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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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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导则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 12 月 前 言 为认真做好房屋全生命周期的使用安全管理,提高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 平,提升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规范房屋安全鉴定项目 BIM 技术应用 工作流程、技术标准和成果交付质量,本导则参照《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 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 知》(苏住建房〔2022〕9 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 数字苏州建设的意见》(苏委发〔2022〕16 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 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321 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 用的通知》(苏住建办〔2021〕17 号),并结合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特点, 进一步提高房屋鉴定工作技术水平。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鉴定工作服 务要求;5、鉴定工作流程和要求;6、房屋危险性鉴定;7、民用房屋安全性鉴 定;8、工业厂房安全性鉴定;9、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10、鉴定 BIM 创建 与应用规定;11、鉴定 BIM 交付规定;12、鉴定 BIM 模型审查。 本导则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 负责编写与解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苏州市房屋安全 鉴定管理处(地址:姑苏区东大街侍其巷 1 号)。 主管单位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编单位 :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 苏州科技大学 参编单位 :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 苏州恒信建设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 苏州苏房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方正工程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煜顺工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苏州海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5 3.1 鉴定分类 .......................................................5 3.2 鉴定范围及程序 .................................................5 3.3 鉴定 BIM 一般规定 ................................................6 3.4 鉴定 BIM 命名规则 ................................................7 4 鉴定工作服务要求 .................................................11 4.1 鉴定工作原则 .............................................11 4.2 鉴定机构要求 .............................................11 4.3 鉴定机构人员结构配置 .....................................12 4.4 现场检测鉴定人员着装及数量要求 ...........................13 5 鉴定工作流程和要求 ...............................................14 5.1 项目受理 .................................................14 5.2 初步调查 .................................................16 5.3 检测鉴定方案 .............................................17 5.4 详细调查与检测 ...........................................18 5.5 结构复核验算及分析 .......................................24 5.6 检测鉴定报告撰写要求 .....................................26 5.7 报告上传 .................................................29 5.8 报告发放与存档 ...........................................29 6 房屋危险性鉴定 ...................................................31 6.1 一般规定 .................................................31 6.2 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 .......................................32 6.3 结构分析及承载力验算 .....................................32 6.4 地基危险性鉴定 ...........................................33 6.5 构件的危险性鉴定 .........................................33 6.6 综合评定 .................................................34 6.7 处理建议 .................................................35 7 民用房屋安全性鉴定 ...............................................36 7.1 一般规定 .................................................36 7.2 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 .......................................37 7.3 子单元层次安全性鉴定 .....................................37 7.4 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 .......................................38 8 工业厂房安全性鉴定 ...............................................39 8.1 一般规定 .................................................39 8.2 技术要求 .................................................39 8.3 鉴定评级标准 .............................................40 9 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 ...........................................41 9.1 一般规定 .................................................41 9.2 检测鉴定程序 .............................................43 9.3 资料收集与分析 ...........................................43 9.4 编制检测鉴定方案 .........................................43 9.5 现场检测 .................................................44 9.6 综合分析 .................................................46 9.7 鉴定报告 .................................................46 10 鉴定 BIM 创建与应用规定 ..........................................47 10.1 一般规定 ................................................47 10.2 模型数据要求 .............................................48 10.3 项目基本信息 ............................................49 10.4 视图管理 ................................................49 10.5 信息录入 ................................................49 11 鉴定 BIM 交付规定 ................................................51 11.1 一般规定 .................................................51 11.2 交付要求 .................................................51 11.3 协同与数据交换 ...........................................52 11.4 交付物 ...................................................53 12 鉴定 BIM 模型审查 ................................................53 附录 A 鉴定管理系统 ...............................................55 附录 B: 模型细度等级表 ............................................59 附表 C:BIM 模型审查用表 ............................................64 附图:BIM 交付模型样例截图 .........................................66 本导则用词说明 .....................................................74 引用标准名录 .......................................................75 1 总 1.0.1 则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房〔2022〕9 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数字苏州建设的意见》(苏 委发〔2022〕16 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 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321 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通知》(苏住建办〔2021〕 17 号)等要求,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进一步提高房屋鉴定工作技术水平, 并大力推进全市 BIM 技术集成应用,加强 BIM 技术在房屋安全鉴定中的应用, 进一步提升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规范房屋安全鉴定项目 BIM 技术 应用工作流程、技术标准和成果交付质量,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和鉴定 BIM 模型的创建、交付。 1.0.3 房屋安全鉴定 BIM 模型数据应满足苏州市新城建运行管理平台的接入与应 用需求。 1.0.4 本导则是在新建 BIM 项目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依据房屋检验检测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合三维激光扫描、无人机测绘等技术,对房屋安全鉴定项目 BIM 技术应用的范围、流程、技术措施等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模型组织、规划、 操作、管理、审核、交付的实施方法。 1.0.5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采用本导则进行 BIM 技术实施时, 应紧密结合鉴定工作实际情况,并对其 BIM 模型中鉴定数据负责。 1.0.6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和 BIM 技术应用和交付,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2.0.1 语 既有房屋 已建成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2.0.2 鉴定机构 经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初审,市住建部门审核予以公告,从事既有房屋安 全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0.3 安全性鉴定 对既有房屋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 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0.4 危险性鉴定 实施一组工作活动,其目的在于判定被鉴定房屋的危险性程度。 2.0.5 鉴定委托(协议)书 鉴定机构在受理房屋鉴定委托时,与委托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 书。 2.0.6 检测鉴定方案 鉴定机构根据已受理的委托鉴定事项,专门编制的检测鉴定工作实施计划书。 2.0.7 属地备案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应通过鉴定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 住建部门使用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备案。 2.0.8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 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建设管理,利用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通信设备 等技术,对房屋鉴定信息的收集、存储、应用、更新的全流程管理系统。 2.0.9 建筑信息模型(BIM) 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 此设计、施工和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2.0.10 建筑信息模型软件 对建筑信息模型进行创建、使用、管理的软件。简称 BIM 软件。 2.0.11 模型单元 2 建筑信息模型中承载建筑信息的实体及其相关属性的集合,是工程对象的数 字化表达。 2.0.12 模型精细度 建筑信息模型中所容纳的模型单元丰富程度的衡量指标。 2.0.13 几何信息 几何信息是建筑信息模型内部和外部空间结构的几何表示,主要包括平面图 及立面图。 2.0.14 非几何信息 非几何信息是指除几何信息之外的所有信息的集合,可包括经济技术相关指 标及数据。 2.0.15 三维激光扫描 利用专业激光扫描仪,对被测目标进行快速扫描得到大量点云数据,通过后 期软件处理,获得目标在给定坐标系下的三维坐标,并可生成各种图形和数字模 型的技术。 2.0.16 拟合优化 三维激光扫描数据模型、无人机测绘数据模型与根据图纸创建的 BIM 模型 进行拟合优化,提升模型精确度。 2.0.17 数据挂接 通过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将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鉴定报告、 现场照片等信息与 BIM 模型进行挂接整合。 2.0.18 新城建运行管理平台 以 BIM、GIS、物联网等技术为基础,提供三维可视化表达和服务引擎、工 程建设项目各阶段信息模型汇聚管理、审查与分析等核心功能。整合苏州市区地 上空间、室内室外、历史现状未来多维信息模型数据和感知数据,构建贯穿苏州 市区建设、运行、管理的苏州智慧城市的基础支撑平台。 2.0.19 苏州城市坐标系 本导则使用苏州 2000 坐标系。该系统采用高斯投影,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 系的椭球参数相同,以东经 120°47'00"作为中央子午线,投影面为 2000 国家 大地坐标系采用的参考椭球面。 3 3 基本规定 4 3.1 3.1.1 鉴定分类 既有房屋鉴定类别包括一般鉴定和专项鉴定。 3.1.2 —般鉴定包括: 1 危险性鉴定。 2 安全性鉴定。 3.1.3 专项鉴定包括: 1 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 2 其他鉴定。 