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18号(珠海市淇澳红树林农居餐厅).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7]18 号 珠海市淇澳红树林农居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L557600855 经营场所:珠海市唐家湾镇淇澳大围湾 经营者:邓双云 身份证号码:44*************25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 年 11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餐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 产。 以上事实,有 2016 年 11 月 27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 年 11 月 27 日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 [2016]6041 号)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关于关于协助核实珠海市淇澳 红树林农居餐厅是否需要办理环评项目的复函》(珠高环函〔2015〕52 号)、现 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 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 定。 我局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6]146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 下:1、本人邓双云经营的珠海市淇澳红树林农居餐厅在四年前已经被政府纳入 征收范围之内,所以本餐厅未能办理环评项目。2、由于征收受到某种原因,直 至 2016 年 10 月才正式征收,2016 年 11 月 27 日环保局派执法人员对本店进行 环评调查。本人告知本餐厅已经与政府达成协议同意征收的承诺,在 2016 前春 节前自行拆除餐厅。当时执法人员表示来的原因不是搞环评项目,而是有中央领 导到红树林检查工作,不是罚款的。3、本人的餐厅已在 2016 年 10 月 11 日前已 经达成拆迁协议了,也证明本餐厅今后不现经营,虽然还在短时间经营,所以搞 环评项目已是无意义了。本人希望上级领导以人为本,心明大义,看在本人现在 无法经营餐厅和失去生活经济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免除对本人的罚款。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事实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 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目②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