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塔城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pdf
塔城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实施中等 及中等以 下学历教 育、学前 教育、自 学考试助 1 学及其他 文化教育 的学校设 立、变更 和终止审 批 文艺、体 育等专业 训练的社 2 会组织自 行实施义 务教育审 批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 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 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 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 正。) 塔城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 市教 行政 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 育和 许可 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科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技术 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局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 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 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 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 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 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 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 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 塔城 29日第二次修正) 市教 行政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育和 许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 科学 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 技术 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局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 体承 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办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人; 全面贯彻执行党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内 和国家有关教育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设机 工作的方针政策 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 构负 、法律法规,实 取。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 责 施中等以下学历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人; 教育及其他文化 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 十次会议修正) 3.单 教育的学校设立 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 位法 、变更和终止审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 定代 批 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 条。 表人 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 或分 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 管领 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 导。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 1.具 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体承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办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面贯彻执行党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2.内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和国家有关教育 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 设机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 工作的方针政策 取。 构负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 、法律法规,文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 责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艺、体育等专业 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 人; 十次会议修正) 训练的社会组织 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单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 自行实施义务教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位法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 育审批 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 定代 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 表人 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 或分 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 管领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 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 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3 4 教师资格 认定 校车使用 许可 适龄儿童 、少年因 身体状况 5 需要延缓 入学或者 休学审批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 修正)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 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 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 应当有试用期。 塔城 【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 市教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 行政 育和 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 许可 科学 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技术 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 局 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 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 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 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令617号发布)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 塔城 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 市教 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 行政 育和 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 许可 科学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 技术 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 局 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 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 塔城 29日第二次修正) 市教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 行政 育和 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许可 科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 技术 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局 部门批准。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 体承 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办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人;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内 全面贯彻执行党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设机 和国家有关教育 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 构负 工作的方针政策 取。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 责 、法律法规,负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人; 责幼儿园、小学 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 十次会议修正) 5.单 和初级中学教师 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 位法 资格认定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 定代 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 条。 表人 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 或分 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 管领 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 导。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 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 体承 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办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人;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内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全面贯彻执行党 设机 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 和国家有关教育 构负 取。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 工作的方针政策 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法律法规,负 人; 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 十次会议修正) 责主管学校校车 3.单 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 使用许可 位法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 定代 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 条。 表人 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 或分 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 管领 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 导。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 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 体承 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办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人;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面贯彻执行党 2.内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和国家有关教育 设机 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 工作的方针政策 构负 取。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 、法律法规,负 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责对适龄儿童、 人; 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 十次会议修正) 少年因身体状况 3.单 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 需要延缓入学或 位法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 者休学审批 定代 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 条。 表人 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 或分 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 管领 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 导。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 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违规举 办学校或 6 其他教育 机构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 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塔城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教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行政 育和 第27号发布) 处罚 科学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技术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 局 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 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 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权限内 社会力量 举办的教 育机构举 办者虚假 7 出资或者 在教育机 构成立后 抽逃出资 的处罚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第27号发布) 塔城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市教 行政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 育和 处罚 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 科学 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 技术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 局 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权限内 民办学校 利用办学 非法集 8 资,或者 收取与入 学关联的 费用等行 为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国务 院令第399号发布,2021年4月7日国务院令741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则好监督机构 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 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 塔城 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 市教 行政 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育和 处罚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学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 技术 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 局 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收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 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 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 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 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 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权限内对非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法举办初级中等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以下义务教育学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校、其他教育机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构、幼儿园及外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籍人员子女学校 监督制度。 、其他教育机构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的处罚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责 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 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3.单 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 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全面贯彻执行党 直接实施责任: 和国家有关教育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工作的方针政策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法律法规,负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责对权限内社会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力量举办的教育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机构举办者虚假 监督制度。 出资或者在教育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机构成立后抽逃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出资的处罚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责 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 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3.