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会计监督类).xls
附件3 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会计监督类) 序 违法 号 行为 1 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 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 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 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 (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 对会计 不实的审计报告; 师事务 (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 所、注 存审计工作底稿; 册会计 (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师违反 (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执业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则、规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 则行为 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的处罚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 者吊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 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 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 注册会计师证书。” 适用情形 对单位的处罚 1.注册会计师违反第六十条第(一)、(二 )、(三)、(四)项规定出具1份审计报告 ; 2.会计师事 务所违反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出具审计 1.警告; 报告占抽查比例的30%至50%;或违反第六十 2.没收违法所得 条(二)、(三)、(四)项规定出具1份审 。 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第六十条 第(五)、(六)、(七)任意一项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个人的 备注 处罚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适 用情形 以及我 们的监 督检查 1.注册会计师违反第六十条第(一)、(二 1.警告; 实践, )、(三)、(四)项规定出具2份以上5份 2.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 把违规 以下审计报告; ;3.处违法所得1 2.暂停执 出具审 2.会计师事务所违反第六十条第(一)、( 倍以上3倍以下的 行业务1个 计报告 二)、(三)、(四)项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罚款; 月以上6个 的份数 占抽查比例的50%至70%;或违反第六十条( 4.暂停经营业务1 月以下。 作为划 二)、(三)、(四)项规定出具2份以上5 个月以上6个月以 分违法 份以下审计报告; 下。 情节的 依据, 1.警告; 1.警告; 并将罚 1.注册会计师违反第六十条第(一)、(二 2.没收违法所得 2.暂停执 则中涉 )、(三)、(四)项规定出具5份以上审计 ;3.处违法所得4 行业务6个 及金额 报告; 倍以上5倍以下的 月以上12 和期限 2.会计师事务所违反第六十条第(一)、( 罚款; 个月以下 的分为 二)、(三)、(四)项出具审计报告占抽 4.处暂停经营业 ,造成严 两档。 查比例的70%以上;或违反第六十条(二)、 务6个月以上12个 重后果的 (三)、(四)项规定出具5份以上审计报告 月以下,造成严 吊销注册 ; 重后果的吊销执 会计师证 业许可。 书。 警告。 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 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的相关审计业务的。 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 销执业许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由省级 对法人 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 或者其 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他组织 无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 承办注 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 册会计 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 师法定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 业务行 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 为的处 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 罚 明效力。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 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第 (一)、第(二)任意一项规定的相关审计 业务的。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 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 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的相关审计业务的。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适 用情形 以及我 们的监 督检查 实践, 把注册 会计师 法定业 务对专 业知识 的要求 作为划 分违法 情节的 依据, 并将罚 则中涉 及金额 的分为 两档。 3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职业 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 1.违反第二十四条; 制定。 2.违反第六十二条第(二)、(四)、(五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 )、(七)、(十)任意一项;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会计师事务 3.不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所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 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分支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 (二)对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 (三)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 送相关材料; (四)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或者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 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对会计 (五)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 1.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 师事务 ,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 2.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 所内部 业务 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管理存 (六)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 3.违反第六十二条第(六)、(九)任意一 在问题 (七)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项。 的处罚 (八)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或者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 告; (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 配的业务;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 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 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 ,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 业务报告。 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 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 警告。 1.警告; 1.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1 2.处5000 倍以上2倍以下的 以下的罚 罚款,最高不超 款。 过3万元。 1.警告; 1.警告; 2.处5000 2.并处违法所得2 元以上 倍以上3倍以下的 10000元以 罚款,最高不超 下的罚款 过3万元。 。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和我 们的监 督检查 实践, 把违反 规定条 款的性 质和影 响程度 作为划 分违法 情节的 依据, 并将罚 则中涉 及金额 的分为 两档。 违反第(四)、(六)、(七)、(八)任 意一项。 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 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 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 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 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对注册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违反第(一)、(三)、(五)任意一项。 会计师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违反职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 业道德 务; 行为的 (六)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 (七)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项。 警告。 1.警告; 2.并处违 法所得1倍 以上2倍以 下的罚款 ,最高不 超过3万元 ; 3.没 有违法所 得的,处 5000元以 下罚款。 1.警告; 2.并处违 法所得2倍 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 ,最高不 超过3万元 ; 3.没 有违法所 得的,处 5000元以 上10000元 以下罚款 。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和我 们的监 督检查 实践, 把违反 规定条 款的性 质和影 响程度 作为划 分违法 情节的 依据, 并将罚 则中涉 及金额 的分为 两档。 