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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卫生计生委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情况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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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一览表 单位:鞍山市卫生局 序 事项 号 名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 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 医疗机 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 1 构执业 其他手续。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 许可 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 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办理处 处理 室或机 意见 构名称 保留 办理流程 前置要件和办理时限 前置要件(13项) 办理时限(设置6个工作日;登记 4项 6个工作日) 1、受理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 3、现场验收 2、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提供) 4、批准登记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5、选址报告和地理位置图 6、设置医疗机构 批准书 审批处 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8、机构用房使用证明 9、《放射诊疗许可证》 10、污水检测合格报告书 11、医疗废物清运合同 12、主要医疗设备清单 13、设科人员、医技人员、护士材料 是否进 入市公 是否 备 共行政 服务中 收费 注 心 是 否 鞍山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一览表 单位:鞍山市卫生局 序 事项 号 名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办理处 处理 室或机 意见 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 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医师执 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业注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 (含港 行医管理规定》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 、澳、 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 2 台医师 保留 审批处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来内地 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短期行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医核准 》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 ) 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 理部门。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9项项目名称:外籍 外籍医 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 师在华 市 )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保留 审批处 短期执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业许可 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 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办理流程 3项 1、受理 2、审核 3、批准 3项 1、受理 2、核定 3、批准 前置要件和办理时限 是否进 入市公 是否 备 共行政 服务中 收费 注 心 前置要件(4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 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与《医师资格证书》同版小二寸照片1张 4、注册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前置要件(6项)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1、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审 核表 2、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入境签证)和近6个月小一 寸免冠照片2张 3、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正 ) 4、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 过公正) 5、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6、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 事责任的声明书(内容包括:目的、具体项目、地 点、时间、责任承担等) 是 否 是 否 鞍山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一览表 单位:鞍山市卫生局 序 事项 号 名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办理处 处理 室或机 意见 构名称 办理流程 前置要件和办理时限 前置要件(6项)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1、《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4、申请人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6、3年内未注册的,另需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 、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 合格的证明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8项项目名称:护士 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 护士执 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 申请护 4 保留 审批处 业注册 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辽宁省 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 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第一项 3项 1、受理 2、审核 3、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 六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 构承担。 职业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职业健 康检查 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 5 机构审 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 机构)承担。 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 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 3项 前置要件(6项) 办理时限(10 1、受理 个工作日) 1、法人资格证 2、现场审查 明 验收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3、批准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4、《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职业健康检查 项目涉及使用射线装置的)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 证 6、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保留 审批处 是否进 入市公 是否 备 共行政 服务中 收费 注 心 是 否 是 否 鞍山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一览表 单位:鞍山市卫生局 序 事项 号 名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办理处 处理 室或机 意见 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 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 母婴保 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 健技术 6 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 保留 审批处 服务执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业许可 ,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 条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 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 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 母婴保 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健技术 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从 7 服务人 保留 审批处 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员合格 ,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许可 许可。第三款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 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 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 合格证书。 办理流程 前置要件和办理时限 前置要件(5项 ) 办理时限(7个 3项 工作日)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 1、受理 2、现场审查 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登记书》 验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批准 4、从业人员《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 核合格证》 5、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及用房布局设置平面图 3项 1、受理 2、审核 3、批准 是否进 入市公 是否 备 共行政 服务中 收费 注 心 是 否 是 否 前置要件(5项)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副本 3、申请人《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申请人执业证书和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5、单位出具申请人近3年无医疗事故的证明材料 鞍山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一览表 单位:鞍山市卫生局 序 事项 号 名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办理处 处理 室或机 意见 构名称 医疗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 构麻醉 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药品、 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8 一类精 保留 审批处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 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 购用审 鉴卡)。 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 公共场 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 9 所卫生 ”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 许可 政部门签发。 保留 审批处 办理流程 前置要件和办理时限 3项 前置要件( 4项) 办理时限(7个 1、受理 工作日) 1、麻醉药品、一类精 2、现场审查 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验收 2、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批准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和相关管 理制度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册及其学历 、专业技术职称证等证书 4、具有麻醉药品处方使用权医师名单以及相关培训 、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及具有麻醉药品处方使用权医 师的《医师执业证书》 前置要件(5项) 办理时限(10个 3项 工作日)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1、受理 2、现场审查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公共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 验收 平面布局图及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3、批准 4、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5、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卫生检测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或卫 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是否进 入市公 是否 备 共行政 服务中 收费 注 心 是 否 是 否 鞍山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一览表 单位:鞍山市卫生局 序 事项 号 名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办理处 处理 室或机 意见 构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项目名称:供 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 供水单 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 10 位卫生 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保留 审批处 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二十条 供水单 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 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办理流程 前置要件和办理时限 是否进 入市公 是否 备 共行政 服务中 收费 注 心 3项 前置要件( 5项) 办理时限(10个工 1、受理 作日)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现场审查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验收 3、供水设计、布局及卫生防护资料 3、批准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相关设备、材料的卫生许 可批件或安全性证明材料(产品合格证明) 5、认证机构出具的近期水质检测报告单 是 否 鞍山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一览表 单位:鞍山市卫生局 序 事项 号 名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办理处 处理 室或机 意见 构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第205项 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 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 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 涉及饮 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 用水卫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生安全 ,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11 保留 的产品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 卫生许 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 可 2009〕75号)第三条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 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 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 可。