3.2 3.2.1 鉴定范围及程序 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 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 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2 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风、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损坏,或者因火灾、爆 炸等事故造成一定区域内房屋受损,需要继续使用的; 3 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 4 在房屋上增设大型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花园、游泳池等设施设备 的; 5 因施工、堆物、撞击等行为,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 象,需要继续使用的; 6 公共场所房屋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一半或者改变原设计用途影响公共 安全,并且五年内未作房屋安全鉴定的; 7 在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用于出租、改变用途,并且涉及公共安全的; 8 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3.2.2 鉴定程序按图 3.2.2 规定进行: 5 图 3.2.2 鉴定程序 3.3 鉴定 BIM 一般规定 3.3.1 房屋安全鉴定信息模型应满足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审查需要和深度的要求。 3.3.2 房屋安全鉴定信息模型的交付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3.3.3 房屋安全鉴定信息模型建模采用如下单位制: 1 所有模型单元采用公制单位。 2 模型中长、宽、高等一维几何属性描述以 “mm”为单位,保留整数显示;或以 “m”、“km”为单位时,保留三位小数,并在数据文件中予以标记。 3 模型中面积属性描述以“m²”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显示。 4 模型中体积属性描述以 “m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显示。 3.3.4 模型中定位基点应具有本地坐标系的坐标值和方向角,平面坐标系采用基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统下的苏州 2000 坐标系。 3.3.5 本指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采用 1985 年国家高程作为基准高程。 3.3.6 时间系统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3.4 鉴定 BIM 命名规则 6 3.4.1 房屋安全鉴定信息模型及其交付物的命名简明且易于识别、记忆、操作、检 索。 3.4.2 房屋安全鉴定信息模型名称宜符合以下规定: 1 名称宜由项目编号、鉴定对象简称、单体名称组成,其间宜以半角下划线 “_”隔开。如表 3.4.2。 2 如文件名有“日期”格式,宜按“年月日”,中间无连接符。例如: 20220718。 3 专业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 GB/T51301-2018 第 3.2 节的相关规定。 表 3.4.2 模型命名方式 项目编号 鉴定对象名称(简称) 单体名称 日期 文件拓展名 2200019 XX 幼儿园 教学楼 20220301 ...... 2200019_XX 幼儿园_教学楼_20220301 3.4.3 模型构件单元的名称宜由工程对象名称和工程对象的主要特性值等字段组成, 其间宜以半角下划线“_”隔开。模型构件单元命名宜包括类别、名称、尺寸,并宜与 设计或实际工程名称一致,并可反映其关键参数,例如“剪力墙_300”。构件命名字 段可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名称应规范用语,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当需要为多个同一类型模型单 元进行编号时,可在此字段内增加序号,序号依照正整数依次编排; 2 描述字段中加入构件的详细信息,并与设计图纸保持一致,其他信息可自 定义; 3 关于标高、材质、构件标号属性和混凝土强度等级等描述在属性列表中体 现,在名称中不做要求。 3.4.4 构件命名方式满足易识别性与可操作性。常用构件命名方式可参照表3.4.4。 表 3.4.4 专业 构件分类 构件命名方式 命名规则 7 示例 专业 构件分类 命名规则 内墙/隔断墙 示例 砌体墙_100 墙类型_墙厚 外墙 砌体墙_200 幕墙 材质_厚度 玻璃幕墙_20 楼面面层 楼板类型_板厚 面层_150 屋面板 屋面板_板厚 屋面板_150 吊顶 吊顶类型_规格尺寸 吊顶_800×600 门 门类型编号 MM1022 窗 窗类型编号 LC1219 电梯 电梯类型编号 客梯 JDT8 楼梯 楼梯编号 LT_1 内建模型 构件类型 排水沟 剪力墙 墙类型_墙厚 剪力墙_300 楼板 楼板类型_板厚 混凝土楼板_150 框架柱、构造柱 柱类型_尺寸 混凝土框架柱_500×500 梁 梁类型_尺寸 混凝土梁_200×600 建筑 结构 3.4.5 楼层标高可采用统一的命名标准 。 1 地上楼层命名可采用字母 F 开头加数字表达; 2 地下楼层命名可采用字母 B 开头加数字表达; 3 屋顶层命名可采用 RF 表达; 4 建筑物最高控制线可采用 RF+ 表达; 5 夹层命名表示方法为楼层命名+M 或+J; 6 结构专业宜在楼层命名最后加上标高值; 7 建筑标高采用上标头;结构标高以 S 开头,采用下标头;楼层命名示例 见表 3.4.5。 8 表 3.4.5 楼层标高命名 专业 楼层 地上一层 地上一层夹层 地下一层 屋顶 地上一层 地上一层夹层 地下一层 屋顶 建筑专业 结构专业 标高命名 F1 F1M B1 RF S_F1_标高值 S_F1M_标高值 S_B2_标高值 S_RF_标高值 3.5 鉴定 BIM 精细度 3.5.1 建筑信息模型的精细度由精度和深度组成,包含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两个 维度。 3.5.2 模型单元的几何表达精度和信息深度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设计深度和应用需求的基础上,宜选择较低的几何表达精度; 2 不同的模型单元可选择不同的几何表达精度; 3 几何表达精度划分为 G1、G2、G2、G4 四个等级,应符合表 3.5.2-1 的 规定。 4 信息深度等级划分为 N1、N2、N3、N4 四个等级,应符合表 3.5.2-2 的 规定。 表 3.5.2-1 几何信息表达精度等级划分 等级 代号 1 级几何表达精度 G1 2 级几何表达精度 G2 3 级几何表达精度 G3 4 级几何表达精度 G4 几何表达精度要求 备注 满足二维化或者符号化识别需 常见工程对象模型单 求的几何表达精度。 元交付深度见附录 A 满足空间占位、主要颜色等粗略 常见工程对象模型单 识别需求的几何表达精度。 元交付深度见附录 A 满足建造、安装流程、釆购等精 常见工程对象模型单 细识别需求的几何表达精度。 元交付深度见附录 A 满足制造加工等高精度识别需 常见工程对象模型单 求的几何表达精度。 元交付深度见附录 A 9 表 3.5.2-2 属性信息表达深度等级划分 等级 代号 1 级信息深度 备注 需要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N1 2 级信息深度 等级要求 N2 3 级信息深度  项目信息  模型单元信息 修订和补充 N1 等级信息.增加:  系统信息 修订和补充 N2 等级信息.增加: N3 4 级信息深度  建造安装信息  生产信息 修订和补充 N3 等级信息.增加 N4  资产信息  维护信息 10 常见房屋安全鉴定模型 单元交付深度见附录 B 常见房屋安全鉴定模型 单元交付深度见附录 B 常见房屋安全鉴定模型 单元交付深度见附录 B 常见房屋安全鉴定模型 单元交付深度见附录 B 4 鉴定工作服务要求 4.1 鉴定工作原则 4.1.1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4.1.2 鉴定机构及检测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 鉴定机构要求 4.2.1 鉴定机构仪器、设备等要求: 鉴定机构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必要的专业检测设备、正版结构计算分 析软件和实验场所等。 4.2.2 鉴定机构管理制度要求: 1 鉴定机构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完备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 2 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实行鉴定、校核、审批分级质量控制。 3 鉴定机构对检测设备登记造册,专人管理,检测设备需经法定计量部门校 准或检定,确保检测设备的有效使用。 4 鉴定机构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管理,保证检测数据、原始资 料的可追溯性。 5 鉴定机构的任何人员,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正式出具以前,不得擅自对外 发布鉴定结果,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任何利益相关人员透露检测数据和鉴定结 果。 6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其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负责。结构计算书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经 过相应资质认定机构出具实体检测报告;涉及补充岩土工程勘察的,由具备相应 资质的勘察单位出具勘察报告。 7 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将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扫描后上 传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附录 A),取得属地备案后出具房屋安全 检测鉴定报告和鉴定报告概览表并及时交付委托方。 11 依据现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鉴定结论为 C 级、D 级的危险房屋, 鉴定机构立即告知委托方,并自出具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起三日内交付委托方, 同时报房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2.3 鉴定报告管理: 1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参照本工作导则的报告编写 格式撰写,并由鉴定、校核、审批等有关人员签字、加盖单位专用印章后扫描为 PDF 格式上传至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 2 房屋安全鉴定相关的检测鉴定合同、产权证明、cu(c)级 du(d)级构件数量、 鉴定结论、计算模型、图斑落图、BIM 模型等资料上传至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 管理信息系统。 4.2.4 鉴定机构从业行为: 鉴定机构按照《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4.3 鉴定机构人员结构配置 4.3.1 鉴定机构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2 人, 其中建筑工程类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名,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3 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1 名。鉴定技术负责人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 者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 4.3.2 现场鉴定由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类专科及 以上学历,其中至少一人应具备建筑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结构工程 师执业资格。 4.3.3 鉴定报告校核人具备建筑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 技术职称或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 5 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 程质量检测或者结构设计等工作经历。 4.3.4 鉴定报告审批人具备建筑工程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 师或者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不少于 8 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 程质量检测或者结构设计等工作经历。 12 4.4 现场检测鉴定人员着装及数量要求 4.4.1 鉴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按照规定配戴安全帽。 4.4.2 4.4.3 鉴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宜穿公司统一工作服。 鉴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 必须盘在安全帽内。 4.4.4 施工现场鉴定至少有两名检测鉴定人员参加。 4.5 鉴定机构监管要求 4.5.1 鉴定机构分级分类管理: 1 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的 管理工作。 2 市住建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鉴定单位纳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备案,并向 社会公布。 3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场所、房屋安 全鉴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在 30 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4 市、县级市(区)住建部门不定期对鉴定机构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 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鉴定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 4.5.2 鉴定工作质量评价主要内容: 1 受理委托应重点检查受理材料是否齐全、委托流程否符合规定要求、鉴定 委托表填写是否完整等。 2 检测鉴定方案应重点检查检测鉴定依据、检测内容、检测方法等是否合理。 3 现场查勘应重点检查现场调查方法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现场查勘记 录表内容是否齐全,重点损伤部位的记录、附图、照片等是否与鉴定报告一致等。 4 结构和构件检测应重点检查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是否满足相关标准的要 求,检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5 复核验算应重点检查验算所采用的规范、荷载、材料强度等参数是否合理, 采用的计算模型是否正确,复核验算资料是否齐全等。 6 原因分析应重点检查依据是否充分,因果关系是否明确。 13 7 鉴定结论应重点检查结论是否严谨、客观、公正,结论与委托事项是否相 对应等。 8 处理建议应重点检查建议的针对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9 文书编制应重点检查文书格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简练,用词(字)是否 准确,语句是否通顺,表述客观清晰,内容是否全面,文体结构层次是否分明, 有无易产生理解歧义的用语,报告的鉴定人、校核人、审批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 要求,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规定等。 10 资料管理应重点检查归档材料是否齐全,档案装订是否规范,档案保管 是否符合要求。 4.5.3 市、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每年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实行 动态考核,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5 鉴定工作流程和要求 5.1 项目受理 5.1.1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既有房屋现状进行鉴定: 1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 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3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4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 响。 5 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6 其它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5.1.2 鉴定机构受理委托时的注意事项: 14 1 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用途进行核查,对属于本机构 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和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 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鉴 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全;委托方补全的,可以受理。