未按照规定的形式、种类及要求设置会计账 簿,但尚未影响会计核算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 不依法 处分: 未按照规定的形式、种类及要求设置会计账 设置会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簿,导致会计核算资料不完整的。 计账簿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不设置会计账簿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处3000元以上1万 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2000元以 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和我 们的监 督检查 对直接负 实践, 责的主管 把违反 人员和其 规定条 他直接责 款的性 任人员处 质和影 5000元以 响程度 上1万元以 作为划 下罚款。 分违法 情节的 依据, 并将罚 1.对直接 则中涉 负责的主 及金额 管人员和 的分为 其他直接 三档。 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业务事项未能规 范反映,发生额不满1万元的。 6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处3000元以上1万 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2000元以 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 私设会 处分: 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业务事项未能规 计账簿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范反映,发生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业务事项未能规 范反映,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4、通过私设 会计账簿形成“小金库”的。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和我 们的监 督检查 对直接负 实践, 责的主管 把违反 人员和其 规定涉 他直接责 及的金 任人员处 额作为 5000元以 划分违 上1万元以 法情节 下罚款。 的依据 ,并将 罚则中 涉及金 1.对直接 额的分 负责的主 为三档 管人员和 。 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 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当年全部凭证 的5%以内。 7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处3000元以上1万 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2000元以 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未按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定填制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取得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 原始凭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 处分: 证或填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 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当年全部凭证 制、取 的超过5%不满20%的。 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得的原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始凭证 。 不符合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 规定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 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当年全部凭证 的20%以上。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和我 们的监 督检查 对直接负 实践, 责的主管 把违反 人员和其 规定涉 他直接责 及的凭 任人员处 证数量 5000元以 占比作 上1万元以 为划分 下罚款。 违法情 节的依 据,并 将罚则 1.对直接 中涉及 负责的主 金额的 管人员和 分为三 其他直接 档。 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在5笔以 他直接责 处3000元以上1万 内,或每一年度的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的错误在50处以内。 2000元以 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以未经 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审核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会计凭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证为依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 据登记 处分: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超过5笔 处1万元以上3万 会计账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 不满20笔的,或每一年度的登记会计账簿不 元以下罚款。 簿或者 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符合规定的错误超过50处不满100处的。 登记会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账簿 。 不符合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 规定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在20笔 以上,或每一年度的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 定的错误在100处以上。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和我 们的监 督检查 对直接负 实践, 责的主管 把违反 人员和其 规定涉 他直接责 及的会 任人员处 计凭证 5000元以 数量作 上1万元以 为划分 下罚款。 违法情 节的依 据,并 将罚则 1.对直接 中涉及 负责的主 金额的 管人员和 分为三 其他直接 档。 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因随意变更处理方法,导致个别账目不符合 规定,对会计信息的影响较小,涉及的金额 变化不满100万元的。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因随意变更处理方法,导致部分账目不符合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规定,对会计信息的影响较大,涉及的金额 随意变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 变化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更会计 处分: 处理方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因随意变更处理方法,导致部分账目不符合 规定,对会计信息的影响严重,涉及的金额 变化300万元以上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处3000元以上1万 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2000元以 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对直接负 为和我 责的主管 们的监 人员和其 督检查 他直接责 实践, 任人员处 把违反 5000元以 规定涉 上1万元以 及的金 下罚款。 额变化 数量作 为划分 违法情 节的依 1.对直接 据,并 负责的主 将罚则 管人员和 中涉及 其他直接 金额的 责任人员 分为三 处1万元以 档。 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个别编制依据不一致,会计报告之间的金额 差距不满10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向不同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个别编制依据不一致,会计报告之间的金额 的会计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差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资料使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 用者提 处分: 10 供的财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 务会计 制依据不一致的。 报告编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依据 。 不一致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主要编制依据不一致,会计报告之间的金额 差距超过300万元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处3000元以上1万 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2000元以 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对直接负 违法行 责的主管 为和我 人员和其 们的监 他直接责 督检查 任人员处 实践, 5000元以 把违反 上1万元以 规定涉 下罚款。 及的金 额差距 作为划 分违法 情节的 1.对直接 依据, 负责的主 并将罚 管人员和 则中涉 其他直接 及金额 责任人员 的分为 处1万元以 三档。 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 币的记录在50处以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按照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 规定使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 币的记录超过50处不满100处的。 用会计 处分: 11 记录文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字或者 。 记账本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位币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 币的记录在100处以上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处3000元以上1万 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2000元以 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和我 对直接负 们的监 责的主管 督检查 人员和其 实践, 他直接责 把违反 任人员处 规定涉 5000元以 及的会 上1万元以 计记录 下罚款。 数量作 为划分 违法情 节的依 1.对直接 据,并 负责的主 将罚则 管人员和 中涉及 其他直接 金额的 责任人员 分为三 处1万元以 档。 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 损、灭失,但对主要账目未造成影响或影响 较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按照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 规定保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 损、灭失,主要账目受到一定影响。 