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不服荔湾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pdf
荔湾府行复〔2021〕53 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 住所地:广州市芳村大道东 198 号。 负责人:冯炳辉。 申请人罗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 安局荔湾区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荔强戒决 字〔2021〕0002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广州市荔湾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变更对申请人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罚,变更为社区戒毒。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一位残疾人(下肢四级残疾),有 10 年的丙肝史, 10 年严重的高血压(高压 230),16 年的重度脉管炎患者,每日 需服用大量药物才能勉强维持基本的生活质量。由于强戒所内的 医疗条件有限,目前,申请人的脉管炎病情再次出现恶化的征兆, 已出现复发性的多处溃烂和感染,由于伤口的疼痛折磨,每日的 睡眠只有两小时左右,同时血压高达 200 高压,无法下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分局对申请人罗某做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罗某自 1991 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曾因吸毒于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多次被 处以行政拘留、社区戒毒及强制隔离戒毒。2019 年 11 月 21 日,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对申请人罗某作出社区戒毒决定。2021 年 2 月 22 日,罗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某里 2 号被警察抓获。经查, 罗某于 2020 年 12 月在其广州市黄埔区某里 2 号的家中吸食毒品 冰毒。民警对罗某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罗某尿检结果是吗啡、 大麻、K 粉、摇头丸、冰毒、可卡因均呈阴性反应。后采集罗某 毛发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广东正孚法医毒 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穗司鉴 211401000519201431 号法医毒物司 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罗某的毛发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苯 丙胺成分,证明罗某有吸毒行为。经调查,被强制隔离戒毒人罗 某对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我局据此对申请人罗某作出吸毒成瘾 严重认定书。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罗某的陈述和申辩、吸毒前科资 料、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毛发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二、我分局对申请人罗某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合 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申请人罗某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 — 2 — 毒品,吸毒成瘾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其作出强制 隔离戒毒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的 规定,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申 请人罗某,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罗某的家属和户籍所 在地公安派出所。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申请人罗某吸毒严重成瘾的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我局依法对申请人罗某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适 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依 法维持我局作出的穗公荔强戒决字〔2021〕第 00022 号强制隔离 戒毒决定。 本府查明: 2021 年 2 月 22 日,被申请人在广州市黄埔某里 2 号将涉嫌 吸毒的申请人传唤至下属岭南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派出所对申请 人进行尿液现场检测,结果为吗啡、大麻、K 粉、摇头丸、冰毒、 可卡因均呈阴性。被申请人于当天向申请人送达《现场检测报告 书》(编号:440103520000202101052),告知对现场检测结果有 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 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同日,被申请人 作出穗公荔鉴聘字〔2021〕590 号《鉴定聘请书》,聘请广东正 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毛发进行常见毒品定性。2021 年 2 月 23 日,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禁毒行指字〔2021〕00167 号《指 — 3 — 定管辖决定书》,决定由被申请人下属岭南派出所管辖申请人吸 毒案。2021 年 2 月 23 日,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作出《法 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 211401000519201431),鉴定 意见载明:“罗某的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被 申请人下属岭南派出所于同日作出并送达穗公荔(岭)行鉴告字 〔2021〕第 0223 号《鉴定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鉴定结果,并 告知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可在三日内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申请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日,被申请人下属岭南派出所作出荔 公荔(岭)毒瘾认字〔2021〕第 0002 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 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根据“吸 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显示,申请人有使用 MDMA 片剂、 甲基苯丙胺,其他苯丙胺类毒品、大麻、吗啡、海洛因前科,曾 多次强制隔离戒毒。2021 年 2 月 23 日,被申请人作出并直接送 达穗公荔强戒决字〔2021〕0002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查明申请人从 1991 年开始吸食毒品至今,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社区戒 毒或强制隔离戒毒, 最近一次吸食毒品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在家 中(广州市黄埔区某里 2 号),且检出申请人的毛发中含有甲基 苯丙胺、苯丙胺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 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 2021 年 2 月 23 日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2021 年 2 月 24 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决定书分别送达至申 — 4 — 请人家属及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申请人对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 定不服,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收齐补正材料。 另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作出穗 公番社戒决字〔2019〕00370 号《社区戒毒决定书》,查明:2019 年 10 月 30 日,申请人因涉嫌吸毒在广州市黄埔区某里 2 号被抓 获,经查,申请人供认从 2002 年开始吸毒,最后一次吸毒是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 12 时许,在上址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 品“冰毒”,经对其尿液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及二亚甲基双 氧安非他明呈阳性。另据查明,申请人曾因吸毒被多次强制隔离 戒毒及社区戒毒,现申请人复吸毒品,其已吸毒成瘾严重。其抓 获后送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故变更为社区 戒毒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 2019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0 日)。 本府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 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 措施的案件”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行 政职权。 — 5 —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 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 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第七条 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 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 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 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 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 情形。”、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 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 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 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 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 共安全等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二)在社 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 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本案中,申请人曾有多次吸毒前科, 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再次吸食毒品,符合吸毒成瘾严重情形,被申 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称身体不好,要 — 6 — 求变更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荔强戒决字〔2021〕0002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6 月 28 日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