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 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 2)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 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 鉴定要求不符合相关鉴定技术标准规范的; 5)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7)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方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 具有有效产权证的房屋,鉴定结论不得超过产权证范围。 4 无证房屋安全鉴定受理条件。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房屋的安全鉴定范 围包括:一是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是村镇房屋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明确委托鉴定的房屋不属于违章 建筑。 5 补办产证类房屋鉴定的条件和要求。国有存量房屋补办产权证的需提供市、 县级市(区)政府或市、县级市(区)资规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鉴定机构出具 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需明确房屋的安全性等级并注明仅限于补办房屋产权证使 用。 6 受施工影响类房屋鉴定的要求。鉴定机构开展轨交建设或深基坑施工等周 边房屋安全鉴定时,要提前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特别是涉及信访事件的项目; 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执行,对受施工影响的房 屋进行安全鉴定时,要做到科学公正,按规合理选用鉴定标准并出具房屋安全检 测鉴定报告。 7 鉴定对象可以是房屋整体或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构件;当仅 对房屋的局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根据结构体系的构成情况和实际需要,仅进 行至某一层次。与鉴定范围相关联的其它区域应进行使用安全检查,包括:结构 15 体系,结构拆改,影响承载功能的构件变形和损伤,使用功能及荷载、作用情况, 基本尺寸复核,设计图纸核对等。 8 房屋的目标使用年限,根据其使用历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修使用计 划,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但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 5.1.3 BIM 建模 鉴定项目房屋用途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大型商场(商 业建筑)等公共场所和由政府财政资金保障的房屋安全鉴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开 展房屋建筑 BIM 建模应用,需要在报告上传的阶段上传 BIM 模型,并等待 BIM 模型解析成功后方能提交至属地进行备案。 5.1.4 委托方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安全性检测鉴定委托书或危险性鉴定委托书。 2 房屋的权属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委托方的有效证件。 4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涉及结构拆改或 加固的项目,提供加固设计文件、验收资料;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的鉴定项目应 提供相关工程资料。 5 鉴定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5.2 初步调查 5.2.1 鉴定工作前应进行资料和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1 资料调查: 1) 收集并查阅设计、施工资料,如竣工图、质量验收文件(包括隐蔽 工程验收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结构计算书、设计变 更记录、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收集房屋使用期间的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2 现场调查: 1) 调查房屋使用期间修缮、加固、改造、使用功能改变以及受灾等情 况; 2) 图纸资料完整的房屋,对房屋结构体系、平面布置等是否与图纸一 16 致进行核查; 3) 调查房屋使用环境、结构荷载等实际情况; 4) 向有关人员了解房屋相关资料和现场调查未能显现的问题。 3 初步调查内容可参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附录 A。 5.3 检测鉴定方案 5.3.1 鉴定人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鉴定范围和目的编制检测鉴定方案,主 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概况:房屋位置、房屋用途、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层数、建筑面积、 抗震设防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改扩建与修缮历史、装修拆改及加固情况,以及 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信息。 2 鉴定范围和目的。 3 检测鉴定标准。 4 检测项目、选用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仪器设备。 5 调查和检测的进度安排。 6 需由委托方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准备工作。 7 检测鉴定中的安全保障及环保措施等要求。 8 其他。 5.3.2 检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体系检查和结构构件尺寸检测。 2 材料力学性能检测。 3 结构损伤检测。 4 房屋及构件变形测量。 5 既有房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 6 构造及连接措施检测。 7 其他。 5.3.3 抽样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当档案资料完整、齐全,资料有明确说明且无怀疑时,可仅进行校核性检 测或验证性检测;当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原设计资料给出的结果。 17 2 当缺少资料或资料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检测,详细检测应满足下列 规定: 1) 结构和构件几何尺寸检测,采用《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第 3.3.10 条规定的计数检测抽样方法; 2) 构件材料强度等性能检测,采用《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第 3.3.11 条规定的计量检测抽样要求。 3 下列情况可对单个或部分构件进行检测,但其检测结论不得扩大到未检测 的构件或范围: 1) 委托方指定检测对象或范围; 2) 因环境侵蚀或火灾、爆炸及人为因素等造成部分构件损伤。 5.4 详细调查与检测 5.4.1 详细调查: 1 详细调查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部分,对鉴定房屋 进行逐层、逐间、逐项检查;调查顺序为由外向内、由下向上(包括室外屋面) 进行。 2 对于图纸资料完整的项目,核查结构布置、轴网尺寸、构件尺寸等是否与 图纸资料一致。 3 对于图纸资料不完整或缺失的项目,对其结构体系、结构布置、轴网尺寸、 构件尺寸、钢筋配置、节点连接、构造等进行重点检查检测,并绘制房屋相关现 状图(建筑平面图和结构平面图)。 1) 房屋建筑图纸资料不齐全或缺失时,应根据房屋的现状对房屋进行 现场测量,并绘制建筑平面图,必要时可绘制建筑立面图、剖面图和细 部大样图等。建筑平面图一般包括建筑物的总长、总宽、内部布置(各 房间的使用功能、入口、走道、楼梯位置等)、朝向;平面定位轴线应 标注在主要承重构件如墙柱等位置;每层平面图应注明相对标高等; 2) 房屋结构图纸资料不齐全或缺失时,应根据房屋结构现状对房屋的 结构进行现场测量并绘制结构平面图,一般包括结构构件平面布置(每 层梁、柱定位轴线等)、构件类别、构件截面形状和尺寸、主要构件配 18 筋和构造措施(圈梁、构造柱等),必要时应绘制节点大样图。 4 地基基础调查完成下列工作: 1) 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竣工资料,调查房屋实际使用 荷载,地基基础变形及稳定情况,上部结构倾斜、扭曲、开裂,地下室 和管线等情况。应重点调查基础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根据沉 降观测数据和上部结构状态判断基础工况; 2) 当需通过调查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 应根据调查和补充勘察结果,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及原设计 综合确定; 3) 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可通过查阅图纸资料确定;当资料不全或存 疑时,可采用局部开挖基础检测,查明基础类型、尺寸、埋深,检测材 料强度及基础变形、开裂、腐蚀和损伤等情况。 5 上部结构调查完成下列工作: 1) 调查现有结构体系完整性、结构拆改、增大使用荷载等情况,梳理 己发现的问题,掌握主要的结构损伤情况,听取有关知情人员的介绍等, 并做好调查记录,必要时经相关人员确认签字; 2) 对结构体系及其整体性的调查,应包括结构平面布置、竖向和水平 向承重构件布置、结构抗侧力作用体系(包括支撑系统)、抗侧力构件 平面布置的对称性、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连接构造等;对砌体结 构的调查,还应包括圈梁和构造柱体系等。调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砖混结构房屋:重点检查结构的整体性,布置的合理性,传力路径 的正确性,详细调查承重结构拆改、改扩建、插层或加层情况; 混合结构房屋:首先检查结构的整体性,布置的合理性,支撑体系 的完整性,传力路径的正确性,详细调查结构拆改状况。其次,对 砌体结构构件应检查墙体裂缝和纵横墙交界处裂缝情况,对木屋架 等木结构构件应检查节点连接、构造缺陷、腐朽、虫蛀以及木材缺 陷等,对钢屋架等钢结构构件应检查连接节点形式,焊缝、螺栓、 支撑杆件等损坏情况,屋架挠度和侧向倾斜等偏差情况,对混凝土 构件应检查裂缝和钢筋锈蚀状况; 19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首先调查清楚结构形式,传力途径,竖向 受力构件的材料性质等。其次查明承重墙体和柱的拆改状况; 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早期建成的钢筋混凝土房屋主要为单向框架 结构,该结构一般为横向框架与纵向墙体共同承重,应查明纵向墙 体顶面是连梁还是圈梁; 排架或门式刚架厂房:现场应检查支撑系统的完整性,连接节点和 构件的腐蚀(锈蚀)情况,核对吊车等设备荷载与设计图纸的一致 性等。 3) 对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调查,应包括材料强度、结构构件几何参数、 稳定性、抗裂性、延性与刚度,预埋件以及紧固件与构件、结构构件间 的连接等; 4) 对结构荷载的调查,主要是核查结构上的实际荷载,并与设计荷载 核对,设计资料缺失情况下,按实际情况对承载力进行复核验算; 5) 对结构缺陷(结构拆改情况)、损伤和腐蚀的详细调查,应包括材料 和施工缺陷、施工偏差、构件及其连接、节点的裂缝、损伤和腐蚀(包 括钢筋和钢构件的锈蚀,砌块和砂浆的酥碱、粉化,木材的劈裂、腐朽 等); 6) 对结构位移和变形的调查,应包括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受弯构件 的挠度与侧弯,墙、柱的侧倾等。 6 围护系统的现状检查,应在查阅资料和普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围护结构 的特点进行重要部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检测:必要时,按现行有关围护系统设计、 施工验收标准抽检。 5.4.2 结构和构件检测 1 结构和构件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变形、缺陷和损伤等的检测按下列规 定进行: 1) 结构、构件材料的性能的检测,当提供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校核 性检测;当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原设计资料给出的结果;当提供 资料不完整或有怀疑时,应按本导则第 5.3.3 条第 2 款的计量检测规定 进行现场详细检测; 20 2) 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当提供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现场抽样复 核性检测;当提供资料不完整或有怀疑时,应按《建筑结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 进行现场检测的规定执行; 3) 房屋整体倾斜、沉降和构件变形,应在普查的基础上,对整体结构 和其中有明显变形的构件,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建筑结 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 4) 结构、构件的缺陷、损伤和腐蚀,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并详细记 录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必要时绘制其分布图; 5) 当需要进行结构动力特性测试时,应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 附录 B 的规定进行现场测试; 6)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也可采用实荷检验的方法进行评定,实荷检验应 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附录 F 进行。 2 当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检测时,应区分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以结构的 整体倾斜和局部偏移、构件酥裂、老化、构造连接损伤、结构、构件的材质为主 要检测项目。 3 钢结构和木结构检测时,除应以材料性能、构件及节点、连接的变形、裂 缝、损伤、缺陷为主要检测项目外,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的钢材腐蚀或木材腐 朽、虫蛀的状况: 1) 埋入地下的构件接近地面部位; 2) 易积水或遭受水蒸气侵袭; 3) 受干湿交替作用的构件或节点、连接; 4) 易积灰的潮湿部位; 5) 组合截面空隙小于 20mm 的难喷刷涂层部位; 6) 钢索节点、锚塞部位。 4 构件缺陷、损伤检测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混凝土构件的缺陷、损伤检测分为外部和内部;外部主要包括:可 见裂缝、损伤、蜂窝、露筋等项目,内部主要包括:空洞、疏松、钢筋 锈蚀、连接缺陷等项目; 2) 砌体构件的损伤检测主要包括裂缝、倾斜、风化及破损等项目; 21 3) 钢构件的损伤检测主要包括钢构件的锈蚀或腐蚀、裂纹、变形等项 目; 4) 木构件的损伤检测主要包括腐朽、虫蛀、变形、裂缝及连接等检测 项目。 5 现场检测宜采用下列方法: 1) 混凝土外观缺陷采用观察和量测的方法进行检测;混凝土内部缺陷 可采用超声波综合因子判定法或《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 和《冲击回波法检验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JGJ/T 411 规定的超 声法、冲击回波法、电磁反射法进行探测;混凝土裂缝应按照标准《房 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 293 检测,混凝土内部缺陷探测结 果应进行局部钻孔、开凿等方法验证。混凝土的碳化深度应按《混凝土 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 或《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 技术规程》JGJ/T23 的规定进行检测; 2) 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采用回弹法的检测操作应符合《回弹法检测 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T 23 的规定,对于强度等级为 C50~C100 的混凝土,宜采用《高强混凝土强度检测技术规程》JGJ/T 294 规定的 适用方法进行检测。采用钻芯法的检测操作应符合《钻芯法检测混凝土 强度技术规程》JGJ/T384 的有关规定。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的检测操 作应符合《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 和《超声回弹 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超》T/CECS 02 的有关规定。