管会计 处分: 资料,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12 致使会 灭失的。 计资料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毁损、 。 灭失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 损、灭失,主要账目受到严重影响,核实账 目困难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处3000元以上1万 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2000元以 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对直接负 为和我 责的主管 们的监 人员和其 督检查 他直接责 实践, 任人员处 把违反 5000元以 规定造 上1万元以 成的后 下罚款。 果作为 划分违 法情节 的依据 1.对直接 ,并将 负责的主 罚则中 管人员和 涉及金 其他直接 额的分 责任人员 为三档 处1万元以 。 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虽 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但未实施的。 未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定建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并实施 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单位内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部会计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监督制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 度或者 处分: 拒绝依 (九)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 13 未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法实施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 的监督 关情况的。 或者不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实提 。 供有关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 会计资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料及有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情况 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 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处3000元以上1万 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2000元以 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和我 们的监 督检查 对直接负 实践, 责的主管 把违反 人员和其 规定的 他直接责 性质和 任人员处 影响程 5000元以 度作为 上1万元以 划分违 下罚款。 法情节 的依据 ,并将 罚则中 1.对直接 涉及金 负责的主 额的分 管人员和 为三档 其他直接 。 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数占会 计人员总数30%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任用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 会计人 处分: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的人数超 14 员不符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过会计人员总数的30%不满60%的。 合会计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定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处3000元以上1万 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2000元以 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数占会 处3万元以上5万 计人员总数60%以上的,未任用会计人员的。 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和我 们的监 督检查 对直接负 实践, 责的主管 把违反 人员和其 规定作 他直接责 用会计 任人员处 人员的 5000元以 数量作 上1万元以 为划分 下罚款。 违法情 节的依 据,并 将罚则 1.对直接 中涉及 负责的主 金额的 管人员和 分为三 其他直接 档。 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 伪造、 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 变造会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凭证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会计 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 账簿,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15 编制虚 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 假财务 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会计报 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 告,尚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构成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犯罪的 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直接负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 责的主管 财务会计报告,对股东或其他人造成直接经 人员和其 济损失不满2万元的;或因伪造、变造会计凭 处5000元以上2万 他直接责 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 元以下罚款。 任人员处 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 3000元以 利润总额不满5%的。 上1万元以 根据法 下罚款。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1.对直接 为和我 负责的主 们的监 管人员和 督检查 其他直接 实践, 责任人员 把违反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 处1万元以 规定虚 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 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因伪造、变 处2万元以上5万 上3万元以 增、虚 下罚款。 减金额 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 元以下罚款。 2.对负直 对资产 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 接责任的 和利润 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上不满10%的。 会计人员 的影响 ,吊销会 程度作 计从业资 为划分 格证书。 违法情 节的依 1.对直接 据,并 负责的主 将罚则 管人员和 中涉及 其他直接 金额的 责任人员 分为三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 处3万元以 档。 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 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因伪造、 处5万元以上10万 上5万元以 下罚款。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 元以下罚款。 2.对负直 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 接责任的 资产总额、利润总额10%以上不满30%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不满 10万元;或在单位进行清算时,通过隐匿或 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匿财产,造成债权人 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万元的。 隐匿或 者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 销毁依 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法应当 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存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会计凭 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 证、会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16 计账簿 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 、财务 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会计报 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 告,尚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构成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犯罪的 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处5000元以上2万 他直接责 元以下罚款。 任人员处 3000元以 上1万元以 下罚款。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10万 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在单位进行清算时, 处2万元以上5万 通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 元以下罚款。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匿财产, 造成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 不满5万元的。 1.对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1.对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责任人员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30万 处3万元以 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在单位进行清算时, 处5万元以上10万 上5万元以 通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 下罚款。 元以下罚款。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匿财产, 2.