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pdf
附件 7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代码 违法行为(案由) 法律根据 违法 程度 一般 6.1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货物运输 50 吨级(客运船舶 得,并处违法所得 1-2 倍的罚款 50 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 3-5 万元 的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 货物运输 100 吨级(客运船 得,并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经 营 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较重 舶 100 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 5-8 万元 或 者 超 越 许 可 范 围 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 的罚款 经 营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或 者 国 内 船 舶 管 理 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业务 者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严重 货物运输 1000 吨级(客运船 得,并处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款 舶 300 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 8-1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的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特别 货物运输超过 1000 吨级(客 得,并处违法所得 4-5 倍的罚款 严重 运船舶超过 300 客位)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 12-15 万 元的罚款 6.2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使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 一般 货物运输 50 吨级(客运船舶 得,并处违法所得 1-2 倍的罚款 50 客位)以下 用 未 取 得 船 舶 营 运 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2-4 万元 证 件 的 船 舶 从 事 水 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的罚款 路运输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货物运输 100 吨级(客运船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较重 舶 100 客位)以下 得,并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 罚款。 6.3 6.4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4-6 万元 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货物运输 1000 吨级(客运船 得,并处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款 严重 舶 300 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6-8 万元 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特别 货物运输超过 1000 吨级(客 得,并处违法所得 4-5 倍的罚款 严重 运船舶超过 300 客位)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8-10 万元 的罚款 货物运输 50 吨级(客运船舶 一般 处 100-300 元的罚款 50 客位)以下 货物运输 100 吨级(客运船 处 300-500 元的罚款 从 事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较重 舶 100 客位)以下 的 船 舶 未 随 船 携 带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 货物运输 1000 吨级(客运船 处 500-700 元的罚款 船舶营运证件 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舶 300 客位)以下 特别 货物运输超过 1000 吨级(客 处 700-1000 元的罚款 严重 运船舶超过 300 客位)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 货物运输 50 吨级(客运船舶 得,并处违法所得 1-2 倍的罚款 经国务院交通运输 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 一般 50 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不足 20 万元的,处 20-40 万 主管部门许可或者 元的罚款 超 越 许 可 范 围 使 用 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外 国 籍 船 舶 经 营 水 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 货物运输 100 吨级(客运船 路运输业务,或者外 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 得,并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 较重 国的企业、其他经济 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 舶 100 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不足 20 万元的,处 40-60 万 组 织 和 个 人 经 营 或 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 元的罚款 者以租用中国籍船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舶或者舱位等方式 得不足 20 万元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严重 货物运输 1000 吨级(客运船 得,并处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款 变相经营水路运输 舶 300 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不足 20 万元的,处 60-80 万 的罚款 业务 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货物运输超过 1000 吨级(客 得,并处违法所得 4-5 倍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运船舶超过 300 客位)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以欺 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 较重 以欺骗手段获得许可 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 2 万元以 6.5 6.6 以 欺 骗 或 者 贿 赂 等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行 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 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 3 年内不受理 政许可 严重 以贿赂等手段获得许可 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轻微 200 载重吨以下的船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 出租、出借、倒卖规 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 定的行政许可证件 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 一般 超过 200 载重吨的船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法转让本条例规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 的行政许可 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较重 超过 1000 载重吨的船舶 违法所得不足 20 万元的,处 80-100 万元的罚款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 2-10 万元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 10-20 万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 1-2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 3-7 万元 的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 7-11 万元 的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 11-15 万 元的罚款 严重 超过 5000 载重吨的船舶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3-5 万元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经营许可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5-10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严重 伪造、变造、涂改规 证 万元的罚款 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 定的行政许可证件 改的许可证件, 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伪造、变造、涂改经营许可 有 违 法所 得 的, 没收 违法 所 得, 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证和营运证 10-15 万元的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涂改营运证 6.7 6.8 6.9 保险或担保金额 1 万元以下 处 2-3 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轻微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 营运许可证件 保险或担保金额 1 万元以上 处 3-5 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一般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 水 路 旅 客 运 输 业 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水路旅 营运许可证件 经 营 者 未 为 其 经 营 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 处 5-6 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的 客 运 船 舶 投 保 承 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 较重 保险或担保金额 5 万元以上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 运 人 责 任 保 险 或 者 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 营运许可证件 取 得 相 应 的 财 务 担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 处 6-8 万元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保 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严重 保险或担保金额 10 万元以上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 营运许可证件 保险或担保金额 50 万元以上 处 8-10 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特别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 严重 营运许可证件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 未提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班轮运输 一般 处 2000-5000 元的罚款 者未提前向社会公 班期、班次和运价信息 布所使用的船舶、班 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 未提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 期、班次和运价或者 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 较重 班期、班次和运价的变更信 处 5000-10000 元的罚款 其变更信息 息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提前公布相关信息,造成 处 1-2 万元的罚款 货主、旅客经济损失的 旅 客 班 轮 运 输 业 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旅客班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 经 营 者 自 取 得 班 轮 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 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 6.10 航 线 经 营 许 可 之 日 起 60 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一般 撤销许可 起 60 日内未开航,经责令拒 起 60 日内未开航,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 不改正 拒不改正 经营许可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水路运 业务经营者取得许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 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 