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第二期).pdf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 版)相关申报事宜答 疑(第二期) 一、问:上一版与保证金相关代码(801032、802032)取消 后,保证金相关交易应如何申报? 答:保证金收付应当按照保证金指向的目标交易的性质申报。 例如:境内土地保证金中心收到境外投标购买境内土地而汇 入的保证金,应当申报在“622030 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 入”项下,未中标公司汇出的保证金应同样申报在该项下,并在 涉外收付凭证中勾选“退款”。 再例如:境内出口公司委托境内招标公司进行国际招标,境 外进口商首先将投标保证金汇入境内招标公司账户。招标结束后, 招标公司将未中标公司的保证金退回,对中标公司保证金则可能 出现两种处理方式,一种直接汇给境内出口商作为货款,另一种 为保证金原路退回,境外中标公司将货款另付给境内出口商。货 物出口报关由境内出口商负责。上述交易应作如下申报处理:一 是境内招标公司收到的和汇回的货物贸易项下投标保证金,应申 报在“121 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交易附言注明 “货物贸易保证金”,退回保证金时应在涉外收付凭证中勾选“退 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 二是境内招标公司和境内出口商之间收付的中标企业保证金,应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 1 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 (汇发[2011]49 号)的要求,填报 境内收付款凭证。 二、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以下简 称区内企业)因开展区外进出口业务而发生涉外收付款,在涉外 收入申报单“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应选择“是” 还是“否”? 答:“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选择“是”还是 “否”,应根据本笔款项是否实际对应保税货物项下收入填写, 而不是根据申报企业是否为区内企业进行选择。 三、问: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而发生的对外付款应如何申 报? 答:因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发生的购买料件对外付款,应申 报为“121010 一般贸易”项下。例外的是,进料加工转内销货 物,已付款申报为“121020 进料加工贸易”的,可不必修改原 申报信息。 四、问:境内出口商根据境外进口商指令,将货物从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场所)外运至区内,并取得报关单。境内出口商收 到进口商货款应如何申报? 答: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货物资金收付,且货物进出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应根据货物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 性质进行申报。通常情况下应申报在“121030 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在上述问题中,货物 2 从区外运至区内,非居民再将该批货物运出我国一线国境,在海 关报关为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进出境货物,此时货物流与原申 报在“12103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 物”项下资金流对应;如果非居民将该批货物转卖境内居民,后 者将货物运至区外,并申报为“12103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 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资金支付,则此笔可与原申报 资金收入相对应。 再例如,非居民从区外企业购买货物,运至区内用于区内企 业加工货物,区外企业收款应根据海关报关方式申报在货物贸易 相应项下,如果加工完毕运出一线关境时,在海关申报为进料加 工贸易,则区外企业收款也应申报在“121020 进料加工贸易” 项下。 五、问:如何认定驻华机构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驻华机构 哪些收付款需要进行间接申报? 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国务院令第 642 号) ,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属于中国居民,而其他境 外法人驻华机构则属于中国居民。其中,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可通 过查询中国外交部网站“驻华外交官名册”获得,其单位基本情 况表中常驻国家(地区)应填写该组织总部所在国家(地区)。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工作人员的跨境收付应 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申报在“232000 别处未涵盖的 政府货物和服务”项下,其与境内居民之间的外汇或人民币收付 3 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六、问: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 等)向中国境内投 资应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为兼顾国际收支统计需要和减轻 QFII、RQFII 业务相关 机构的报送负担,对 QFII、RQFII 项下资金申报作如下调整:QFII、 RQFII 项下资金自境外汇入,应按照投资意向进行申报,例如, 意向投资于境内股票市场,则申报在“721040 非居民买入境内 股票或股权”项下。对于有多个投资意向的,例如意向投资于股 票、债券等多个市场的,则根据从大原则,选择最主要交易性质。 QFII、RQFII 资金境内非居民账户与境内居民之间的资金收付无 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QFII、RQFII 机构名单可通过中 国证监会网站“机构名录”栏目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1]34 号)中关于 QFII、RQFII 申报要求作同步调整, 即日起有关 QFII、RQFII 项下资金收付即按照本答疑要求进行申 报。 七、问:居民因购买 B 股汇入券商账户的 B 股保证金如何申 报? 答:应申报在“929040 存入/划出保证金”项下。 4