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北海市城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北海市城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 管理服务收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居住 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 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 号)、《广西壮族自 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 108 号)、《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试行)》(桂建发〔2019〕16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 19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北海市城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 范围内经合法登记注册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 约定对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 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费)、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 普通住宅小区开展前期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及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管理形式 (一)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物业服务人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 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 1 租赁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 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除上述收费项 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费用外,物业 服务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形式 1、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 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 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费)、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 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业主大会成立之 前)管理服务收费及其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 务费、车位(库)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发 展改革委会同市住建局制定(调整)。 2、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项目 其他类型物业及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的 住宅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车位(库)租赁费及其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 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等 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人根据《价格 法》,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成本制 定或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按《广西普通住宅小区 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规定分为一至五等 级,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相对应分 2 一至五等级定价,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车位(库)租赁费分类别(两类)定价: (一)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详见附件 1,其收费标准为 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 (二)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 (库)租赁费详见附件 2,其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收费标 准可适当下浮。 四、有关规定 (一)2019 年 11 月 25 日前已按签订时的价格法规政策 签订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物业服务费、车 辆停放服务费按已签订合同(协议)的约定执行,合同(协 议)执行期满或需调整的可按本方案执行;2019 年 11 月 25 日后至本方案发布前新建普通住宅小区[以取得商品房预售 (销售)许可证时间为准]的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 须按本方案执行;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 费统一按本方案执行。 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 费收费标准调整变更前,物业服务人应与业主变更物业服务 合同(协议),双方予以明确。 (二)本方案发布后申请核定新建普通住宅小区住宅物 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 (库)租赁费办理办法: 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 备案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申请、服务成本初步测 3 算、服务等级承诺书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建局综合考 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物业服务行业标准、服务等级 及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参照本规定等级收费标准核 定具体收费标准(指导价),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此标准(指 导价)范围内通过合法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人及具体收费标准 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规范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加压费、消防设施运 行费收费行为。 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加压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应按实 际发生费用据实分摊收取,专款专用,单独设置账管理,每 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四)规范转供水电费损耗分摊方式。 1、电费损耗分摊。供电部门未抄表到户的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人应按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分表费用,合理分摊总分 表之间的正常损耗。损耗电费通过用户抄表电量基础上顺加 损耗电量的方式计收,用户电价保持不变。损耗电量可按实 各分表电量、用电容量、实际用电面积等占比方式分摊。计 算公式: 终端用户电费=终端用户分表抄见电量×转供电主体 购电单价+分摊的损耗电量×转供电主体购电单价 原则上收取用户电费费、损耗电费总和不超过物业服务 人向供电部门缴纳的总表费用,物业服务人应在每次抄表计 费时及时向业主公布电费损耗实际发生数等信息。 2、水费损耗分摊。供水部门未抄表到户的住宅小区, 4 物业服务人应合理分摊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原则上收取 用户水费、分摊水费总和不超过物业服务人向供水部门缴纳 的总表费用,物业服务人应在每次抄表计费时及时向业主公 布水费损耗、分摊实际发生数等信息。 (四)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费行为。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环卫部门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项目,按“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收取,物业服务人受环卫 部门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按住户实际居住情况按 月收取,不得对闲置房屋的业主收取。 (五)其他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事项按《广西壮族自 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 108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192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管理 1、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人要在物业服务区域 和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栏),公示物业服 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 费对象、收费项目、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计收方式、 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 主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变动应及时变更。收费公示牌(栏) 内容及格式由物业服务人按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的规 定制作并报备案。 2、物业服务人要严格依法经营,履行合同义务,建立 5 健全“诚信服务、信息透明、专业规范”的服务制度,接受 业主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回应和处理业主诉求。 3、各级价格、住房建设(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 职责加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 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违法行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有效期五年,自 2022 年 月 日起执行,执行期 间如国家、自治区有新的政策规定则从其规定,执行期满重 新制定。原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北海市城区(城市建成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北海市城区(城市建成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 服务收费标准 3.北海市城区(城市建成区)普通住宅小区临时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6 附件 1 北海市城区(城市建成区)普通住宅小区 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元/月·平方米 前期物业服务等级 最高限价 一级 2.20 二级 1.87 三级 1.35 四级 1.00 五级 0.90 7 附件 2 北海市城区(城市建成区)普通住宅小区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元/辆·月 车型 类型 室内车位租 赁费(一类) 室内车位租 赁费(二类) 汽车 摩托车、电动车 (不含充电) (不含充电) 220 30 10 150 30 10 100 30 10 自行车 露天车辆停 放服务费(不 分类别) 备注:1.车位租赁费是指产权单位将室内车位出租给承租人 使用所收取的费用;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为物业服务区域内 公共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 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室内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是指对小区所有的产权停车位 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 8 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 35 元/个.月。属于开 发商的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商缴纳,业主拥有产权 或使用权的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由业主缴纳,露天停车位 不得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3.室内类别划分:同时符合停车场地面为地坪漆面(或同等 质地及以上)、监控、智能 IC 卡控制条件的为一类;其余为 二类。 4.汽车月票收费标准一年内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实际收费 标准的 10%(含),最终调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5.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 行公务时停车免费;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 2 小时内 不收费。 6.鼓励普通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减半收 费。 9 北海市城区(城市建成区)普通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 计费单位:元/辆 时间 摩托车、电动车 自行车 12 小时内 1 0.5 连续停放超过 12 小时的,以 12 小时为计费单位加收 1 0.5 二、汽车 室 内 计费单位:元/辆·月 连续停放时间(小时) 0-2 3 4 5 6-12 收费金额(元) 免 3 4 5 6 连续停放时间(小时) 13 14 15 16 17-24 收费金额(元) 8 9 10 12 7 备注:1.临时停放时间以每小时为计时单位,不足 1 小时(含)按 1 小时计; 2.连续停放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在前 24 小时的收费基础上,每增加 1 小时加收 1 元,12 小时 限价为 6 元 10 连续停放时间(小时) 0-2 3 4 5 6-12 收费金额(元) 免 3 4 5 6 连续停放时间(小时) 13 14 15 16 17-24 8 9 10 12 露 收费金额(元) 7 天 备注:1.临时停放时间以每小时为计时单位,不足 1 小时(含)按 1 小时计; 2.连续停放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在前 24 小时的收费基础上,每增加 1 小时加收 1 元,12 小时 限价为 6 元;3.住宅小区外(规划红线内)属于物业服务人服务范围临时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实行 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人根据服务成本、供求情况等自行制定。 备注: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免费;摩托车、电动车、 自行车停放 2 小时内不收费。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