对负直 造成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接责任的 不满10万元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和我 们的监 督检查 实践, 把违反 规定的 影响程 度作为 划分违 法情节 的依据 ,并将 罚则中 涉及金 额的分 为三档 。 授意、 指使、 强令会 计机构 、会计 人员及 其他人 员伪造 、变造 会计凭 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 计账簿 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 ,编制 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 虚假财 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17 务会计 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报告或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者隐匿 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 、故意 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销毁依 法应当 保存的 会计凭 证、会 计账簿 、财务 会计报 告,尚 未构成 犯罪的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 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 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涉及金额不满10万元的。 处5000元 处5000元以上1万 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 元以下罚款。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 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 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涉及金额达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的。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和我 们的监 督检查 实践, 把违反 处1万元以 规定涉 上3万元以 及和金 下罚款。 额作为 划分违 法情节 的依据 ,并将 罚则中 涉及金 额的分 为三档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 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 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涉及金额达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的。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以 上5万元以 下罚款。 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 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 项真实金额比例不满10%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随意改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变会计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 要素的 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 18 确认和 项真实金额比例为10%以上不满30%的。 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计量标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准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 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 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处3000元以上1万 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2000元以 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与《会 计法》 对直接负 第四十 责的主管 二条第 人员和其 (五) 他直接责 项同类 任人员处 ,因此 5000元以 保持自 上1万元以 由裁量 下罚款。 标准一 致。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1.对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 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 项真实金额比例为不满10%的。 随意改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 变财务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会计报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告的编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 制基础 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 19 项真实金额比例为10%以上不满30%的。 、编制 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依据、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 编制原 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则和方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 法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 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 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处3000元以上1万 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2000元以 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5000元以 上1万元以 下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1.对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与《会 计法》 第四十 二条第 (五) 项同类 ,因此 保持自 由裁量 标准一 致。 提前或者延迟10日以下结账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提前或者延迟11日以上30日以下结账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提前或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者延迟 20 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结账日 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结账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提前或者延迟超过30日结账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处3000元以上1万 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2000元以 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对直接负 为和我 责的主管 们的监 人员和其 督检查 他直接责 实践, 任人员处 把违反 5000元以 规定提 上1万元以 前或延 下罚款。 迟的时 间作为 划分违 法情节 的依据 ,并将 1.对直接 罚则中 负责的主 涉及金 管人员和 额的分 其他直接 为三档 责任人员 。 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导致出现《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 条所列各项与账面记录不一致或不存在,涉 及金额最大项相差10%以下的。 在编制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 年度财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导致出现《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 务会计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条所列各项与账面记录不一致或不存在,涉 报告前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及金额最大项相差10%以上不满30%的。 ,未按 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1 照本条 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例规定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 全面清 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查资产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 、核实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债务 导致出现《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 条所列各项与账面记录不一致或不存在,涉 及金额最大项相差30%以上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处3000元以上1万 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2000元以 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对直接负 为和我 责的主管 们的监 人员和其 督检查 他直接责 实践, 任人员处 把违反 5000元以 规定导 上1万元以 致的金 下罚款。 额差距 占比作 为划分 违法情 节的依 据,并 1.对直接 将罚则 负责的主 中涉及 管人员和 金额的 其他直接 分为三 责任人员 档。 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拒绝、拖延提供相关情况、资料,经责令改 正后拒不改正的。 拒绝财 政部门 和其他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 有关部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门对财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务会计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报告依 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妨碍、阻挠监督检 22 法进行 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的监督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 检查, 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或者不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 如实提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供有关 情况 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 改正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处3000元以上1万 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2000元以 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与《四 川省财 对直接负 政监督 责的主管 条例》 人员和其 第三十 他直接责 二条同 任人员处 类,因 5000元以 此保持 上1万元以 自由裁 下罚款。 