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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分散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监管的通知(珠财[2015]14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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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文件 珠财〔2015〕148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分散采购和单一来源 采购项目监管的通知 市本级各政府采购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 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 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 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 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 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 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 - 1 - 四条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目 录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实行分散采购。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分散采购监管,健全政府采购领域预 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机制,防范廉政风险,明确采购单位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采购单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应 在采购计划申请表或限额备案登记表上的采购品目一栏,明 确填写为“目录外”品目,不得与目录内品目相混淆。达到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在“非公开招标情况表”以及采购 计划申请表“简要描述”专栏说明该项目为目录外项目。 目录外采购项目不适宜集中采购的,可以分散采购,具 体实施时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 构办理采购手续。 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目录外采购项目,组织形 式为分散采购,或者组织形式虽然为集中采购,但采取单一 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将“非公开招标情况表”报经本单位负 责人签字(委托分管领导签字,需上传单位负责人委托书作 为附件)。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目录外项目采购计划的组织形式 (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和采购方式不进行审核,仅由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项目采购计划和合同登 - 2 - 记备案。 二、各采购单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集中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目录内项目凡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条规定,申请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者申请组织形 式为分散采购的,应报经分管本部门的市领导确认(合同续 约项目除外),再申报采购计划。 目录内项目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 招标限额标准的,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或者申请组 织形式为分散采购的,应将“非公开招标情况表”报经本单 位负责人签字(委托分管领导签字,需上传单位负责人委托 书作为附件)。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必须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范围,若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公示期间有其他潜在供应商提出异议,且异议理由成立 的,将纳入市纪检监察部门的廉情预警系统予以警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关于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的规定,各采购单 位以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有资金办理采购的项目,不属 于政府采购项目,不申报采购计划,也不进行限额登记备案, - 3 - 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 手续。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视同 为政府采购项目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四、采购计划组织形式为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 自行承担监管责任。 采购单位应当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内 控机制,成立相互独立、互相制约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和验 收小组,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实施分散采购时,可由采购 小组自行组织采购,也可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手 续。 凡是市场上有多家供应商可供选择的,均应进行市场询 价,对符合采购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按价低者得的原则确定成 交供应商。 分散采购项目收到举报投诉的,采购单位应妥善调查处 理并将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五、分散采购项目的其他监管要求,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我市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执行。 六、采购单位是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主体 责任不因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而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关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 4 - 共利益,公正廉洁……”的规定,采购单位在组织开展采购 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规定,落实预防腐 败责任制,自行承担防范廉政风险的主体责任。 七、各行政区、功能区可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区的 政府采购监管实际制定本区的分散采购监管规定。 特此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 2015 年 6 月 3 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采购 项目 监管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局,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珠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 年 6 月 3 日印发 (共印 4 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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