 队、21 队村民‘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 8 新围下围 468.841 亩及九涌东 171.814 亩村集体用地(两金两费地) 征地相关补偿款’意向表”、 《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新围下围 468.841 亩及九涌东 171.814 亩村集体用地(两金两费地)征地相关补偿款 分配表决结果统计表》《关于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新围下围 468.841 亩征地补偿款差价及九涌东 171.814 亩村集体用地(两金两费地) 征地补偿款和奖励金等征地相关补偿款分配情况的说明》《关于某 村电子信息产业园新围下围 468.841 亩及九涌东 171.814 亩村集体 用地(两金两费地)征地情况的说明》,2019 年 9 月 6 日冯某泉的 《询问笔录》,2019 年 9 月 20 日至 9 月 23 日陈某树等人的《询问 笔录》共 8 人 8 份、2019 年 10 月 9 日冯某泉的《询问笔录》及附件、 示意图、《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南府复决〔2019〕159 号)、2020 年 4 月 29 日陈某连的《询问笔录》,《关于协助核查万顷沙镇某村 电子信息产业园地块权属的函》《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 分局关于核查万顷沙镇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地块权属的复函》《集 体土地所有权证及附图(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1180011*号)》 《万顷沙关于恳请延长某村第二十一生产队案件行政处理作出期限 的函》,《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EMS 快递单等。 本府查明: 2016 年 5 月 13 日,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以下简称: “区土发中心”)、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某村经济合作社(以下 简称:“某村经济合作社”)与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土地征收与 9 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万顷沙镇征收办”)签订《电子信息产 业园项目(广州市南沙区 2010 年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集体土 地征收补偿合同》,约定由区土发中心征收某村经济合作社位于万 顷沙镇某村面积为 198.716 亩的集体土地,合同所涉征地补偿款由 区土发中心一次性支付给万顷沙镇征收办,万顷沙镇征收办收款后 再支付给某村经济合作社。2017 年 1 月 22 日,区土发中心、某村经 济合作社与万顷沙镇征收办签订《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广州市南 沙区 2010 年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某村第 21 生产队))集体 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补充协议。同日,区土发中心、某村经济合作 社与万顷沙镇征收办签订《用地补偿协议》,约定由区土发中心管 理和安排使用某村经济合作社某村范围内土地 21.478 亩土地,合同 所涉用地补偿费由区土发中心一次性支付给万顷沙镇征收办,万顷 沙镇征收办收款后再支付给某村经济合作社。 2019 年 3 月 23 日,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某村民委员会(下称 “某村民委员会”)制定《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新围下围 468.841 亩征地补偿款差价及九涌东 171.814 亩村集体用地(两金两费地) 征地补偿款和奖励金等征地相关补偿款分配方案》(以下简称:《补 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分配款项为“新围下围”集体用地 468.841 亩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总和的 50%款项,以及“九涌东”集体 用地 171.814 亩的安置补助费、农村基础配套设施补偿款、奖励金; 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间、具有某村户籍并被本 10 村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的《村规民约》(《村民公约》)修定意 见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为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对象。 2019 年 3 月 27 日,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与某经济联合社组织某 村第 1 至 21 生产队户代表表决《补偿款分配方案》,根据某村委会 统,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经全村 1655 名村民户代表表决,1627 名同 意,28 名弃权,没有不同意,其中某村第 21 生产队的 26 名村民户 代表全部同意该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表决通过。该村已按该分配方 案将相关补偿款分配完毕。2019 年 3 月 27 日,某村民委员会根据《 补 偿款分配方案》制作《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新围下围 468.841 亩征 地补偿款差价及九涌东 171.814 亩村集体用地(两金两费地)征地 补偿款和奖励金等征地相关补偿款分配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 《补偿款分配情况的说明》),以及《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新围下 围 468.841 亩及九涌东 171.814 亩村集体用地(两金两费地)征地 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征地情况的说明》),并对上述两份 说明进行了公告。 2019 年 8 月 15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处理申请,请求: 1.确认某村民委员会、某村经济合作社对于征用“新围下围”和“九 涌东”土地补偿款项的分配办法违法;2.责令某村民委员会、某村 经济合作社依法将征用第 21 生产队(作物队)土地的所得补偿划归 第 21 生产队(作物队)。2019 年 9 月 6 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队 长冯某泉进行询问,冯某泉在笔录中称:“请求确认‘补偿款分配 11 情况的说明’违法,该说明中申请人的田尾龙眼地,共 31.873 亩征 地补偿款分配违法,对于其他地块征地补偿款没有意见。田尾龙眼 地属于申请人所有。”2019 年 9 月 20 日,被申请人对某村村民陈某、 高某淦、郭某彩、黄某祥、黎某全、钟某胜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 《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均表示涉案被征用地块被征前属村集体所 有。2019 年 9 月 23 日,被申请人对陈某连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 问笔录》,2019 年 10 月 9 日,被申请人对冯某泉进行询问,冯某泉 在笔录中称:“以生产队名义申请行政处理”。2019 年 10 月 14 日,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万行决〔2019〕6 号),驳回 申请人的行政处理申请。2019 年 12 月 2 日,申请人向本府提起行政 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万行决 〔2019〕6 号),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20 年 2 月 14 日,本 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南府复决〔2019〕159 号),认为被 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该 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其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 理决定。 2020 年 3 月 11 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 分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万顷沙镇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地块权属的 函》。2020 年 4 月 17 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回函 称:“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某村第 21 生产队边角地)地块属于广 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某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性质为 12 集体。