采用 后装拔出法检测时,检测操作应符合《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784 和《拔出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69 的规定; 当采用其他检测方法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或行业标准要求。混凝土中钢筋 锈蚀可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附录 L 或《混凝土 中钢筋检测技术标准》JGJ/T 152 规定的方法进行锈蚀状况的无损检测; 3) 钢结构缺陷检测可按照《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621 相关要求检测;钢材抗拉强度检测可采用里氏硬度法检测,操作应符合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附录 N 或《里氏硬度计现场检 测结构钢抗拉强度技术规程》DB32/T 4116 的规定; 22 4) 木结构的材料抗弯强度、抗弯弹性模量检测可采用现场取样法、阻 力仪和应力波检测法,当采用阻力仪检测法时,宜采用现场取样试验进 行修正。操作应符合《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木结构 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 488 和《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 的规定。 5) 砌体结构材料强度检测可分为: 砌体抗压强度:采用原位轴压法、扁顶法、切制抗压试件法等,应按 照《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 要求检测; 砌筑砂浆强度:采用贯入法时,检测操作应符合《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136 的要求;采用筒压法、回弹法时,检测 操作应符合《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 的要求; 砖抗压强度:烧结砖现场检测可采用回弹法和取样法,应按照《回弹法 检测砌体中砖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GJ32/TJ 114、《砌体工程现场检测 技术标准》GB/T 50315 要求检测等;混凝土砖采用取样法,抗压强度 检测应按《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 规定进行。 6 房屋变形测量: 1) 房屋变形测量主要包括房屋结构构件变形和房屋整体变形测量,结 构构件变形测量分为水平构件的挠度测量、竖向构件的垂直度测量和节 点的变形测量;房屋整体变形测量包括沉降和倾斜测量; 2) 水平构件的挠度测量,可采用水准仪等仪器进行测量。可选取构件 支座及跨中的若干点作为测点,测量构件支座与跨中的相对高差,计算 构件的跨中挠度; 3) 竖向构件的垂直度测量,可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仪器进行测量。 测量构件顶部相对于构件底部的水平位移,计算倾斜率并记录倾斜方向; 4) 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及砌体结构连接节点的变形测 量,可采用钢尺、卡尺等仪器直接测量并记录; 5) 房屋沉降和倾斜测量测点布置、数据处理及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和《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 DGJ32/TJ18 的相关规定。 23 7 鉴定过程中样品的处置: 1) 鉴定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样品管理及留置制度; 2) 混凝土芯样及钢筋取样管理:现场取出混凝土芯样及钢筋后,应在 试样表面标注日期、部位,相关文字应清晰可辩。 5.5 结构复核验算及分析 5.5.1 结构复核验算及分析应根据鉴定目的和类别确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但不应低于建造时的设计规范,对涉及改造、使用功能改变的应按现行规范执行; 同时对现场检查检测数据进行梳理、综合分析,为鉴定评级提供可靠依据。 5.5.2 结构复核验算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采用的计算 模型应符合房屋实际受力和构造现状,并考虑结构损伤及施工偏差等因素,当发 现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补充检测。 5.5.3 结构复核验算的基本参数应包括: 1 验算依据,包括选用的结构计算软件名称及有效版本,所选用的规范、标 准。 2 房屋结构重要性系数、结构后续使用年限、结构安全等级。 3 主要恒、活荷载取值、基本风压和雪压。 4 材料强度取值。 5.5.4 应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和鉴定类别的要求,合理确定验算项目,一般包 括以下内容: 1 混凝土结构:柱梁板承载力验算、裂缝验算、挠度验算等,对混凝土结构 大跨度的梁、板及短柱、深梁等特殊构件承载性能应重点验算。 2 砖混结构:墙体受压承载力验算、楼板承载力验算、墙体高厚比验算、局 部承压验算、挑梁承载力验算,必要时,还应对过梁等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 3 钢结构:柱梁板承载力验算、变形验算(挠度等)、整体及局部稳定验算、 节点构造连接计算(焊缝及螺栓验算)。 4 对木柱、木屋架、木檩条、木搁栅等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 5 对风荷载敏感的建筑、存在较大振动荷载或存在共振风险的建筑宜进行专 项验算。 24 6 除上部结构验算外,尚宜根据上部结构损坏情况、房屋变形情况、设计图 纸是否齐全情况等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补充地质勘探资料,进行地 基基础承载力复核,复核时可考虑地基土因长期压密静承载力的提高,必要时可 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7 其他存在合理怀疑或明显危险的情况下进行的针对性验算。 5.5.5 在结构布置分析中,应重点对结构体系、平面布置、传力路径、连接方式、 支撑布置、构造措施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5.5.6 结构复核验算时,应对楼面及屋面非结构层做法进行调查以确定楼面及屋 面的附加恒载,无法调查的可按同类建筑或按经验取值。 5.5.7 材料和构件的自重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尺寸、材料单位体积自重计算 确定;常用材料单位体积自重标准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规定采用,非常用材料单位体积自重或对常用单位体积自重有怀疑 时,应通过实测确定其单位自重。 5.5.8 活荷载取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及《建筑结 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必要时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实际使用荷载 选取,当规范规定有上下限值时,若对结构不利,取上限值,若对结构有利,取 下限值; 5.5.9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材料强度的实测值或设计值;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 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按设计值取值;当材料的实测值低于原设计要求时,应根 据实测数据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定取值 5.5.10 在结构构件裂缝分析中,应根据裂缝位置、形态和其它检测结果判断该 裂缝是否属于受力裂缝或非受力裂缝。 5.5.11 灾害事故鉴定应考虑受损构件在强度、截面尺寸、钢筋截面面积等方面 的损失。 5.5.12 混凝土框架柱、梁箍筋和楼板纵向钢筋验算时应包括构造要求(如最小 配筋率),在构件评级时注意区分。 5.5.13 判断房屋不均匀沉降应结合房屋裂缝分布、形态、走向及结构变形方向 等因素综合分析。 25 5.6 检测鉴定报告撰写要求 5.6.1 检测鉴定报告的编制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 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术语和国家法 定计量单位 5.6.2 检测鉴定报告的正文编制应遵循逻辑合理原则,应当做到:观点明确,表 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无错漏字,标点正确。 5.6.3 检测鉴定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检测鉴定的范围和目的。 2 房屋概况。 3 检测鉴定内容和方法。 4 检测鉴定的依据和设备。 5 现场检查情况。 6 现场检测项目及结果。 7 结构复核验算及分析。 8 鉴定评级。 9 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 10 其他相关附件。 5.6.4 每幢房屋的鉴定评级应明确所釆用鉴定标准具体条文;同一份检测鉴定报 告不应釆用两种及以上的鉴定标准。 5.6.5 检测鉴定报告中房屋概况宜包括以下内容:房屋座落及名称、建造年代、 使用功能、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基础类型等;房屋有无相关图纸资 料,使用功能变更历史及改造加固情况;目前使用状态及环境条件; 5.6.6 检测鉴定报告中的鉴定依据和设备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标准、规范、规程、检测报告、设计文件、施工验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等资料; 2 检测鉴定工作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并注明仪器编号及有效日期。 5.6.7 检测鉴定报告中的现场检查情况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房屋概况: 26 1) 主要包括房屋使用功能、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墙柱轴网尺寸、楼 层数、层高及主要承重构件等,有无结构改动;若有应对结构改动处详 实描述,并附必要的图或照片。当房屋结构体系较复杂、功能较多或为 若干幢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多次改变功能或结构时, 应从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情况等方面详细表述; 2) 对于鉴定所需资料缺失的房屋,应依据现场检査记录详细表述,鉴 定对象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支撑体系、圈梁和构造柱、地基基础情况 等,应附各层建筑和结构平面图、立面图(可用照片),说明主要承重 构件的类型,有无明显不合理拆改或搭建,使用荷载工况是否正常,鉴 定对象目前的完损状况,并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系统分别 陈述。 2 房屋损伤情况: 1) 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系统陈述鉴定对象现有主要的损 伤状况,应附示意图或照片等; 2) 对房屋危险性鉴定,依据现场检査结果陈述危险点。 5.6.8 检测鉴定报告中的现场检测内容与结果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测项目排列顺序一般以材料分类,依次对构件布置(轴线位置)、构件 截面尺寸、钢筋配置、材料强度、碳化深度、保护层厚度、节点连接(螺栓或焊 缝质量)、整体倾斜或构件变形、支撑系统构件等按房屋楼层顺序依次列表。 2 检测鉴定报告中各检测项目合格评定均应列出相关评定标准及条款和允许 偏差,有设计图纸的项目,对材料强度、截面尺寸、配筋、保护层厚度、构造连 接、房屋整体倾斜和构件变形等须列出设计值或规范允许值,并进行符合性评定。 3 检测鉴定报告中正文、表、图、照片有关内容(如构件损伤等)应相呼应, 抽检构件应与现场检测记录(位置、数量、内容)一致。对于因现场条件限制未 能检出的项目备注说明。 5.6.9 检测鉴定报告中的结构复核验算及分析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报告中应注明所采用结构计算软件的名称、版本号等。 2 报告中应写明构件承载能力验算结果。 5.6.10 检测鉴定报告中的鉴定评级宜包括以下内容 27 1 依据检査情况对鉴定对象完损状况作概述,对鉴定对象现有损伤的原因或 性质作简要分析说明。 2 汇总检测结果中不符合规范的项目及复核验算结果。 3 对于无设计、施工资料的房屋,在评定鉴定对象结构整体性等级时,应重 点分析判定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是否合理,支撑体系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承重构 件各节点构造与连接是否合理。 4 综合检査、检测及承载力复核验算结果,应分别列出各代表层(或代表区) 中各类主要构件(或重要构件)、一般构件(或次要构件)中安全性等级分别为 au(a)、bu(b)、cu(c)、cu(c)的构件数与同类构件总数量及相应比值。对 于危险房屋鉴定项目,应统计危险构件数量,分别统计每层危险构件占该层同类 构件总数的百分比。 5 对照相应鉴定标准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系统三个子单元分别 评定等级。 5.6.11 检测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应针对委托方提出的鉴定目的及要求给出具有针对性且明确的鉴定结论。 2 依据委托鉴定事项对房屋存在的问题提出原则性、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 处理建议。 5.6.12 检测鉴定报告中的附件宜包括以下内容: 1 照片、附图(建筑、结构平面图等)、检测报告等。 2 照片和附图等应附上文字说明。 5.6.13 检测鉴定报告附图中的房屋建筑图一般应包括轴线的位置、建筑平面尺 寸及细部尺寸、屋面及楼地面标高、建筑的平面使用功能和拆改部位等。房屋结 构图一般应包括轴线的位置、结构平面布置、结构构件的类别、截面形式和连接 构造等。 5.6.14 建筑、结构平面图的大小比例要适当,轴线号、轴线尺寸要清晰,且应注 明指北针方向。指北针宜绘制在建筑物一层的平面图上,并放在明显位置。 5.6.15 检测及鉴定报告中的建筑、结构平面图及轴线标注应符合《建筑制图标 准》GB/T 50104、《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 50001 中相关要求,如柱轴线编号应为“1×A”、“2×B”,梁段轴线编号应为 28 “1×A~B”、“A×1~2”,板格轴线编号应为“1~2×A~B”、“3~4×C~D”,附加 定位轴线的编号应为“1/A”、“2/1”,1 号轴线及 A 号轴线之前的附加轴线的分母 应以 01 或 0A 表示,英文字母“ I ”“ O ”“ Z” 不作为轴号使用,正文或表格中构 件轴号均应在房屋对应的图示中标注。 5.6.16 检测鉴定报告中的照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检测鉴定报告中照片应能反映房屋建筑、结构现状,如房屋主要外立面、 屋面、室内布置及拆改部位、主体结构及特殊结构或构件、结构连接节点、局部 开凿的建筑面层构造做法、构件现场检测、房屋周边环境等。 2 检测鉴定报告中结构或构件损伤照片表述内容宜包括损伤部位、类型、程 度等。 3 检测鉴定报告中照片编排一般可按楼层顺序、构件类型编号排序,应有文 字注释。 5.7 报告上传 5.7.1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委托方签订检测鉴定合同,并要求委托方提 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相关图纸资料,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并进 入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项目受理,将相关资料进行上传。 5.7.2 鉴定机构将项目基本信息收集完成后应及时在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信息系统内将基本信息补充完成,确认无误后将提交至报告上传阶段。 5.7.3 鉴定机构完成现场检测工作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报告 需要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由鉴定、校核、审批人员签字。检测鉴定报告应 具有唯一的报告编号,并应上传至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 5.7.4 检测鉴定报告上传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应上传结构计 算模型等,必要时上传 BIM 模型,经区县(市)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告备案通过。 5.8 报告发放与存档 5.8.1 检测鉴定报告发放符合下列要求: 1 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房屋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检 测鉴定报告。 2 检测鉴定报告经区县(市)管理部门确认并备案通过后,方可下载打印。 29 3 正式发放的检测鉴定报告应含鉴定专用章,并有鉴定、校核及审批人员签 字。 4 检测鉴定报告应有发放记录。 5.8.2 鉴定机构存档基本要求: 1 建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档案管理制度。 2 鉴定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 3 档案管理有专人负责,鉴定档案的立卷,应做到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同步 存档。检测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应客观、准确、完整、全面。 