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样本).docx
附件 1 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样本) 编号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建设单位 名称及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 名称及地址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取得时间 告知内容 联系电话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持《存储告知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苏州市其他在建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等, 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核定手续。 2.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单个工 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万元,其他工 程不超过(含本数)80万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 程,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 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 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苏州市承建工程 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均按0.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 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 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苏州市承建 工程发生工资拖欠情形且拖欠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工资保证金 按2.25%存储;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 保证金按3%存储;不受前述存储上限的限制。 3.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的,可在办 理工资保证金核定过程中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依据。 审批(备案) 施工总承包 部门签章 年月日 单位签章 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二份,审批(备案)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一份;2.项目性质:政府/非政府投 资;3.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需求修订使用。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