可后,不再具备本条 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 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 一般 6.11 撤销许可 例规定的许可条件, 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在 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 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仍不合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危险 一般 未造成事故 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 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 较重 造成事故 将 未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6.12 船 舶 及 其 配 载 的 容 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 器投入使用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 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 款规定予以处罚 6.13 危 险 化 学 品 水 路 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 一般 一名从业人员无证 输企业的船员、装卸 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 10-13 万元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没收违法所得,处 13-16 万元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没收违法所得,处 16-20 万元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 5-6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管 理 人 员 、 押 运 人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员、申报人员、集装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较重 两名从业人员无证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 未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上 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岗作业 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 严重 三名以上从业人员无证 格上岗作业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 一般 超过限制数量不足 5% 承运人违反国务院 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较重 超过限制数量 5%以上 对单船运输的危险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6.14 化学品数量的限制 责任:(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 性规定运输危险化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 学品 严重 超过限制数量 10%以上 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处 6-8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 8-10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 5-6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 6-8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 8-10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托 运 人 不 向 承 运 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 说明不全面 处 5-6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轻微 说 明 所 托 运 的 危 险 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 数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 6-7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未说明 一般 量、危险特性、应急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置措施;未按照国 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 处 7-8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虚假说明 较重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所 托 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 令停产停业整顿 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妥 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未按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 处 8-9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6.15 善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 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 令停产停业整顿 上设置相应标志;或 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 设置相应标志;或者需要添 严重 者 需 要 添 加 抑 制 剂 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 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 或稳定剂,交付托运 运时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 告知承运人的 时未添加或未将有 告知承运人 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特别 因未履行本项义务,造成事 处 9-10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故 利用内河及内河封 闭水域运输剧毒化 学品和国家禁止运 输的其他危险化学 6.16 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 10-13 万元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事故 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 13-16 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事故 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 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 没收违法所得,处 16-20 万元的罚款; 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 严重 造成污染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 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 10-12 万元的罚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足 2 吨 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轻微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或者将危险化学品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 12-14 万元的罚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 2 吨以上 谎报或者匿报为普 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通货物托运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 没收违法所得,处 14-16 万元的罚款; 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 较重 运输危险化学品 5 吨以上 6.17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严重 6.18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 输企业未配备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 6.19 未随船携带船舶营 运证件 运输危险化学品 10 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 16-18 万元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 运输危险化学品 15 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 18-20 万元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或者造成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有 处 1000-3000 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未造成事故 一般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2 万元的罚款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 造成事故 处 3000-6000 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较重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 处 2-3 万元的罚款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 处 6000-10000 元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严重 处 3-5 万元的罚款 员的 《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 轻微 有其他有效证明 处 50—100 元的罚款 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从事水路运输活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按 一般 无有效证明,但有正当理由 处 100—150 元的罚款 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随船携带船舶营 既无有效证明,又无正当理 处 150—200 元的罚款 较重 运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由 6.20 不使用省级统一票 据或者不按规定报 送统计数据 《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两次 处 300 元罚款 轻微 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从事水路运输活动,有 以下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按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两次 处 400 元罚款 一般 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不使用省级统一票 以上 据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处三百元以上 处 500 元罚款 较重 不使用省级统一票据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6.21 违反船舶禁运、渡运 《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 1.超员、超载 20%以下 规定 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船舶禁运、渡运 一般 2.渡船船员酒后驾驶船舶, 处 50—100 元的罚款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 未造成事故 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1.超员、超载 20%—50% 2.渡船船员酒后驾驶船舶, 造成事故 3.装载不当影响渡运安全, 未造成事故 较重 4.遇有洪水、大雾、大雪、 处 100—150 元的罚款 大风、大雨、能见度不良等 妨碍渡运安全情形强行航 行,未造成事故 5. 渡船的航行、救生、消防 等设备破损、失效 1.超员、超载 50%—100% 2.渡船船员酒后驾驶船舶, 造成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3.装载不当影响渡运安全, 造成事故 4. 遇有洪水、大雾、大雪、 处 150—200 元的罚款 严重 大风、大雨、能见度不良等 妨碍渡运安全情形强行航 行,造成事故 5. 渡船的航行、救生、消防 等设备数量不足 6.乘客与大牲畜混载 处 200—300 元的罚款 1.超员、超载 100%以上 2.无船员适任证书驾驶船舶 3.装载不当影响渡运安全, 造成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4.遇有洪水、大雾、大雪、 大风、大雨、能见度不良等 妨碍渡运安全情形强行航 行,造成事故,并负主要责 特别 任 严重 5. 渡船未配备航行、救生、 消防等设备 6.