4 存储与检测鉴定相关的照片、影像、模型文件及其他电子数据的介质,应 与纸质材料同时归档,注明制作人、制作时间、说明与其他相关的鉴定档案的参 见号,并单独整理存放。 5 检测鉴定报告出具 30 日内,项目鉴定人将鉴定档案移交档案管理,做好 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包括类别、卷数、页数、移交人、接收人等信息。 6 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也可以一鉴数卷。 7 需退还委托人的鉴定材料,可选择性复印、扫描或拍照存档。 5.8.3 归档文件材料一般应包括:鉴定文书、委托书、检测鉴定合同、内部审核、 签发鉴定文书流程表、现场査勘记录、检测记录、照片、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房 屋设计与施工资料、房屋检测报告、计算模型、结构计算书、专家咨询、论证意 见等。 5.8.4 鉴定档案案卷由下列部分组成: 1 案卷封面。 2 卷内目录。 3 应归档文件材料。 4 卷内备考表。 5 封底。 5.8.5 鉴定档案的查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鉴定档案查阅制度,査阅和复制鉴定档案需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 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 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需要査阅鉴定档案的,应岀具单位函件,出示行 30 政执法证件(工作证),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3 摘抄、复制的鉴定材料仅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鉴定过程中的讨 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专家会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档案原则上不得 带离阅览场所。复制的鉴定文件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后,注明“复印件与 案卷材料一致”的字样,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5.8.6 因工作原因知悉档案秘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 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 档案内容。 6 房屋危险性鉴定 6.1 一般规定 6.1.1 适用于高度不超过 100m 的既有房屋(建成两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的危险性鉴定,未尽事应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执行。 6.1.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构造特点,按其危险程度 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 6.1.3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幢为鉴定单位。 6.1.4 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当鉴定结果为非危 险房时,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报告的有效时期,一般不超过 1 年。 6.1.5 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应按《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 363) 执行。 31 6.2 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 6.2.1 房屋危险性鉴定根据地基危险性状态和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等级按两 阶段进行综合评定;第一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评定房屋地基的危险状态;第 二阶段为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 6.2.2 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应按三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 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 6.2.3 构件危险性鉴定应根据现场详勘情况评定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 6.2.4 楼层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基础及各楼层(含地下室)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进 行评级。 表 6.2.1 层次 鉴定对象 一 构件 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等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等级 分级标准 危险构件 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第 5 章划分 非危险构件 二 Au 无危险点 Bu 有危险点 Cu 局部危险 Du 整体危险 A 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楼层 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 B 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三 房屋 部分承重结构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 C 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 D 于危险状态,构成整栋危房 6.3 结构分析及承载力验算 6.3.1 结构分析时应考虑环境对材料、构件和结构性能的影响,以及结构累积损 伤影响。 32 6.3.2 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按照现行设计规范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时不考 虑地震作用,且根据不同建造年代的房屋,其抗力与效应之比的调整系数应按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表 5.1.2 取用。 6.3.3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 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 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确定。 6.3.4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 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6.4 地基危险性鉴定 6.4.1 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位移等内容。 6.4.2 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来确定地基土层 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考虑建造时间对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 承载力提高系数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相应规定取 值。 6.4.3 地基危险性状态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上部结构因不均匀沉降引起 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 必要时宜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对地基的状态进行分析和判断,缺乏地 质勘察资料时,宜补充地质勘察。 6.5 构件的危险性鉴定 6.5.1 基础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基础构件的承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 形等内容: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因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 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判定时,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水 平、竖向和斜向阶梯形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 屋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必要时,宜结 合开挖方式对基础构件进行检测,通过验算承载力进行判定。 33 6.5.2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 内容。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不同类型构件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 或竖向裂缝状况,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和拆改状况,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以 及圈梁和构造柱的完损情况等。检查时应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 数量及分布,并应观测裂缝的发展趋势。 6.5.3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 等内容。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墙、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钢筋锈 蚀状况,柱根和柱顶的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的稳定性等。 6.5.4 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 容。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节点连接、构造缺陷、下挠 变形、偏心失稳,以及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的平面外变形及屋盖 支撑系统稳定状况等。 6.5.5 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变形等内容。钢 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 连接形式以及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部位的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 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6.5.6 围护结构承重构件主要包括围护系统中的砌体自承重墙、承担水平荷载的 填充墙、门窗洞口过梁、挑梁、雨篷板及女儿墙等。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 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6.5.7 当构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直接评定为非危险构件: 1 构件未受结构性能改变、修复或用途及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2 构件无明显的开裂、变形等损坏。 3 构件工作正常,无安全性问题。 6.6 综合评定 6.6.1 评定原则 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程度判定为基础, 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 1) 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34 2) 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3) 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 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 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2 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的判断上,应考虑其危险关联度。当 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3 房屋危险性等级应进行两阶段鉴定。 1) 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整 幢房屋评定为 D 级整幢危房; 2) 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合评定房屋 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况后作出判断。 6.6.2 评定方法 1 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直接评 定其危险性等级。 2 按构件数量进行基础层及楼层危险性等级判定时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1) 基础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应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中 6.3.1 条至 6.3.2 条执行; 2) 上部结构(含地下室)各楼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应按《危险房屋鉴定 标准》JGJ 125 中 6.3.3 条至 6.3.4 条执行; 3) 房屋危险性等级判定应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中 6.3.5 条 至 6.3.6 条执行。 3 对于同时适用于本小节第 1、2 条方法进行综合评定的房屋,应根据房屋 实际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及综合判断,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判定。 6.7 处理建议 6.7.1 针对房屋存在的问题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合理、可行、适 用。 6.7.2 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构件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 择减少结构使用荷载、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架设临时支撑、观察使用或停止使 35 用、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等处理措施。 6.7.3 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应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 使用、整体拆除等处理建议;对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议按相关规定处理。 7 民用房屋安全性鉴定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节适用于民用房屋的安全鉴定,未尽事宜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 准》GB 50292 执行。 7.1.2 结构安全承载力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 定;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时,应按不低于原建 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当原结构、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 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伤,则相关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 算;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目的而鉴定原结构、构件的安全 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 验算。 