单 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 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全面贯彻执行党 直接实施责任: 和国家有关教育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工作的方针政策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法律法规,负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责对权限内民办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学校违规取得回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报、未依规备案 监督制度。 或者备案资料不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真实或者管理混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乱严重影响教育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教学的处罚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责 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 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3.单 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 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民办学 校擅自分 立、合并 民办学校 的;擅自 改变民办 学校名称 、层次、 类别和举 办者的; 发布虚假 招生简章 或者广 告,骗取 钱财的; 管理混乱 9 严重影响 教育教 学,产生 恶劣社会 影响的; 伪造、变 造、买卖 、出租、 出借办学 许可证 的; 恶 意终止办 学、抽逃 资金或者 挪用办学 经费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 正。)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 塔城 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教 行政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育和 处罚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科学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技术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局 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 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全面贯彻执行党 和国家有关教育 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负 责对权限内民办 学校擅自分立、 合并民办学校 直接实施责任: 的;擅自改变民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办学校名称、层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次、类别和举办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者的;发布虚假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招生简章或者广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告,骗取钱财 监督制度。 的;管理混乱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重影响教育教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学,产生恶劣社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会影响的;伪造 、变造、买卖、 出租、出借办学 许可证的; 恶 意终止办学、抽 逃资金或者挪用 办学经费的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责 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 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3.单 议修订,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 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对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和教科 书审查人 10 员参与或 变相参与 教科书编 写的处罚 塔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 市教 29日第二次修正) 行政 育和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 处罚 科学 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 技术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局 对违法颁 发学位、 学历或者 11 其他学业 证书行为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 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 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 塔城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市教 行政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 育和 处罚 正。) 科学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 技术 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 局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 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 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 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 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全面贯彻执行党 直接实施责任: 和国家有关教育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工作的方针政策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法律法规,负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责对权限内国家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机关工作人员和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教科书审查人员 监督制度。 参与或变相参与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教科书编写的处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罚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责 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 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3.单 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的;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的; 7.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 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2.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罚;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全面贯彻执行党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和国家有关教育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工作的方针政策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法律法规,负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责对违法颁发学 监督制度。 历或者其他学业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证书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责 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 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3.单 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 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强迫、 规劝学生 12 转学或者 退学等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8年5月28日通过,2008年7月31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者退学的; 塔城 (二)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的; 市教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 行政 育和 (四)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 处罚 科学 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附加条件接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 技术 童、少年的; 局 (五)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的; (六)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 动的; (八)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有偿服务,或者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 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 (九)对学校内有宗教色彩的活动,不制止、不反映的。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全面贯彻执行党 和国家有关教育 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权 限内对强迫、规 劝学生转学或者 退学的;举办特 长班、实验班; 实施义务教育的 公办学校举办民 办学校的;采取 或变相采取考试 、测试、面试等 形式选拔学生, 以各种竞赛成绩 直接实施责任: 、奖励、证书作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为招生入学的依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据,附加条件接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收或拒绝接收适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龄儿童、少年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的;收取国家和 监督制度。 自治区规定以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的费用的;组织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学生参加商业性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的庆典、演出等 活动的;未按照 规定的教育教学 计划、课程设置 和课时安排开展 教育教学的;组 织学生接受有偿 教育、有偿服 务,或者教师在 工作日到校外社 会办学机构兼职 兼课的;对学校 内有宗教色彩的 活动,不制止、 不反映的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责 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 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3.单 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 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对考生在 国家教育 13 考试中违 规行为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 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 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 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 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 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 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 发布,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修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 塔城 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 市教 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 行政 育和 活动。 处罚 科学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 技术 绩。 局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 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 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 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 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 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 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 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对非法举 办国家教 14 育考试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 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 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 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 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 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 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塔城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 市教 发布,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修改) 行政 育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处罚 科学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 技术 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 局 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 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 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 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 令第27号发布) 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 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全面贯彻执行党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和国家有关教育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工作的方针政策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法律法规,对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考生在国家教育 监督制度。 考试中违规行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的处罚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全面贯彻执行党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和国家有关教育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工作的方针政策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法律法规,对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非法举办国家教 监督制度。 育考试的处罚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责 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 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3.单 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 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责 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 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3.单 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将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对弄虚作 假骗取教 师资格 的;品行 不良、侮 辱学生, 影响恶劣 15 的;参加 教师资格 考试作弊 的;使用 假教师资 格证书的 处罚 【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 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 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 塔城 发布实施) 市教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 行政 育和 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 处罚 科学 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技术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局 第27号发布)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 、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 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 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对因教育 考试机构 管理混乱 、考试工 作人员玩 忽职守, 造成考点 或者考场 纪律混 乱,作弊 现象严 重;或者 同一考点 同一时间 的考试有 五分之一 (含五分 之一)以 上考场存 在雷同卷 的处罚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 发布,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修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 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 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 塔城 活动。 