车辆上下渡船时,司机以 外的人员未离开车辆;渡运 时,车内留有人员;渡船渡 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或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水路运 其 船 舶 在 规 定 期 限 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 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 6.22 内,经整改仍不符合 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 严重 经营资质条件 舶营运证件 规 定 要 求 的 经 营 资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 质条件 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从 一般 货物运输 50 吨级(客运船舶 得,并处违法所得 1-2 倍的罚款 50 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2-4 万元 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 的罚款 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从 事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 的船舶超出《船舶营 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 货物运输 100 吨级(客运船 得,并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 较重 业运输证》核定的经 舶 100 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4-6 万元 营范围,或者擅自改 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23 的罚款 装客船、危险品船增 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加《船舶营业运输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证 》 核 定 的 载 客 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货物运输 1000 吨级(客运船 得,并处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款 额、载货定额或者变 严重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 舶 300 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6-8 万元 更从事散装液体危 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 的罚款 险货物运输种类 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得,并处违法所得 4-5 倍的罚款 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特别 货物运输超过 1000 吨级(客 严重 运船舶超过 300 客位)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8-10 万元 罚款 的罚款 6.24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水路运 一般 违反其中 1 项规定 反《国内水路运输管 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 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 有关规定 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 较重 违反其中 2 项规定 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二)未以公 严重 违反其中 3 项以上规定 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处 0.2-0.5 万元的罚款 处 0.5-0.8 万元的罚款 处 0.8-1 万元的罚款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 特别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 处 1-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条所列各项规定的 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 警告,处 0.2-0.3 万元的罚款 隐匿有关资料 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 警告,处 0.3-0.5 万元的罚款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拒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水路运 较重 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绝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的 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 6.25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隐 匿 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拒绝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 警告,处 0.5-0.8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关资料或瞒报、谎 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查 报有关情况 予以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 警告,处 0.8-1 万元的罚款 特别 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瞒报、 严重 谎报有关情况造成事故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海务、机务两种专职管理人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 一般 处 1-2 万元的罚款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 员中有一种未满足配备要求 者未按照规定要求 6.26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配备相应海务、机务 海务、机务两种专职管理人 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 严重 处 2-3 万元的罚款 管理人员 员均未满足配备要求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得,并处违法所得 1-2 倍的罚款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 轻微 200 载重吨以下的船舶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 3-7 万元 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 的罚款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经 营 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者 与 委 托 人 订 立 虚 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 假 协 议 或 者 名 义 上 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 得,并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 6.27 一般 超过 200 载重吨的船舶 接 受 委 托 实 际 不 承 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 7-11 万元 担船舶海务、机务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罚款 理责任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 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的罚款 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较重 超过 1000 载重吨的船舶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 11-15 万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元的罚款 一般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 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严重 超过 5000 载重吨的船舶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6.28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国内水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一般 违反其中 1-3 项规定 处 0.2-0.5 万元的罚款 路运输辅助业管理 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 规定》第三十六条有 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关规定 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 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 较重 违反其中 3-6 项规定 处 0.5-0.8 万元的罚款 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 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 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 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 处 0.8-1 万元的罚款 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 严重 违反其中 7 项以上规定 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 或者委托人;(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 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 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 特别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 处 1-3 万元的罚款 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 严重 条所列各项规定的 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 水 路 运 输 辅 助 业 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一般 处 0.2-0.3 万元的罚款 隐匿有关资料 经 营 者 拒 绝 管 理 部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 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 处 0.3-0.5 万元的罚款 6.29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进 行 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 较重 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拒绝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 处 0.5-0.8 万元的罚款 的监督检查、隐匿有 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严重 查 关资料或者瞒报、谎 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 拒绝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 处 0.8-1 万元的罚款 报有关情况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瞒报、 严重 谎报有关情况造成事故的 6.30 港 口 经 营 人 为 船 舶 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足 2 万元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一般 处 1-2 万元的罚款 所有人、经营人以及 的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 货物托运人、收货人 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 指定水路运输辅助 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 收取的服务费用 2 万元以上 业务经营者,提供船 较重 处 2-3 万元的罚款 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舶、水路货物运输代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等服务,拒不改正 备注: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2、应当依法做出降低资质 等级、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照或者经营范围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处罚的,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3、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还应当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的,从其规定;4、违法事实能够与同一案由中不同“违法程度”的“判断基准”对应时, 其违法程度应当确定为其对应的最重者;5、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6、代码编制规则:第一位代表执法门类,其中 1 代表道路运输 和城市客运管理;2 代表公路路政管理;3 代表地方海事管理;4 代表港口行政管理;5 代表航道行政管理;6 代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7 代表交通建设监 督管理;第二位以后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