7.1.3 安全性鉴定应按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从第一层次开始,分 层进行,每一层次划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 7.2 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 36 7.2.1 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不适于继 续承载的变形和损伤(含腐蚀损伤)四个鉴定项目,分别评定每一项目的等级, 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7.2.2 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其抗力(R)与作用效 应(S)乘以重要性系数(γ0)之比(R/γ0 S),对每一验算子项目分别评级,并 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7.2.3 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与连接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构件构造、构件节点 与连接、预埋件或后锚固件等子项目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鉴定 项目等级。 7.2.4 当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鉴定项目评定时,应综合分析构 件类别、构件重要性、材料类型,对变形子项目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 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当位移或变形超过规范限值且为孤立事件时,应根据其实 际情况在承载力验算中考虑变形产生的附加应力影响。 7.2.5 当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含腐蚀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 应综合分析具体环境、构件种类、构件重要性、材料类型,对损伤子项目分别评 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7.3 子单元层次安全性鉴定 7.3.1 房屋安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应按场地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当不要求评定围护系统可靠性时,可不 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列为子单元,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 7.3.2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依据下列鉴定结果按其中最低等级确定。 1 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应首选根据地基变形和主体结构反应的观测结果, 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反应的检查结果,结合沉降量、沉降差、沉降速率、沉 降裂缝(变形或位移)、使用情况、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鉴定评级。 2 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按其承载力评定时,应以岩土工程勘察档案和有关检 测资料为依据,根据检测、验算及近位勘察结果,结合现行规范规定的地基基础 承载力要求和房屋损伤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鉴定评级。 3 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按斜坡场地稳定性评定时,对建在斜坡场地的房屋, 37 应根据其历史资料(滑动史)和实地勘察结果(滑动迹象),按边坡场地稳定性 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7.3.3 主体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依据结构承载功能、结构整体牢固性、结 构不适于承载的侧向位移进行综合评定。 7.3.4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以主体结构的评定结果为依据,不应高 于主体结构的安全等级。也可在该系统工作的各种承重构件的安全性评级的基础 上,根据该部分结构承载功能等级和结构整体性等级的评定结果确定。 7.4 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 7.4.1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下列规定评级: 1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围护系统承重 部分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房屋有关的其它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2 一般情况下,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评定结 果按其中较低等级确定。 3 当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上款评为 Au 级或 Bu 级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 等级为 Cu 级或 Du 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鉴定单元所评等级降低一级或二级, 但最后所定的等级不得低于 Csu 级。 7.4.2 对下列任一情况,可直接评为 Dsu 级: 1 房屋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到其威胁。 2 房屋朝一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 7.4.3 鉴定结果应给出对 cu 级、du 级构件及 Cu 级和 Du 级检查项目的数量、所处 位置,说明该鉴定对象存在的安全问题。 7.4.4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 情况提出需要采取的措施和处理建议: 1 减少结构上的荷载。 2 加固或更换构件。 3 临时支顶。 4 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结构或全部结构。 38 8 工业厂房安全性鉴定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工业厂房的安全性鉴定: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 结构为承重结构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厂房,未尽事宜按《工业建筑可靠性鉴 定标准》GB 50144 执行。 8.2 技术要求 8.2.1 房屋鉴定方案应由鉴定人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鉴定类型、范围、目 的和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内容应满足委托书及合同约定要求。 8.2.2 检测鉴定抽样样本容量应符合本导则5.3.3条的规定。 8.2.3 设备荷载、吊车荷载的调查和检测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当设备振动对结 构影响较大时,应了解设备的扰力特性及实际使用现状和工作环境状态,必要时 应进行测试。当存在对结构不利的设备振动应进行详细调查。 39 8.2.4 屋面、楼面、平台的积灰荷载应调查积灰范围、厚度分布、积灰速度和清 灰制度等,测试积灰厚度和干、湿重度,并应结合调查情况确定积灰荷载标准值。 8.2.5 上部承重结构的调查和检测,按下列调查项目进行: 1 结构体系与布置。 2 几何参数。 3 材料性能。 4 缺陷、损伤。 5 结构变形和振动。 6 结构与构件构造、连接。 8.2.6 结构或构件分析和校核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 结构或构件分析和校核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等的规 定。 8.2.7 应考虑工业厂房的使用环境复杂性,当混凝土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60℃, 应考虑材料性能的变化。钢结构表面温度高于100℃时,应考虑其强度和刚度的 降低;高强螺栓连接处温度高于100℃或者曾经历过高于100℃的高温时,应考虑 其抗滑移承载能力的降低。 8.3 鉴定评级标准 8.3.1 工业既有厂房安全性鉴定评级宜划分为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三个层 次,同一鉴定单元不应采用两种及以上的鉴定标准进行评级。 8.3.2 工业既有厂房安全性评级分为四级: 1 构件安全性评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2 结构系统的安全性评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3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8.3.3 工业既有厂房结构整体或局部有明显不利影响的振动、耐久性损伤、腐蚀 、变形时,应考虑其对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影响评定。 8.3.4 当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整体或局部的安全、正常使用有明显影响时进 行专项鉴定。 40 8.3.5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根据其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系统的安全性等级评定结果,以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为主,按《工业建筑安 全性鉴定标准》GB50144规定的原则确定。 9 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是指轨道交通地铁隧道、深基坑、打桩、爆 破等工程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的鉴定。 9.1.2 相邻房屋指以下情况: 1 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2 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一至三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3 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二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4 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5 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6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标准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区周边范围内的 房屋。 9.1.3 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基本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根据鉴定目的和事项编制鉴定方案。 41 2 鉴定方法可釆用首末两次对比的方法进行,即施工前对相邻房屋完损现状 进行证据保全鉴定,施工过程中对房屋沉降、倾斜、裂缝等变化进行监测,施工 结束后对房屋完损状况进行复查鉴定,通过对房屋沉降、倾斜、裂缝等监测数据 比对,评估施工是否对房屋造成影响及对结构安全的影响程度。 3 若无特别约定,可不对房屋整体安全作评定。当需对房屋整体安全进行鉴 定评级时,应综合考虑房屋原有完损状况,对房屋结构构件进行抽检,并结合施 工对相邻房屋的影响程度,按相关鉴定标准评定房屋整体安全等级。 4 当地基基础沉降尚未稳定时,原则上不评定房屋安全等级,但应加强对房 屋的沉降观测、检查;在相邻施工影响源消除、房屋沉降稳定后,再进行等级评 定。 5 当鉴定过程需要公证的,委托方应按规定办理公证委托。 9.1.3 相邻房屋影响鉴定按受理委托时施工状态一般分为施工前(如地下工程施 工尚未开始)、施工过程中(如地下工程施工已开始,施工桩已打、基坑已开挖 或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底板已浇筑等)、施工完成后(如地下工程施工已结束,工 程施工至正负零零楼面或以上主体结构,基坑回填土至设计标高)三种情形: 1 施工前受理委托的,宜对相邻影响房屋所有房间入室检查完损情况,做好 墙、柱、楼屋面梁板等构件代表性裂缝影像记录,按相关规范(《民用建筑可靠 性鉴定标准》GB50292 中第 3.6 节和附录 H)规定制定变形位移监测方案,布设 沉降基准点、沉降及倾斜观测点,设置有代表性裂缝测量标记,做好证据保全,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监测方案对相邻房屋沉降、倾斜、裂缝等项目进行跟踪监 测,待工程施工结束后,房屋沉降已稳定,可结合跟踪监测数据结果的首、末次 变化情况判定工程施工对相邻房屋的影响程度。 2 施工过程中受理委托的,在前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当无相邻房屋有效的检 测、监测及证据保全等资料时,不宜就前期施工过程对相邻房屋的影响程度作判 定。对后续施工过程可按第 1 点相关要求做好相邻房屋入室完损检查及相关记录, 依据监测方案对后续施工期间相邻房屋沉降、倾斜、裂缝等项目进行跟踪监测, 待工程施工结束后,房屋沉降已稳定,可结合后续跟踪监测数据结果的首、末次 变化情况判定该期间施工过程对相邻房屋的影响程度。 3 施工完成后受理委托的,不宜就工程施工对相邻房屋的影响程度作判定。 42 可对相邻房屋做不少于 100 天沉降监测,待房屋沉降已稳定后,根据委托方的要 求及相关鉴定标准规范对相邻房屋出具安全性或危险性报告。 9.2 检测鉴定程序 9.2.1 接受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委托后,开展下列工作: 1 查勘现场和收集资料。 2 与相关人员(相邻房屋业主代表、地下工程建设方、施工方及物管人员等) 进行沟通交流,确定鉴定范围及事项。 3 编制检测鉴定方案,方案须由委托方确认,必要时上墙公示。 4 对相邻房屋入室检查,标识记录有代表性的构件损伤,证据保全,布设沉 降、倾斜、裂缝等监测点位,跟踪监测、检测、鉴定。 5 编制检测鉴定报告。 9.3 资料收集与分析 9.3.1 资料收集除本导则 5.1.5 条的规定以外,尚应包括拟建工程概况、施 工场地平面图、基坑支护形式、基坑监测资料、施工机械与工艺、基坑开挖及降 水方式、施工时间节点等。 9.3.2 对资料进行初步分析,了解鉴定区域内的岩土特性、地下水分布及机械施 工所产生的振动、土体位移、地下水位变化等可能对房屋的影响的因素;了解相 邻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与拟建工程相对位置、结构与基础类型等情况。 9.4 编制检测鉴定方案 9.4.1 检测鉴定方案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概况。 2 目的。 3 检测鉴定依据。 4 监测方案。 5 仪器设备。 6 鉴定检测的人员及组织。 43 7 工作进度计划。 8 检测鉴定工作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9 需要委托方配合的事项。 9.5 现场检测 9.5.1 现场采用卷尺或激光测距仪、全站仪,测量施工区域与相邻房屋(包 括最近)的距离。 9.5.2 沉降监测与倾斜监测: 1 房屋沉降监测可采用光学或数字水准仪,通过设置基准点和房屋上设置观 测点,对房屋沉降量按照《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的规定进行定期观测。对 于特殊房屋或通视条件较差的房屋,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 2 沉降测量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 并应定期复测。每一测区的基准点不应少于 3 个,对于小测区,当确认点位稳定 可靠时,可少于 3 个,但连同工作基点不得少于 3 个。 3 沉降观测点布置数量、房屋沉降精度要求、数据处理、相对沉降的计算以 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和《建筑物沉降、垂直 度检测技术规程》DG32/TJ 18 的规定。 4 房屋沉降监测应布设成闭合路线;确有困难的,可布设成水准支线,水准 支线应往返观测。 5 沉降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频率应根据工程施工工艺、施工进度和地基土特性确定; 2) 工程施工结束时,房屋变形尚未稳定的,应继续进行观测,原则上 每月一次,直至符合稳定标准; 3) 观测过程中,当工程施工导致发生险情隐患、房屋周边地坪突然出 现下沉开裂或遇恶劣天气时,应加大监测频率。 6 如果前期施工已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邻房屋进行了沉降、倾斜、裂缝 等监测,且布设的监测点能够满足鉴定需要,上述监测资料可做参考。 7 根据沉降量与时间的关系曲线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判定房屋沉降是否进入 收敛或趋于稳定状态。 44 8 房屋倾斜监测采用全站仪,房屋主体倾斜测量应从两个方向进行,应记录 测量的位置、方向、测点高度及倾斜值,具体方法同本导则 5.4.2 条第 6 款的规 定。 9.5.3 对相邻房屋的详细调查及方法 1 核查相邻房屋有无结构改动,如有结构改动应留存证据。 2 对工程施工前房屋已有损坏部位的构件,首次检查、监测时,记录并保留 影像资料,并查明损坏性质(表面损伤、混凝土构件损坏、砌体开裂、填充墙与 框架梁柱交接处开裂等是否影响结构安全)。 3 房屋墙体、混凝土构件等外观缺陷的检查,主要采用目测与量测相结合的 方法;裂缝应采用带图形显示和保存功能的测宽仪,对房屋内典型的裂缝按照 《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 293 的规定进行测量;并绘制裂缝形态 示意图(包括走向、位置、长度、宽度、形态、编号等),记录并拍照留存;复 査时,重点检査原标记裂缝的变化情况, 及对结构有影响的新增裂缝。 