市教 行政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 育和 处罚 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 科学 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 技术 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 局 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 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 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全面贯彻执行党 和国家有关教育 直接实施责任: 工作的方针政策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法律法规,对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弄虚作假骗取教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师资格的;品行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不良、侮辱学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生,影响恶劣 监督制度。 的;参加教师资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格考试作弊的;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使用假教师资格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证书的处罚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责 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 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3.单 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 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全面贯彻执行党 和国家有关教育 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对 直接实施责任: 因教育考试机构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管理混乱、考试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工作人员玩忽职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守,造成考点或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者考场纪律混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乱,作弊现象严 监督制度。 重;或者同一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点同一时间的考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试有五分之一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含五分之一) 以上考场存在雷 同卷的处罚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责 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 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3.单 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 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学校管 理混乱, 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 17 情节严重 或者拒不 改正的处 罚 对幼儿园 未经登记 注册,擅 自招收幼 儿;园舍 、设施不 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 、安全标 准,妨害 幼儿身体 18 健康或者 威胁幼儿 生命安 全;教育 内容和方 法违背幼 儿教育规 律,损害 幼儿身心 健康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教育部令第12号施行, 市教 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行政 育和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 处罚 科学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 技术 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局 【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 布,1990年2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 行政 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 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直接实施责任: 全面贯彻执行党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和国家有关教育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工作的方针政策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法律法规,对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学校管理混乱,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 监督制度。 患情节严重或者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拒不改正的处罚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责 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 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3.单 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的;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的; 7.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 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2.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罚;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全面贯彻执行党 和国家有关教育 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对 直接实施责任: 幼儿园未经登记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注册,擅自招收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幼儿;园舍、设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施不符合国家卫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生标准、安全标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准,妨害幼儿身 监督制度。 体健康或者威胁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幼儿生命安全;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教育内容和方法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违背幼儿教育规 律,损害幼儿身 心健康的处罚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责 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 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3.单 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 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幼儿园 体罚或变 相体罚幼 儿;使用 有毒、有 害物质制 作教具、 玩具;克 扣、挪用 幼儿园经 费;侵占 、破坏幼 儿园园舍 19 、设备; 干扰幼儿 园正常工 作秩序; 在幼儿园 周围设置 有危险、 有污染或 者影响幼 儿园采光 的建设和 设施的处 罚 对未使用 规范的国 家通用语 20 言文字和 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 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 布,1990年2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 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 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塔城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市教 行政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育和 处罚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科学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技术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局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 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通过, 2015年9月21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 塔城 言文字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 市教 行政 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育和 处罚 第三十八条: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广告牌匾制作的经营企业,违反本条 科学 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 技术 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局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 停产停业、吊销或者暂扣有关许可证。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全面贯彻执行党 和国家有关教育 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对 直接实施责任: 幼儿园未经登记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注册,擅自招收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幼儿;园舍、设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施不符合国家卫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生标准、安全标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准,妨害幼儿身 监督制度。 体健康或者威胁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幼儿生命安全;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教育内容和方法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违背幼儿教育规 律,损害幼儿身 心健康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全面贯彻执行党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和国家有关教育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工作的方针政策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法律法规,对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辖区内未使用规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范的国家通用语 监督制度。 言文字和少数民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族语言文字的处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罚。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责 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 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3.单 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 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责 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 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3.单 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的;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的; 7.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 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2.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罚;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对违反科 技成果管 21 理规定行 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 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 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 年5月31日审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 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经济综合 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 成果转化工作。 塔城 第三十三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 市教 行政 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 育和 处罚 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科学 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技术 事责任。 局 第三十四条:在对科技成果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 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并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 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者教唆、诱骗 、胁迫有关人员盗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除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 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学生资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9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 、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 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塔城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市教 行政 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育和 给付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 科学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技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局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 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 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 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负责本级违反科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技成果管理规定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行为的处罚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责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人; 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 3.单 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违规处理种类、幅度的。 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 件的进行核实。 和国家有关教育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 工作的方针政策 信息保密工作。 、法律法规,负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责学生资助相关 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 工作 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 督检查,对学校评审工作 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监 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 违规行为。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 1.具 年1月修订) 体承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 办 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 人;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2.内 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 设机 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构负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责 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人;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3.单 予开除处分: 位法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 定代 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 表人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 或分 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 管领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 导。 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在语言 文字事业 中做出突 23 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 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对各类优 24 秀学生的 奖励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1年1月1日施行) 塔城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市教 。 