原核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穗集有(2012)第 0400012*号(已 注销),因部分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在已办理变更登记并重 新核发了土地权利证书《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1180011*号》。 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某村第 21 生产队)地块已征收为国有土地, 原土地权利证书:穗集有(2012)第 0400012*号(已注销)。”在 该复函所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1180011*号)上,所列明的权利人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 某经济联合社农村集体。 2020 年 4 月 29 日,被申请人对陈某连进行询问调查,陈某连在 笔录中称:“陈某连是南沙区万顷沙镇某经济联合社的社长,现在 代表该联合社配合调查。某村经济社与联合社都属于某村的集体经 济组织。某经济联合社负责土地确权、申请用地审批、协助村民办 理房产证等,其他事务由某村经济社名义处理,所有合同都由某村 经济社签订,并收取支付相关费用。涉案争议地块的相关合同以某 村经济社签订合同及收支相关费用、履行合同。同意镇政府追加某 经济联合社作为被申请人。” 2020 年 4 月 15 日,被申请人向本府提出延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2020 年 5 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 不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处理申请请求。2020 年 5 月 18 日,被申请 人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处理申请》、冯某泉身份证 13 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广 州市南沙区 2010 年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合 同》及其附件、《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广州市南沙区 2010 年第十 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一(某村第 21 生产队))集体土地征收补 偿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用地补偿协议》及其附件、《某村 电子 信息 产业 园新 围下 围 468.841 亩征 地补 偿款 差价 及九 涌东 171.814 亩村集体用地(两金两费地)征地补偿款和奖励金等征地相 关补偿款分配方案》、“1 队、2 队、3 队、4 队、5 队、6 队、7 队、 8 队、9 队、10 队、11 队、12 队、13 队、14 队、15 队、16 队、17 队、18 队、19 队、20 队、21 队村民‘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新围下 围 468.841 亩及九涌东 171.814 亩村集体用地(两金两费地)征地 相关补偿款’意向表”、《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新围下围 468.841 亩及九涌东 171.814 亩村集体用地(两金两费地)征地相关补偿款 分配表决结果统计表》《关于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新围下围 468.841 亩征地补偿款差价及九涌东 171.814 亩村集体用地(两金两费地) 征地补偿款和奖励金等征地相关补偿款分配情况的说明》《关于某 村电子信息产业园新围下围 468.841 亩及九涌东 171.814 亩村集体 用地(两金两费地)征地情况的说明》,2019 年 9 月 6 日冯某泉的 《询问笔录》,2019 年 9 月 20 日至 9 月 23 日陈某树等人的《询问 笔录》共 8 人 8 份、2019 年 10 月 9 日冯某泉的《询问笔录》及附件、 示意图、《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南府复决〔2019〕159 号)、2020 14 年 4 月 29 日陈某连的《询问笔录》,《关于协助核查万顷沙镇某村 电子信息产业园地块权属的函》《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 分局关于核查万顷沙镇某村电子信息产业园地块权属的复函》《集 体土地所有权证及附图(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1180011*号)》 《万顷沙关于恳请延长某村第二十一生产队案件行政处理作出期限 的函》,《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EMS 快递单等。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处理决定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 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因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发生争议而提出的申请, 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七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方可办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 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 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 15 依照其规定。”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决定重大 事项的机构,其讨论征地补偿款分配和各项村务事项的决定、决议, 首先必须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其次 应符合合法原则,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体现, 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的前提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 的收益分配方案等决定、决议,其在内容上必须合法。所作决定不 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以上程序及内容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程序作出的民主决议。 本案中,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的复函可见,涉 案被征收土地原属于某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该农民集体是涉 案被征收土地的征收补偿对象,相关征收补偿合同由某村经济合作 社签订并收取征地补偿款。2019 年 3 月 27 日,某村民委员会已在某 村第 1 至 21 生产队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补偿款分配方案》,并 制作《补偿款分配情况的说明》进行公告。该方案系经民主议定程 序通过,充分体现了村民自治权的形式,某村绝大部分村民已按《补 偿款分配方案》收取了补偿款,该行为属于村民自治管理范畴。《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 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 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因《补偿款分配方案》系某村委会基于村 民自治权实施的自主管理行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16 被申请人不能干预其依法自我管理的行为。本案中,该《补偿款分 配方案》并未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据 以证明上述《补偿款分配方案》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因 此,申请人的涉案行政处理申请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 请人不支持其全部行政处理申请请求并无不当,本府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已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处理申请、 调查取证、送达,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延期作出涉案处理决定的通知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在程序 上存在瑕疵,鉴于该告知行为不足以否定涉案决定的合法性,本府 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 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 销的理由不成立,本府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 年 9 月 4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