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镇关于鼓励冬枣电商发展奖励办法》原文下载.docx
滨太政发〔2022〕41 号 签发人:刘少勇 太平镇关于鼓励冬枣电商发展奖励办法 (试行)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 我镇冬枣特色优质农产品通过电商平台获得规模、品质、品牌 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在遵照国家、天津市、滨海 新区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 电子商务企业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为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 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 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 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平台等,其经营性业务活动涵盖利用电子信息技术(IT)和因特网 (Internet)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创造商业和贸易机会 的冬枣销售商业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可以从该平台管理 后台中核查网上冬枣销售真实可靠数据的电子商务平台。如企 业申报的平台不能有效核查网上冬枣销售数据,或发现相关数 据存在虚构、篡改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太平镇人民政府将不予 认定,并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第四条 镇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预算,以奖励形式扶持冬 枣电子商务发展,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 旗舰店、专卖店、直播带货等网络零售终端。具体奖励办法: (一)奖励周期以整年计,每年每实现线上销售冬枣 1 万 单或相当于 1 万单销量的订单集合(销量不少于 5 万市斤,下 同)给予奖励 4000 元。在此基础上每多销售 1 万单或相当于 1 万单销量的,再多奖励 2000 元,以此类推。 (二)超过 1 万单或相当于 1 万单销量,又不足下一个整 万单销量的,每实现线上销售冬枣 2500 单或相当于 2500 单销 量的订单集合的(销量不少于 1.25 万斤),给予奖励 1000 元。 (三)每个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 4 万元。 (四)单个企业销售不足 1 万单销量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的申报及审核: (一)该办法所涉及的奖励,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 财政办安排申报和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年 11 月下旬冬枣销售季 完全结束后组织申报。 (二)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供营业执照、电子商务平台当年 冬枣销售数据、冬枣物流发货单等原始单据,以及镇政府要求 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其中,企业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数 据,其销售品类仅限冬枣,不得掺杂其他产品,数据佐证材料 应以纸质版提交并加盖企业公章。镇政府保留单独或要求申报 企业配合进行平台数据复核查询的权利。 (三)申报企业需在镇政府印发的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期 内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 心、镇财政办进行联合初审,提出奖励意见,并报镇领导班子 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履行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财政办负责电子商务企业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审核和发放等工作,协调解决本办法执行 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享 受镇级其它类似扶持政策。 第八条 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在网络经营活 动中不得采取恶意竞争手段扰乱线上线下市场秩序,上述情形 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奖励资金的立即追回,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试行二年。 第十条 本办法内容最终解释权归属太平镇人民政府。 (此页无正文) 2022 年 11 月 04 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0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