行政 育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通过, 奖励 科学 2015年9月21日第二次修订) 技术 第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局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令第21号发 布,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令第4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 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塔城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 市教 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行政 育和 。 奖励 科学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 技术 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局 第十六条第二款:“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 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 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 、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 舞、汲取力量。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 全面贯彻执行党 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 和国家有关教育 流程等内容。 工作的方针政策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 、法律法规,对 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在语言文字事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 中做出突出贡献 奖励决定。 的组织和个人给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与表彰和奖励 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 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 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 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通过,2015 1.具 年9月21日第二次修订) 体承 第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在 办 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人;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内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 设机 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2月15 构负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责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 人; 定应当先公示、再议决的事项,以及涉 3.单 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 位法 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 定代 实施、办理前,必须先向社会进行公示 表人 。 或分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 管领 认真听取、研究;建议、批评合法、合 导。 理、科学或者有理、有益的,应当充分 予以采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 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 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 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 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 全面贯彻执行党 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和国家有关教育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 工作的方针政策 奖励决定。 、法律法规,对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各类优秀学生的 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 奖励 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 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 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令第21号发 布,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令第41号修 订) 1.具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 体承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 办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 人; 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 2.内 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 设机 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构负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 责 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2月15 人;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3.单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 位法 定应当先公示、再议决的事项,以及涉 定代 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 表人 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 或分 实施、办理前,必须先向社会进行公示 管领 。 导。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 认真听取、研究;建议、批评合法、合 理、科学或者有理、有益的,应当充分 予以采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 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 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优秀教师 、优秀教 育工作者 25 、德育先 进工作者 等各类教 师奖励 对班主任 及其他德 育工作先 26 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 等表彰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 修正) 第三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 塔城 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 市教 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 行政 育和 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 科学 【规范性文件】《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 技术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 局 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 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 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塔城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 市教 行政 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 育和 奖励 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 科学 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技术 局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 全面贯彻执行党 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 和国家有关教育 流程等内容。 工作的方针政策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 、法律法规,对 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县市区级优秀教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 师、优秀教育工 奖励决定。 作者、德育先进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工作者等各类教 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 师奖励评选 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 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 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 全面贯彻执行党 流程等内容。 和国家有关教育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 工作的方针政策 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法律法规,对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 班主任及其他德 奖励决定。 育工作先进集体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和先进个人等表 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 彰 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 理。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 正)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 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 1.具 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 体承 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 办 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人;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 2.内 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 设机 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构负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 责 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2月15 人;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3.单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 位法 定应当先公示、再议决的事项,以及涉 定代 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 表人 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 或分 实施、办理前,必须先向社会进行公示 管领 。 导。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 认真听取、研究;建议、批评合法、合 理、科学或者有理、有益的,应当充分 予以采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 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 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1998年4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13日 教育部令第30号修改)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 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 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 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 1.具 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 体承 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 办 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 人; 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 2.内 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 设机 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 构负 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 责 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 人; 应当给予表彰。 3.单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 位法 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2月15 定代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表人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 或分 定应当先公示、再议决的事项,以及涉 管领 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 导。 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 实施、办理前,必须先向社会进行公示 。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 认真听取、研究;建议、批评合法、合 理、科学或者有理、有益的,应当充分 予以采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 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 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发展教 育事业做 出突出贡 27 献的组织 和个人的 奖励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9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施行)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1号发布,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74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 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 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681 号发布) 塔城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市教 行政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育和 奖励 【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30日教育部令第8号发布) 科学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 技术 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局 和奖励; 【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令第7号发 布)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 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 、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 、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发 布)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 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 全面贯彻执行党 流程等内容。 和国家有关教育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 工作的方针政策 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法律法规,对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 发展本级教育事 奖励决定。 业做出突出贡献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的奖励 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 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 理。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9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 1.具 三次修正) 体承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 办 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人;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 2.内 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2月15 设机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构负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 责 定应当先公示、再议决的事项,以及涉 人; 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 3.单 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 位法 实施、办理前,必须先向社会进行公示 定代 。 表人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 或分 认真听取、研究;建议、批评合法、合 管领 理、科学或者有理、有益的,应当充分 导。 予以采纳。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 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 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28 29 对学生申 诉的处理 对教师申 诉的处理 中小学德 30 育督导评 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申诉办法,明确申 诉条件、程序、时限等,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 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全面贯彻执行党 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诉人 和国家有关教育 提出申诉。 工作的方针政策 2.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作 、法律法规,对 出处理。 学生申诉的处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对申诉处理决定 执行进行监督,对拒不履 行申诉处理决定的,依法 依规采取督促措施。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令第21号公 布,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第41号令修 订)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 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 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 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 家参加。