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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69号(超群电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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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9]69 号 珠海超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921854X6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南 1 号、2 号、3 号 法定代表人:潘志俊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2019 年 2 月 18 日、2019 年 3 月 1 日、2019 年 3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珠海市斗门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2018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斗环监测[2018]0076 号)显示,你(单位) WS-41306 污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126mg/L,总铜浓度为 1.22mg/L,超 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 1 规定的珠 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 段一级标准的从严标准。 以上事实,有 2019 年 2 月 18 日、2019 年 3 月 1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18 年 10 月 9 日、2019 年 3 月 8 日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18]40277 号)、监测报告(斗环监测[2018]0076 号)、监测报告送达回证、污染源监测废水(固废)采样记录、营业执照、被询 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珠海超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斗 环 [2004]19 号 )、 负 责 验 收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斗 环 建 验 [2006]002 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8 月 VCP 镀铜线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表、 废水排放检测记录表、8 月水处理物料消耗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5 月 8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9]35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向我 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对我司这次有两项指标超标事实我们没有异议。经排查, 超标原因是水处理操作员工工作疏忽。我们当时超标的水没有外排,我们有流放 池和排放池。对重金属我司每次排放前都会有相关监测,规定是在流放池中进行 监测,如不达标我们是重新进行返工处置后才排入排放池。但当时操作员工将水 直接排入排放池,在排放池中进行抽样,导致抽检不合格。监测不合格后,我们 将水样重新抽回进行处置。我们的排放口是在排放池,经监测合格的水用水泵打 到后山的污水处理厂。2.出现这次问题后,我们厂里立即进行了整改,对制度, 人员进行了规范完善和处理,加强人员培训,对环保方面管理进行完善提升。我 司开办十五年来首次违法,2005 年投产,可否考虑到我们一直守法经营,且受 贸易战影响,经营困难,恳请减轻处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今后我们会加大环 保投入治理和管理。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提供的书证材料前后矛盾,无法证实你(单位) 所述的超标废水未外排的事实,因此,对你(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珠海市环 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 1-6 之规定,决 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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