9.5.4 当需要进行振动监测时,按照《工业建筑振动控制设计标准》GB 50190、《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 50868、《机械振动与冲击对建筑物振动 影响的测量和评价基本方法及使用导则》GB/T 14124 的规定进行;监测点应布 设在距离振动源较近,并布置在主要受力结构构件表面位置,应保证传感器与被 测对象连接牢固且接触紧密,采用 0.08~200Hz 高灵敏度的振动传感器,当测试 振动信号频率范围不大于 10Hz 时,宜选用位移型或速度型传感器。 9.5.5 当爆破作业需要对相邻房屋进行监测时,测振传感器可采用垂直、水 平单向传感器或三矢量一体传感器;传感器频带范围应覆盖房屋的自震频率,记 录设备的采样频率应大于 12 倍房屋主振频率;监测仪器的量程和精度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的有关规定。 9.5.6 当需要对相邻房屋至施工区域之间的地下脱空区监测时,可采用探地 雷达仪按照《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CJJ/T 7 规定的方法技术进行测量。 9.5.7 对施工及相邻房屋周边环境进行详细调查 1 收集相邻房屋住户反映的情况或提供的影像资料证据,调查引起相邻房屋 影响的施工原因或环境原因等。 2 对施工区域及相邻房屋进行全面的检查,如发现相邻房屋存在地坪下陷、 45 房屋与地面相交处的散水、道路、地面、围墙等建(构)筑物开裂,包括对建筑 场地可能出现的滑坡、地面严重变形等现象,应进行详细检查、记录,并留下影 像资料。必要时,可采用三维激光扫描仪对相邻房屋周边的地面、道路、散水进 行变形监测,以确认施工引起的变形情况。 3 当基坑或地下工程有明显的支护变形、地下水渗漏或大量降水,已经造成 地表塌陷和房屋基础不均匀沉降时,应收集并整理证据。 9.5.8 根据施工工程沉降、位移的观测资料和相邻房屋的沉降、倾斜、裂缝 等监测资料及房屋损坏状况,分析判断房屋地基基础的沉降是否已趋于稳定。 9.6 综合分析 9.6.1 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的综合分析,应结合地勘资料、设计资料、 施工资料,在掌握工程施工过程的检查情况和监测资料及房屋各次监测、检测结 果,施工与相邻房屋之间的距离,相邻房屋的沉降、倾斜、裂缝的分布范围、数 值变化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结合周边环境(包括散水、地面、路面、地基等变化 等)因素,支护变形、地下水渗漏或大量降水,已经造成地表塌陷和房屋基础不 均匀沉降等问题,综合分析施工是否对相邻房屋造成影响。 9.6.2 对首次监测和后续复查时的裂缝监测数值,应重点检查原标记裂缝和 后续监测的发展变化情况,特别关注对结构有影响的新增裂缝,通过结果对比, 结合各类信息进行分析、鉴别;对裂缝的产生或裂缝的变化原因作出判断,确定 施工是否对房屋结构安全性造成影响,如有则鉴定其影响程度;如施工对相邻房 屋的结构安全没有产生影响,应对已造成的外观质量损伤(墙面粉刷层、墙体饰 面砖、地砖空鼓、开裂等)加以说明。 9.7 鉴定报告 9.7.1 检测鉴定报告的基本要求除本导则 6.2 条外,尚应包括: 1 对相邻房屋损坏的成因分析应有理有据,因果逻辑关系清晰。 2 依据委托鉴定事项对房屋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处理建议。 46 10 鉴定 BIM 创建与应用规定 10.1 一般规定 10.1.1 房屋安全鉴定BIM建模工作,应以竣工图纸为依据,并进行现状校核,当图 纸与现状不一致时,应采集不一致位置的现状资料(含现场空间尺寸、构件位置等 实景照片与影像资料),并以现状资料为主要建模依据。如无设计图纸或竣工资料 缺失的,对建筑实体的建筑、结构专业进行实体复核、测量,形成模型创建的基础 资料。 10.1.2 建筑实体的复核、测量宜采用以下技术: 1 室外宜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技术建立实景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模型宜符 合《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数据产品规范》CH/T 9015-2012 要求,精度等级宜选用℃ 级,成图比例尺宜选用 1:500,平面精度中误差宜≤0.3m,高度精度中误差宜 ≤0.5m; 2 室内宜采用三维扫描技术获取点云模型,模型宜符合《地面三维激光扫 描作业技术规程》CH/Z3017-2015 要求,精度等级不宜低于三等,特征点间距中 误差宜≤50mm; 47 3 项目宜采用全景相机进行建筑实景照片拍摄,并在平面图中做好照片编 号的位置标注,为模型与现状对比提供数据依据;照片编号应包含楼栋名称、楼 层、编号,照片与照片位置平面图作为交付成果一同提资;建筑外立面与屋顶设 备宜采用无人机拍摄。 10.1.3 房屋安全鉴定模型创建时,应按照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设置项目 基点。单项工程的定位基点应设置为横向与纵向起始轴网位于首层建筑标高处的交 点。 10.1.4 房屋安全鉴定模型应按实际尺寸进行建模,模型单元,宜根据要求添加 仿真的表面材质信息。 10.1.5 从交付模型读取的信息应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可维护性要求。 10.1.6 模型精度应满足检测鉴定项目各阶段应用要求,其中应包括几何信息和 非几何信息,具体要求见附录A。 10.1.7 房屋安全鉴定BIM模型及其相关信息,应精确反映检测鉴定房屋的实际 状态。 10.1.8 采用不同方式表达的模型数据应具有一致性,其模型信息应具有唯一性。 10.1.9 模型应具有较好通用性和扩展性,模型创建涉及多款软件工具时,应充 分考虑各软件成果之间的融合互通,确保模型信息数据的完整性,模型扩展不宜 改变原有模型结构。 10.2 模型数据要求 10.2.1 常用的模型文件格式可按表4.2.1采用。 表 4.2.1 常用模型格式 序号 模型类型 文件格式 1 三维模型 .rvt、.rfa 2 三维激光扫描 .fls、.rcp、.e57 3 无人机测绘 .rcp、.osgb、3mx、.stl 4 模型拟合分析 .pts、.stl 5 PKPM-BIM .pbims、.jws 48 10.3 项目基本信息 10.3.1 进入软件,点击【管理】按钮,弹出项目信息页面。审查鉴定项目基本 信息录入(可参照附图1)。录入信息包括:鉴定对象、项目地点、建造时间、 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委托方、受托方、加固设计单位、加固施工单位、建模人 员(建模人员需持有BIM相关证书)、审核人员等相关信息。 10.4 视图管理 10.4.1 进入软件,呈现视图浏览界面,在【项目浏览器】窗口中查看视图框架 (可参照附图2)。视图管理框架分为基本信息、检测阶段、鉴定阶段、加固阶 段四个板块。 1 基本信息包含:三维模型视图、楼层(标高创建)视图、立面视图及建 筑面积视图 ; 2 检测阶段包含:三维模型视图、检测信息录入平面视图(此阶段包括混 凝土构件截面尺寸抽测、混凝土强度抽测两项抽检内容); 3 鉴定阶段包含:三维模型视图、鉴定信息录入平面视图; 4 加固阶段包含:三维模型视图、加固信息录入平面视图。 10.5 信息录入 10.5.1 检测阶段录入数据信息审查(可参照附图3~附图5)。 1 混凝土构件录入抽检信息种类应包括: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抽检、混凝 土强度及碳化深度抽检。 2 抽检构件检测信息录入数据应包括:检测构件类型(墙、梁、柱、板)、 轴线位置、构件楼层、构件安全性等级、设计截面尺寸、实测截面尺寸、芯样抗 压强度值、碳化深度值、单项判定结论等。 10.5.2 检测阶段三维模型展示(可参照附图6~附图7)。 1 三维视图模型展示内容应包括: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抽检、混凝土强度 及碳化深度抽检。 2 混凝土截面尺寸抽检构件以紫色(RGB:255 0 255)示意。 3 混凝土强度及碳化深度抽检以蓝色(RGB:0 128 255)示意。 49 10.5.3 检测抽样数量合规性判定(可参照附图8)。 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 规定,对项目实际抽样检 测数量是否满足标准做出判断。 表 3.3.10 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最小样板容量 检测类别和样本最小容量 检测批的容量 A B C 3~8 2 2 3 9~15 2 3 5 16~25 3 5 8 26~50 5 8 13 51~90 5 13 20 91~150 8 20 32 151~280 13 32 50 281~500 20 50 80 501~1200 32 80 125 1201~3200 50 125 200 3201~10000 80 200 315 10001~35000 125 315 500 35001~150000 200 500 800 150001~500000 315 800 1250 注:1 检测类别 A 适用于一般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测;可用于既有结构的一般项目检测; 2 检测类别 B 适用于主控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测;可以用于既有结构的重要项目检测; 3 检测类别 C 适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质量检测活复检;可用于存在问题较多既有结构的 检测。 10.5.4 鉴定阶段录入数据信息(可参照附图9~附图10)。对所有模型构件的安全 性鉴定等级信息(au、bu、cu、du)进行录入。审查构件安全性鉴定等级信息录 入数据的准确性。 50 10.5.5 鉴定阶段三维模型展示(可参照附图11)。审查三维视图模型展示内容。 内容包括:对安全性鉴定等级为cu、du的模型构件进行颜色区分。安全性鉴定等 级为cu 构件以黄色(RGB:255 255 0)示意。安全性鉴定等级为du 构件以红色 (RGB:255 0 0)示意。 10.5.6 加固阶段录入数据信息审查(可参照附图12)。对所有加固构件录入的数 据信息准确性进行审查。 10.5.7 加固阶段三维模型展示(可参照附图13)。审查三维视图模型展示内容。 内容包括:对各加固构件加固方式进行颜色区分。采用外包型钢加固措施构件以 橙色(RGB:255 128 64)示意。采用碳纤维布加固措施构件以绿色(RGB:0 255 0)示意。新增加固构件以蓝色(RGB:0 0 255)示意。 11 鉴定 BIM 交付规定 11.1 一般规定 11.1.1 房屋安全鉴定信息模型交付物本导则相关章节的规定。 11.1.2 房屋安全鉴定信息模型内容和格式应满足导则规定要求,以保证信息交换后 最终房屋安全鉴定信息模型数据的正确性及完整性。 11.1.3 房屋安全鉴定信息模型交付方应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与一致性,所交 付的模型、文档、图纸应保持一致。 11.2 交付要求 11.2.1 交付物应满足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的要求,应与房屋安全鉴定物几何 尺寸一致。 11.2.2 交付物的模型及与其关联的数据、文本、文档、影像等信息应满足房屋安 全鉴定理的要求。 11.2.3 交付物格式应具有较强兼容性,应方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平台的运行、信 息与数据的提取及存储。 51 11.2.4 交付物的模型应进行衔接整合,应将相关方的模型、数据、文档等信息按 照约定交付形式或方案进行收集、整理、转换,并建立相应关联关系。 11.3 协同与数据交换 11.3.1 协同方式 1 协同方式可采用网络协同和现场沟通协同,宜优先采用网络协同方式。 2 项目各参与方应采用苏州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平台进行网络交付协 同。 11.3.2 协同机制 1 协同的时效保障机制,各参与方应确保房屋安全鉴定信息模型协同的高 效、有序、顺利进行。 2 协同的信息共享机制,各参与方应确保协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及时共享。 3 协同的信息留存机制,各参与方应确保整个协同过程中协同信息的完整 性、可追溯性。 11.3.3 数据交换 1 房屋安全鉴定信息模型数据格式应采用通用、兼容的格式,保证数据的 传递、应用的便利性。 2 各数据交付和接收方应遵循安全鉴定管理的审核机制。 3 数据交换宜采用信息化协同平台、网络云空间、移动存储设备进行数据 交换。 4 数据交换应保证数据时效性、数据完整性、数据真实性、数据唯一性。 5 各参与方应采用相应的安全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保证数据安全,防止 数据信息泄露。 6 项目各参与方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应建立数据访问权限机制,确保相关 参与方数据访问的便捷性、高效性、安全性。 11.4 交付物 11.4.1 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各参与方应根据相关应用要求,集成房屋安全鉴定信 息模型及与其关联的数据、文本、文档、影像等信息形成交付物。 11.4.2 房屋安全鉴定模型应按照源格式进行交付,当源格式不能满足房屋安全 52 鉴定平台要求时,还应同步交付符合平台要求的交换格式。 11.4.3 房屋安全鉴定信息模型交付物应以通用的数据格式传递信息,宜集中管 理,设置数据访问权限。 11.4.4 房屋安全鉴定工程交付物应具有建筑、结构专业基本模型元素相应信息, 除满足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需求外,还应提交安全鉴定相关图纸及报告。 12 鉴定 BIM 模型审查 12.0.1 房屋安全鉴定BIM模型的审核应包括模型合标性审核、模型完整性审核、 模型信息深度审核、图模一致性审核、实模一致性审核、模型挂接鉴定信息审 核。 12.0.2 模型合标性审核应对BIM模型各专业建模方式、模型组织方式、模型表 达方式、命名与编码方式等是否满足本指南的所有要求进行审核,具体包括不 限于以下内容: 1 模型命名检查; 2 构件命名检查; 3 构件参数信息检查; 4 模型格式检查; 5 模型基准点的坐标系与高程检查。 12.0.3 模型完整性审核应重点审核建筑信息模型的构件类型是否完整,具体审 核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53 1 专业覆盖是否全面; 2 专业内模型各系统是否完整。 12.0.4 模型信息深度审核应审核建筑信息模型的几何和属性信息精细度是否 满足本指引的相关要求。 12.0.5 图模一致性审核,重点审核交付建筑信息模型与现状复核过的工程图纸 是否一致,具体审核项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通过平面视口切图方式,核查图纸与模型的一致性; 2 检查模型材质/材料与图纸信息的一致性; 3 各专业之间空间定位关系是否正确,有无错位、错层、缺失的情况发生。 12.0.6 实模一致性审核,应对现状与图纸不一致的部位通过实景照片与模型对 比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实景照片应具备环境位置的可识别性。具体审查项宜 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建筑外观; 2 主要建筑空间。 12.0.7 房屋安全鉴定模型信息录入审核,应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加固相关 报告中涉及模型构件信息数据进行检查。具体审查项宜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检测鉴定阶段梁、板、柱等构件的抽测信息、构件鉴定安全性等级信息、加固 信息等内容。 54 附录 A 鉴定管理系统 1 概 述 1.0.1 为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体制,优化房屋安全鉴定流程, 助力房屋安全全流程管理,提升房屋安全鉴定质量,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条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房〔2022〕9 号)文件要求,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苏州市房屋安全 鉴定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旨在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市 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提供更为分类详实的数据,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1.0.2 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各县级市(区)住建 部门提供鉴定的项目受理、报告上传、属地备案、项目查询等服务。鉴定机构可登录 使用本系统,并通过本系统在全市范围内依法依规受托开展既有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出具的鉴定报告含有统一格式的编号标识、防伪编码、水印及“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可通过该系统对鉴定报告进行备案管理,市住建部门对鉴定 机构的工作开展定期信用评价。 2 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与操作 2.1 基本信息录入 2.1.1 鉴定机构基本信息的录入 鉴定机构凭代表各自具体角色身份的账号及密码首次登陆系统后,按相关要求在 系统中录入本机构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法人代表、 企业基本情况(含资质能力)、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含技术能力)、技术设备等信息。 2.1.2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基本信息的录入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登录系统后可点击左下角角色名称,点击“个人信息”, 即可跳转至用户角色的个人中心页面,进行基本信息、联系方式、我的头像、修改密 码、我的日志、语言设置的编辑修改。 