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 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 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 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 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 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 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 的; 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申诉办法,明确申 诉条件、程序、时限等,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 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全面贯彻执行党 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诉人 和国家有关教育 提出申诉。 工作的方针政策 2.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作 、法律法规,对 出处理。 教师申诉的处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对申诉处理决定 执行进行监督,对拒不履 行申诉处理决定的,依法 依规采取督促措施。 1.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体承 (1994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 办 正) 人;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 2.内 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 设机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 构负 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 责 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 人; 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 3.单 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 位法 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定代 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 表人 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或分 应当作出处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 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 的; 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 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 全面贯彻执行党 等工作要求。 和国家有关教育 2.纳入综合督导,避免多 工作的方针政策 头督导、重复督导。 、法律法规,县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市、区中小学 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 德育督导评估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 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设机 (1998年4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13日 构负 教育部令第30号修改) 责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 人; 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 3.单 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督导评估,索取或者收受他 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评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督导职责或者工作不力,造成 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9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 塔城 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市教 其他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育和 行政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令第21号 科学 权力 公布,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第41号令修订) 技术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局 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 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 修正) 塔城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 市教 其他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育和 行政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 科学 权力 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 技术 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 局 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塔城 【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1998年4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13日 市教 其他 教育部令第30号修改) 育和 行政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 科学 权力 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技术 局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31 对教育工 作的督导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 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 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4号公布)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 塔城 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市教 其他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 育和 行政 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科学 权力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技术 (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局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2015年2月28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3号发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 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 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教育督导 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 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 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 全面贯彻执行党 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义务 和国家有关教育 教育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 工作的方针政策 估。 、法律法规,县 3.纳入综合督导,避免多 、市、区教育工 头督导、重复督导。 作的督导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 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 督导条例>办法》(2015年2月28日自治 区人民政府令193号发布) 第十一条:实施综合督导和专项督 导,应当成立督导小组,制定督导工作 方案,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通 知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应当提 前60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实施专项督导,应当提前15日向被督 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二)被督 导单位按照督导工作方案进行自查自 1.具 评,并在规定日期内报送自评报告; 体承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考 办 察结束,专项督导应当在5日内形成初步 人; 督导意见,综合督导应当在15日内形成 2.内 初步督导意见;(四)被督导单位对督 设机 导小组反馈的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 构负 可以在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15日内 责 提交书面申辩意见;(五)教育督导委 人; 员会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 3.单 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 位法 于初步督导意见提出之日起60日内,向 定代 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提出限期 表人 整改的要求和建议;(六)被督导单位 或分 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 管领 况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七)教育督 导。 导委员会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 核查;(八)教育督导委员会向本级人 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向上一级人民 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通 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 督导报告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 负责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督导评估,索取或者收受他 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评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督导职责或者工作不力,造成 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民办学校 办学水平 32 和教育质 量评估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 塔城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市教 其他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 育和 行政 正。) 科学 权力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 技术 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 局 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 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全面贯彻执行党 。 和国家有关教育 2.通过日常检查、现场查 工作的方针政策 看、查阅资料等对民办学 、法律法规,中 校办学水平和教育和质量 等及中等以下学 评估。 历教育、学前教 3.纳入综合督导,避免多 育民办学校办学 头督导、重复督导。 水平和教育质量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评估 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 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1999年1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 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 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 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 1.具 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 体承 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 办 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2.内 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 设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构负 通过,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2018年 责 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人; 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3.单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 位法 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 定代 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 表人 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 或分 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 管领 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导。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 规定》(1990年10月31日国家教委令第 14号公布) 第六条第一款:普通高等学校教育 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 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 门组织实施。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督导评估,索取或者收受他 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评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督导职责或者工作不力,造成 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33 技术合同 认定登记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 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 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 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 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 塔城 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推进 市教 行政 、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和技术经纪活动;(三)组织管理技术合同 育和 确认 的认定登记、技术成果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科学 (四)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经营人员和技术经纪人员;(五)建立技术市 技术 场信息网络,开辟信息渠道,推动信息交换;(六)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的其它 局 工作。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 定登记。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 务方,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申 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 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 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塔城 市教 育和 科学 技术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1.主动公 示依据、条件、程序、期 负责办理本级技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 术合同的认定登 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记工作。 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 认定登记规则》实施县市 区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 条例》(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技 术合同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 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1.具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体承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 【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人; 》(2000年2月16日国家科学技术部、财 2.内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科发政字 设机 【2000】06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构负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 责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 人; 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 3.单 守国家秘密。 位法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义务 定代 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 表人 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或分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 管领 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 导。 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 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 整顿,并可给于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三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 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 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订立的各类合同审核不 严,出现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出现 违法、违纪合同的; 2.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3.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