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实施细则》.pdf
附件 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创新主体活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环境,落实《苏州市科技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苏科规〔2019〕2号),细化市科技创新政策性 资助项目管理, 根据《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 (苏委发〔2016〕3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释放创新 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苏委办发〔2018〕109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以下简称“政策性 资助项目”)资金来源于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原则上按 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政策性资助项目主要有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和科技 奖励资助。政策性资助项目按后补助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政策性资助项目的支持对象为在苏州市各区依法登 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 第二节 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 第五条 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主要指对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 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涉 密项目)给予资助。 —1— 第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 发计划项目(课题)的,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 1:0.3 的比例, 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研发费资助;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 1:0.1 的比例,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研发费资助。 第七条 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课题)的,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 1∶0.5 的比例,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研发费资助;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 划项目(课题)的,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 1:0.1 的比例,给 予最高 20 万元的研发费资助。 第八条 符合《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措施》 (苏府办〔2019〕69 号)规定的重大新药创制国家项 目,按照该政策予以资助。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须提供《项目申报书》、 《项 目承诺书》、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通知或批复(发文部门盖章)、 项目(课题)完整任务书以及银行出具的上年度经费到账证明等 材料。 第三节 科技奖励资助 第十条 科技奖励资助主要指对单位(个人)获得国家科学技 术奖和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持完成单位,按其获得 国家奖励资金 1∶1 的比例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 —2— 持完成单位,按其获得省奖励资金 1∶1 的比例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科技奖励资助项目无需申报,根据国家、省相关奖 励文件,直接给予资助。 第四节 政策性资助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上半年公开发布年度政策性资助项 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自主申报,申报材料经相应 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政策性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合规审核,确 定拟资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拨付程序下达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符合多个政策性资助条件的,不重复资助, 按最高资助额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 记入诚信档案,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详见《苏州市科技 信用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对获得政策性资助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 家、省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等规定,切实组织开展项目实施, 规范使用资助资金,全面实现项目绩效。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科技创 新政策性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苏科规〔2013〕6 号)同时废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