量标准 一致。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1.对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万元的 人员和其 ;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 处5000元以上2万 他直接责 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不 元以下罚款。 任人员处 满5%的。 3000元以 上1万元以 下罚款。 企业编 制、对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 外提供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 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 满20万元的;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 处2万元以上5万 虚假的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隐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 元以下罚款。 瞒重要 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润总额5%以上不满10%的。 23 事实的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财务会 ,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计报告 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 ,尚未 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 构成犯 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罪的 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不满50万元的;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 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 、利润总额10%以上不满30%的。 1.对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1.对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处3万元以 处5万元以上10万 上5万元以 元以下罚款。 下罚款。 2.对负直 接责任的 会计人员 ,吊销会 计从业资 格证书。 与《会 计法》 第四十 三、四 十四条 类似。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 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 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涉及金额最大项不满10万元的。 授意、 指使、 强令会 计机构 、会计 人员及 其他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 员伪造 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 、编制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 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 虚假的 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编制虚假的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或者隐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 计报告,涉及金额最大项为10万元以上不满 瞒重要 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30万元的。 24 事实的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财务报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 告,或 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 者隐匿 纪律处分。 、故意 销毁依 法应当 保存的 财务会 计报告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 ,尚未 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 构成犯 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 罪的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涉及金额最大项为30万元以上的。 处5000元 处5000元以上1万 以上1万元 元以下罚款。 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 下罚款。 同《会 计法》 第四十 五条。 处3万元以 上5万元以 下罚款。 另立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业务事项未能规 范反映,发生额不满10万元的。 违反《 公司法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 另立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业务事项未能规 ,在法 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 25 定的会 范反映,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 。 计账簿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另立 会计账 簿的 对公司处5 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 对公司处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 罚款。 另立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业务事项未能规 对公司处30万元 范反映,发生额50万元以上。4、通过另立会 以上50万元以下 计账簿偷逃税款的。 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和我 们的监 督检查 实践, 把违反 规定涉 及的金 额作为 划分违 法情节 的依据 ,并将 罚则中 涉及金 额的分 为三档 。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 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不满5% 的。 公司在 依法向 有关主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 管部门 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上 提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在依法 不满10%的。 财务会 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 26 计报告 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 等材料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上作虚 的罚款。 假记载 或者隐 瞒重要 事实的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 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10%以上 不满30%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3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 下罚款。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0万元以 上20万元 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20万元以 上30万元 以下罚款 。 与《企 业财务 会计报 告条例 》第四 十条类 似。 少提取的数额占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 不满20%的。 公司不 少提取的数额占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 20%以上不满60%的。 公司法 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27 》规定 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 提取法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公积 金的 少提取的数额占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 60%以上的。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对公司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 款。 对公司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 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和我 们的监 督检查 实践, 把违反 规定涉 及的金 额占比 作为划 分违法 情节的 依据, 并将罚 则中涉 及金额 的分为 三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注册 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 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 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 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 会计师 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 事务所 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 、注册 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 会计师 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违反《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 中华人 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 民共和 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 28 国注册 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会计师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 法》第 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 二十条 、第二 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 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规定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 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行 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 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程序出具 报告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3.