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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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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层科普行动计 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对地方 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 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根据基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 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 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科普示范社区等先进单位和个 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 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 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 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 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 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 1 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 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 指举办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 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 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 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和社 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 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实施方案》规定 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 (一)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将先进单位和个人年度奖补资金标准, 2 随同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名额控制数共同下 达。 (二)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按照 财政部和中国科协确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年度奖补资金标准,组织所推 荐的单位和个人编制项目预算,填写《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 预算表》(详见附表 1 和附表 2,以下简称《预算表》),经同级财政部 门和同级科协审核后,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三)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科协对《预算表》进行审核并编制本地 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详见附表 3) ,与相 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四)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综合项目评审和项目预算审核情况,批复下 达项目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 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 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同级 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按照以下程序共同负责管理。 (一)获奖单位及个人在收到获奖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 批复的项目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将相关凭证资料报所在同级科协审核。 (二)同级科协及时审核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 3 项目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同级财政部门对同级科协的审核意见和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凭 证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支 付专项资金;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同级科协,不予支付。 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先进单位和个人自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 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自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 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时间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两年。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在后续 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地区的支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监督和管理,并按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要求,汇总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和绩 效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4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140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附表 2.《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附表 3.《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汇总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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