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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131号(便宜烧烤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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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8]131 号 珠海市金湾区便宜坊烧烤时代珊瑚海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17QWW1P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城路 332 号商铺 经营者:孔繁军 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78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的珠海市金湾区便宜坊烧烤时代珊瑚海店属于《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第 115 项“餐饮、娱乐、洗 浴场所”类项目,应当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单位)未依法备 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经营使用。 以上事实,有 2018 年 5 月 10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 年 5 月 10 日 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 [2018]3212 号) 、关于《关于协助确认珠海市金湾区便宜坊烧烤时代珊瑚海店建 设项目类别及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的函》的复函、投诉信息网页截图、现场检查照 片、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 三条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珠环听告字[2018]55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18 年 7 月 2 日 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 2018 年 8 月 2 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当时我店并非未进行整改,确实是静电油烟净化器 出现故障,一直找厂家修理。因为净化器属于高科技装置,无法聘请一般工人维 修,在修复后油烟去除率可以达到 90%以上。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之后,我店已经停业近一个月进行整改,改进了烧烤工艺设备,全部采用电子烧 烤设备,不产生油烟。而且,我店已经进行了备案,并且已经将备案资料递交贵 局。2、我店选址在商业街上,楼上没有住户。更换设备后已经试过了,是完全 密闭的,已经不产生油烟了,更换设备之后只有设备周边有肉的香味,但不会再 行扩散。3、可能之前行为有些不当,但我店已经进行了积极整改,希望能够给 予减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事实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 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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