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2倍 以下的罚款。 对注册会 计师:警 告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和我 们的监 督检查 对会计师事务所 实践, :1.警告; 把违反 2.没收违法所得 对注册会 规定条 计师:暂 ; 款的性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三)项之一出具 3.可以并处违法 停执行业 质和影 所得2倍以上4倍 务15天以 审计报告的。 响程度 上3个月以 以下的罚款。 作为划 4.可以并处暂停 下。 分违法 经营业务15天以 情节的 上3个月以下。 依据, 并将罚 则中涉 及金额 对会计师事务所 和期限 :1.没收违法所 对注册会 的分为 得; 计师:暂 两档。 2.处违法所得4倍 停执行业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出具审计报告,或 以上5倍以下的罚 务3个月以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4、 款; 上6个月以 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有关报 3.可以并处暂停 下,或吊 告的。 经营业务3个月以 销注册会 上6个月以下,或 计师证书 撤销会计师事务 所。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 条第(四)项规定的相关审计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对未经 未经批 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 准承办 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中华 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 人民共 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相关审计业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和国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 务的。 册会计 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 29 师法》 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 第十四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 条规定 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 的注册 务。 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 业务的 力。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 条第(三)项规定的相关审计业务的。 1.警告; 1.警告; 2.没收违 2.没收违法所得 法所得。 。 3.并处违 3.并处违法所得1 法所得1倍 倍以上2倍以下的 以上2倍以 罚款。 下的罚款 。 把注册 1.警告; 会计师 1.警告; 2.没收违 法定业 2.没收违法所得 法所得。 务对专 ; 3.并处违 业知识 3.并处违法所得2 法所得1倍 的要求 倍以上4倍以下的 以上2倍以 作为划 罚款。 下的罚款 分违法 情节的 。 依据, 并将罚 则中涉 及金额 的分为 三档。 1.警告; 1.警告; 2.没收违 2.没收违法所得 法所得。 ; 3.并处违 3.并处违法所得4 法所得1倍 倍以上5倍以下的 以上2倍以 罚款。 下的罚款 。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占应当列支的不满20% 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但不 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 的。 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适 用情形 以及我 1.警告。 们的监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督检查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占应当列支的20%以上 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但不 实践, 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 把违反 违反规 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 不满60%的。 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 规定列 定列支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 30 以下的罚款。. 支成本 成本费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费用所 用的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 占比例 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作为划 分违法 情节的 依据, 并将罚 则中涉 及金额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的分为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占应当列支的60%以上 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但不 三档。 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 的。 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不满3000元的。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1倍、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 以下罚款。 根据法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适 用情形 以及我 们的监 1,警告; 督检查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 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3000元以上不满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2倍、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实践, 违反规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 7000元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 把截留 定截留 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 、隐瞒 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隐瞒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 31 、侵占 、侵占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企业收 企业收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入的金 入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 额作为 侵占企业收入的。 划分违 法情节 的依据 ,并将 罚则中 涉及金 额的分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为三档 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7000元以上1万元 得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未按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或违反规定条 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但不 件分配利润不满10万元的;或未按法定标准 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 分配的收益低于或高于法定标准不满20%的。 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法 。 规条文 表述的 违法行 为、适 用情形 以及我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 们的监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 督检查 1.警告。 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 实践,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把违反 违反规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 违反规定条件分配利润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 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但不 规定分 定进行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2 元的;或未按法定标准分配的收益低于或高 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 配利润 利润分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于法定标准20%以上不满60%的。 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 的金额 配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 以下的罚款。 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 和占比 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 作为划 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分违法 情节的 依据, 并将罚 则中涉 及金额 的分为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三档。 违反规定条件分配利润100万元以上的;或未 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但不 按法定标准分配的收益低于或高于法定标准 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 60%以上。 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