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 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第九项 办理流程 前置要件和办理时限 是否进 入市公 是否 备 共行政 服务中 收费 注 心 前置要件(8项) 办理时限(10个 3项 工作日)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 1、受理 2、现场审查 表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验收 3、市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3、批准 审批处 4、省级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安全性 检验报告 5、产品标签、设计包装、说明书(样稿)、产品样 品和彩色照片 6、产品中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 危害的材料供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市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7、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8、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 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是 否 鞍山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一览表 单位:鞍山市卫生局 序 事项 号 名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办理处 处理 室或机 意见 构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第200项 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生产用于 消毒产 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 品生产 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企业卫 行政部门审批。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 生许可 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 (一次 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 保留 12 性使用 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医疗用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 品的生 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二条 在国 产企业 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除外 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 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 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第十项 办理流程 前置要件和办理时限 是否进 入市公 是否 备 共行政 服务中 收费 注 心 3项 前置要件(5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受理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现场审查 2、营业执照法定及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验收 3、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 3、批准 产工艺流程图 4、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及拟生产产品目录 5、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审批处 是 否 鞍山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一览表 单位:鞍山市卫生局 序 事项 号 名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办理处 处理 室或机 意见 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 条企 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 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 依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食品安全企业标 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第二 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 食品安 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 全企业 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 保留 13 标准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案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 标准。《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含省管县, 下同)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辽宁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 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 款第十三项 办理流程 3项 1、受理 2、审核 3、批准 审批处 前置要件和办理时限 前置要件( 8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企业标准文本8份、企业标准编制说明1份及电子文本 (U盘) 3、具有食品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食品卫生标准检验报 告》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4、《食品安全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新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 6、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身份证明,属于 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签字的委托书及加盖企业公 章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7、食品原料涉及新食品原料、药食同源的食品安全企业 备案,应分别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公告证明 材料及实质等同性证明资料 8、企业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应当同时提交加盖企业公 章的原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 是否进 入市公 是否 备 共行政 服务中 收费 注 心 是 否 鞍山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一览表 单位:鞍山市卫生局 序 事项 号 名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办理处 处理 室或机 意见 构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放射诊 例》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疗技术 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 和医用 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 辐射机 许可。 14 保留 审批处 构许可 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 (放射 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 诊疗许 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 可) 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 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二十 七条第三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 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 放射卫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 生技术 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 15 服务机 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 构资质 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卫 审定 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 件的通知》附件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 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 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七项 办理流程 3项 1、受理 2、现场审查 验收 3、批准 是否进 入市公 是否 备 共行政 服务中 收费 注 心 前置要件和办理时限 7 是 否 是 否 3项 前置要件(4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1、受理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2、现场审查 2、法人资格证明 验收 3、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 3、批准 考核证明; 4、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保留 审批处 鞍山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一览表 单位:鞍山市卫生局 序 事项 号 名称 16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第二款 职业病危 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 放射诊 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疗建设 求的,方可施工和第三款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 项目职 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 业病危 ,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 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 害防护 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 预评价 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 审核、 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 竣工验 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 收 申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 项目的卫生审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 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项 办理处 处理 室或机 意见 构名称 保留 办理流程 前置要件和办理时限 3项 前置要件(7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1、受理 )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2、现场审查 防护评价审核: 验收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 3、批准 核申请表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 告 3、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 工验收: 审批处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申请表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 评价报告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批文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是否进 入市公 是否 备 共行政 服务中 收费 注 心 是 否 鞍山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一览表 单位:鞍山市卫生局 序 事项 号 名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 六条第三款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 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 辖区内 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运输高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 致病性 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 运 病原微 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 生物菌 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17 (毒) 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种或者 样本的 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 批准和 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 辖区外 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初审 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 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项 办理处 处理 室或机 意见 构名称 办理流程 3项 1、受理 2、审核 3、批准 保留 审批处 前置要件和办理时限 前置要件(5项)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2、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接收单位从事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 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4、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 5、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 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的容器(包括主容器和辅助容器 )及包装材料图片 6、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是否进 入市公 是否 备 共行政 服务中 收费 注 心 是 否 鞍山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一览表 单位:鞍山市卫生局 序 事项 号 名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单位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备水源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 与集中 饮用水卫生标准》。各单位自备水源,未 18 式供水 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 系统连 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接批准 办理处 处理 室或机 意见 构名称 保留 办理流程 前置要件和办理时限 3项 前置要件(5项) 办理时限(7个工作 1、受理 日)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现场审查 2、建设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验收 3、有法律效力的水质监测检验合格报告 3、批准 4、集中式供水单位制水工艺流程有关资料及供水设 施平面图、位置图 审批处 5、所使用的涉水产品、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 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文 是否进 入市公 是否 备 共行政 服务中 收费 注 心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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