2.2 鉴定报告流程 55 2.2.1 鉴定机构在鉴定项目管理的项目受理模块,进行委托项目的具体受理信息录入、 地理位置图斑落点、鉴定委托书、房产证明等附件的上传,受理阶段填报信息主要内 容有: 1 项目基础信息:房屋类别、结构类型、房产证信息、鉴定项目名称、委托人、 委托日期、项目所属区域、项目鉴定地址、产权人类别、项目鉴定面积、鉴定类型、 项目鉴定资金来源、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码、鉴定目的等; 2 地理位置信息:所鉴定项目需要在地图上选取到具体的地理图斑点位并确认; 3 合同协议信息:鉴定项目双方检测鉴定合同、产权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 正式文件的扫描件。 2.2.2 鉴定项目受理时根据鉴定类型点选安全性鉴定或危险性鉴定,并确定其使用标 准。 1 当点选安全性鉴定时,所使用的标准为《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20292 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 等相关鉴定标准; 2 当点选危险性鉴定时,所使用的标准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 和《农村 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 2.2.3 在鉴定项目管理的报告上传模块,完善鉴定项目的报告相关信息,诸如项目负 责人、参与人、审核人、项目鉴定金额等,输入安全性鉴定项目的 c 级和 d 级构件数 量,选择项目鉴定标准及鉴定结论,并上传正式的项目鉴定报告及相关计算文件,按 规定需要进行 BIM 建模的还需要将 BIM 模型一并上传。 2.2.4 所有鉴定报告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提交属地,由项目所属区域住建部门进行 备案。备案完成后,鉴定报告将加盖项目所属区域住建部门的备案专用章并流转至已 备案项目,项目结束。鉴定机构可以正式打印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上包含鉴定机构的 水印编号和项目所属区域住建部门的备案专用章用于防伪。在备案阶段发现问题被退 回的项目由鉴定机构整改后重新按照流程再次上传。 56 2.2.4 系统流程图 2.3 预警及统计分析 2.3.1 为便于危险房屋的实时管理,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通过本系统的“项目预 警”及“危房解危”模块对危险性房屋鉴定项目实施闭环管理。 1 “项目预警”是鉴定机构在录入受理项目涉及到危险房屋鉴定时,立即反馈到 项目所属区域住建部门并提示,以便及时重点关注; 2 “危房解危”则是会自动归集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确认为危险房屋的项目, 提供解危情况的管理模块,项目所属区域住建管理部门可及时录入相应的解危措施情 况和结果,便于危房的跟踪和管理。 2.3.2 本系统针对不同使用角色,提供全面的分析统计功能。 1 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 57 1 采用图表形式对各个鉴定机构上传系统的项目进行数量统计、 分区域统计、 鉴定报告相关人员统计、项目各类性质的分类统计、鉴定结论统计、c d 级 构件数量统计等。 2 采用地图图斑的形式对系统中的鉴定项目进行显示,点选图标可显示项目 的基本情况和鉴定结论,可查询显示各属地的项目情况,尤其对危房情况进 行详细统计分析。 3 采用图表及明细形式对各个鉴定机构信用评分进行考评统计。 4 对各个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工作情况进行统计。 2 县级市(区)管理部门 1 采用图表形式对各个鉴定机构上传系统本辖区的项目进行数量统计、鉴定 报告相关人员统计、项目各类性质的分类统计、鉴定结论统计、本辖区备案 工作统计等。 2 采用地图图斑的形式对系统中本辖区鉴定项目进行显示,点选图标可显示 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鉴定结论,可查询本辖区项目情况,对本辖区危房数量进 行详细统计分析。 3 采用图表及明细形式对在本辖区受理项目的鉴定机构进行信用评分及考 评统计。 3 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可通过“已备案项目”菜单查询到本机构系统中已经备案的项目清单。 58 附录 B: 模型细度等级表 类 别 工程对象 地形 道路铺面 道路路缘与排水沟 道路 场 地 工 程 停车场 广场 人行道 室外活 动区 园林景 观 场地附 属设施 道路附件 道路照明 车辆收费系统 停车场路面 停车场路肩和排水沟 停车场附件 停车场照明 外部停车控制设备 人行道 人行道附属设施 种植灌溉 草坪 植物 种植配件 景观照明 园林景观活动 消防栓 排水口 室外喷泉 围墙和大门 室外家具 室外标志牌 旗杆 覆盖与遮蔽 外部气体照明 现场设备 挡土墙 场地桥梁 现场检查设备 场地特制品 管道 管道管配件和连接件 阀门 模型精 细度 G2/N2 条件选择 构件信息内容 M(必选) G2/N2 G2/N2 O(可选) O(可选) 现状场地范围信息:用地红线、 高程、方位 现状道路的几何尺寸及定位信 息,材质信息等 O(可选) O(可选) 现状停车场的几何尺寸及定位 信息 O(可选) O(可选) 广场轮廓 几何尺寸及定位信息 O(可选) 室外区域轮廓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精细表达三维外形尺寸、冠幅、 高度等信息 G2/N2 G2/N2 G2/N2 G2/N2 G2/N2 G1/N2 G1/N2 G1/N2 G2/N2 G2/N2 G2/N2 G2/N2 - 59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与场地有影响的场地周边现状、 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房屋安 全鉴定物等几何尺寸及定位信 息 建筑外 墙 建 筑 工 程 建筑内 墙 仪表 构筑物 设备 设备接口 室外消防设备 安装附件 基层/面层 保温层 其他构造层 配筋 安装构件 密封材料 基层/面层 其他构造层 安装构件 配筋 密封材料 基层/面层 建筑柱 门/窗 屋顶 楼/地 面 幕墙 天花板 G3/N3 G3/N3 G3/N3 N3 G3/N3 G3/N3 N3 N3 M(必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精细表达外轮廓,包含名称编 号、尺寸信息、定位信息、内 部几何构造、材质等;抽测、 实测、鉴定结论、加固等信息 M(必选) O(可选) 精细表达外轮廓包含名称编号、 尺寸信息、定位信息、内部几 何构造、材质等;抽测、实测、 鉴定结论、加固等信息 O(可选) O(可选) 配筋 G3/N3 G3/N3 N3 M(必选) O(可选) O(可选) 框材/嵌板 通风百叶/观察窗 把手 安装构件 基层/面层 保温层 防水层 保护层 檐口 配筋 安装构件 密封材料 基层/面层 保温层 防水层 配筋 安装构件 嵌板 主要支撑构件 支撑构件配件 密封材料 安装构件 板材 主要支撑构件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N3 G3/N3 G3/N3 G3/N3 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O(可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M(必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安装构件 60 精细表达外轮廓包含尺寸信息、 定位信息、内部几何构造、材 质等;抽测、实测、鉴定结论、 加固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包含尺寸信息、 定位信息、内部几何构造、材 质等;抽测、实测、鉴定结论、 加固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包含尺寸信息、 定位信息、内部几何构造、材 质等;抽测、实测、鉴定结论、 加固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包含尺寸信息、 定位信息、内部几何构造、材 质等;抽测、实测、鉴定结论、 加固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包含尺寸信息、 定位信息、内部几何构造、材 质等;抽测、实测、鉴定结论、 加固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内部构造、 材质等; 楼梯 运输系 统 坡道/ 台阶 散水与 明沟 栏杆 雨篷 阳台、 露台 压顶 变形缝 支撑构件配件 安装构件 密封材料 梯段/平台/梁 栏杆/栏板 防滑条 配筋 安装构件 主要设备 附属配件 安装构件 基层/面层 其他构造层 栏杆/栏板 防滑条 配筋 安装构件 密封材料 基层/面层 其他构造层 配筋 安装构件 扶手 栏板/护栏 主要支撑构件 支撑构件配件 安装构件 密封材料 基层/面层/板材 主要支撑构件 支撑构件配件 安装构件 密封材料 基层/面层 其他构造层 配筋 安装构件 密封材料 基层/面层 其他构造层 配筋 安装构件 密封材料 填充物 盖缝板 G3/N3 G3/N3 N3 G3/N3 G3/N3 G3/N3 N3 G2/N3 G3/N3 G2/N3 G2/N3 G3/N3 G3/N3 G3/N3 G3/N3 N3 G3/N3 G3/N3 G3/N3 G3/N3 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N3 G2/N3 N3 G3/N3 G3/N3 N3 G2/N3 G2/N3 G2/N3 G3/N3 61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M(必选) M(必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M(必选) O(可选) O(可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M(必选) M(必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M(必选) M(必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精细表达外轮廓包含尺寸信息、 定位信息、内部几何构造、材 质等;抽测、实测、鉴定结论、 加固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内部构造、 材质等; 精细表达外轮廓、内部构造、 材质等; 精细表达外轮廓、内部构造、 材质等; 精细表达外轮廓、内部构造、 材质等; 精细表达外轮廓、内部构造、 材质等; 精细表达外轮廓包含尺寸信息、 定位信息、内部几何构造、材 质等;抽测、实测、鉴定结论、 加固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内部构造、 材质等;抽测、实测、鉴定结 论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内部构造、 材质等; 室内构 造 装饰设 备/灯 具 家具 室内绿 化与内 庭 设备安 装孔洞 各类设 备基础 地下防 水构造 结 构 工 程 基础 混凝土 结构 安装构件 密封材料 基层/面层/嵌板 支撑构件/龙骨 其他构造层 装饰物 安装构件 密封材料 设备 安装构件 设备接口及配件 指示标志 家具 安装构件 绿植/水景 陈设/装饰物 安装构件 孔洞 保护层 预埋件 密封材料 基层/面层 其他构造层 安装构件 配筋 防水层 保护层 其他构造层 配筋 安装构件 密封材料 独立基础 条形基础 筏板基础 桩基础 防水板 承台 锚杆 挡土墙 混凝土梁 混凝土板 混凝土柱 混凝土墙 配筋 节点 G2/N3 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2/N3 G2/N3 G3/N3 G3/N3 G3/N3 G2/N3 G3/N3 G2/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N3 G3/N3 G3/N3 G3/N3 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N3 G3/N3 62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M(必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M(必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O(可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O(可选) M(必选) O(可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O(可选) 精细表达外轮廓、内部构造、 材质等;抽测、实测、鉴定结 论等信息 位置、尺寸、名称等信息 位置、尺寸、名称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 精细表达外轮廓、内部构造、 材质等;抽测、实测、鉴定结 论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内部构造、 材质等;抽测、实测、鉴定结 论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内部构造、 材质等;抽测、实测、鉴定结 论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结构构件截 面及定位,内部几何构造、材 质、强度等级信息等;抽测、 实测、鉴定结论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结构构件截 面尺寸及定位,内部几何构造、 材质、强度等级信息等;抽测、 实测、鉴定结论等信息 钢结构 木结构 砌体结 构 楼梯坡 道 钢梁 钢柱 钢骨梁 钢骨柱 钢结构杆件 钢檩条 拉索 楼承板 钢支撑 节点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3/N3 G2/N2 G3/N3 G3/N3 G3/N3 G2/N2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M(必选) O(可选) M(必选) G3/N3 M(必选) G3/N3 M(必选) - - - 精细表达外轮廓,结构构件截 面及定位,内部几何构造、材 质、强度等级信息等;抽测、 实测、鉴定结论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结构构件截 面及定位,内部几何构造、材 质、强度等级信息等;抽测、 实测、鉴定结论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结构构件截 面及定位,内部几何构造、材 质、强度等级信息等;抽测、 实测、鉴定结论等信息 精细表达外轮廓,结构构件截 面及定位,内部几何构造、材 质、强度等级信息等;抽测、 实测、鉴定结论等信息 注:“M”表示在该细度等级中须包含的内容。“O”表示在该细度等级中可包含的内容,实际包含内 容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补充完善。 63 附表 C:BIM 模型审查用表 房屋安全鉴定项目 BIM 交付模型审查要点 项目名称 部位分项 一 通用性 二 项目基本 信息 三 检测阶段 序号 审查内容 1.1 交付模型数据格式 1.2 交付模型文件命名方式 1.3 交付模型拆分方式及模型整合 1.4 项目参数设定 1.5 项目单位使用 2.1 项目基本信息录入 2.2 项目平面视图设置 2.3 项目整体三维展示(构件加以颜色区 分) 2.4 楼层层高 2.5 轴网间距尺寸 2.6 建筑面积统计 3.1 柱构件检测信息录入是否正确 3.2 柱构件检测信息是否齐全 3.3 柱构件检测数量统计是否正确 3.4 梁构件检测信息录入是否正确 3.5 梁构件检测信息是否齐全 3.6 梁构件检测数量统计是否正确 3.7 板构件检测信息录入是否正确 3.8 板构件检测信息是否齐全 3.9 板构件检测数量统计是否正确 3.10 抽样检测构件是否加以颜色区分 3.11 三维模型是否分楼层进行展示 3.12 3.13 四 鉴定阶段 -64- 4.1 是否对实际抽检数量满足检测标准 进行判定 是否通过明细表对抽检构件信息进 行汇总统计 是否对柱构件图元进行鉴定等级信 息录入 初审完成情 况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审查情况补充 说明 复审完成情 况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4.2 4.3 五 加固阶段 是否对梁构件图元进行鉴定等级信 息录入 是否对板构件图元进行鉴定等级信 息录入 4.4 各构件鉴定等级录入数据是否正确 4.5 是否通过明细表对各构件鉴定信息 加以统计 4.6 三维模型是否分楼层进行展示 4.7 CU、DU 鉴定等级构件是否加以颜色 区分 5.1 是否对各加固构件加以颜色区分 5.2 是否通过明细表对加固构件数量进 行统计 5.3 构件加固信息录入是否正确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审核结论: 审查人: 年 月 日 附图:BIM 交付模型样例截图 -65- 图1 项目信息 图 2 视图框架 -66- 图 3 属性窗口查看检测构件数据信息 图 4 检测数据信息明细表统计汇总—柱构件 -67- 图 5 检测数据信息明细表统计汇总—梁构件 图 6 检测构件三维模型展示—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抽检 -68- 图 7 检测构件三维模型展示—混凝土强度抽检 图 8 检测抽样数量合规性判定 -69- 图 9 属性窗口查看构件安全性鉴定等级数据信息 图 10 鉴定数据信息明细表统计汇总—梁构件 -70- 图 11 鉴定阶段三维模型展示—CU、DU 构件 -71- 图 12 加固数据信息明细表统计汇总—梁构件 -72- 图 13 加固阶段三维模型展示—构件加固方式 -73-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指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指引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74- 引用标准名录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江苏省既有房屋鉴定标准》DGJ32/TJ 214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 51212 《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GB/T 51235 《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GB/T 51269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 《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JGJ/T 448 其它相关规范标准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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